第一篇:《绑架作文》
绑架作文
绑架
作者:周天漪
星期五,我被“绑架”了!别急着打电话报警!“绑架”我的正是“许李赵”集团。
所谓“许李赵”集团就是许钰苡、李一诺、赵晨伊这个绑架团伙。她们在朋友和利益面前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于是我被“绑架”了。
星期五中午,我正坐在许钰苡的位置上画画,远远就看见这个绑架团伙在窗帘后面瞎折腾。突然,她们看了我一眼,又开始商量起来。顿时,我有一种不祥的预感,我祈祷恐怖的墨菲定律别发生在我身上,可是事与愿违!灾难还是发生了。赵晨伊一把抓起我的手,把我往位置外拽。还没等我站稳,三个人合力就把我往上顶:两个人托着我的脚,一个人托着我的屁股,把我举了起来。我到现在才明白,原来她们是想让我去偷防盗窗外的樱花。由于两个托不起一个人,再加上我是全班最轻的人,于是我就成了她们绑架的不二人选。事到好今,我只能被迫就犯,要不然,谁知道她们什么时候放下你,把你屁股裂成三瓣!我“勇敢”地伸出了我的手,心里默念着“天灵灵、地灵灵,观音菩萨快显灵,老师千万别出现”,终于摘到零碎的花瓣可以交差了。谁知她们贪心不足,又接二连三地“绑架”我。
唉!虽说“折得一枝香在手,人间应未有。”可这花也不香啊!再说了,摘一朵花只有自已看得见的漂亮,留一朵花是大家看得见的漂亮。唉!还是祈求别再被“绑架”了。
第二篇:《自愿是慈善的前提 不应被道德绑架长乐一中高三月考作文题》
长乐一中高三月考作文题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记叙文或议论文。
8.12天津港口爆炸事故发生后,社会各界纷纷捐款赈灾。慈善本是一种个人行为,但中国首富马云的微博遭到了网友“围攻”,纷纷质疑“为啥不捐”。几万条评论,几乎都是网友关于“网络逼捐”的争论。
对以上事情,你怎么看?它引发了你怎样的思考与联想?要求自选角度,确定立意,自拟标题,不得脱离材料内容及含义的范围,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立意分析:
1、应该清楚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不能以自己认为正确的目的,进行道德绑架。{绑架文章}.
2、慈善在悄然之间已经被认定为有钱人的事业。这是一种责任的推卸,也是一种对有钱人和慈善事业的扭曲理解。
3、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富人阶层应为慈善多做些贡献。
4、“怎么做”角度:公众应该期待的是:一方面,个体自觉地意识到个人的社会责任,不遗余力地为慈善事业付出自己的努力;另一方面,社会对慈善形成稳定的奖励机制,让那些投身慈善的个体不仅有荣誉嘉奖,也有功利层面的回馈。如此,慈善才能成为事业,成为文化,人们不需逼捐,慈善事业也可以蓬勃发展。
网络范文
自愿是慈善的前提 不应被道德绑架
为什么首富就一定要捐钱呢?为什么首富就一定要捐的比别人多呢?马云的财产有自己分配的权利,网民又有什么权利凌驾于道德之上去指责不捐的人呢?难道
捐的多的就比捐的少的有道德吗?我们就先来看看,什么是道德绑架。
所谓的“道德绑架”,只可能是在用圣人的标准要求普通人,用美德来要求道德义务,或混淆政治义务和道德义务的情况下才成立。 比如,要求一个人舍身救人,否则就要谴责,这就是道德绑架;要求一个人掏钱支持希望工程,这尽管是一件好事,但如果一个人不掏就要谴责,这也是道德绑架,因为这并非他的道德义务。“道德绑架”之所以发生,除去人的精神结构不谈,根源就是道德判断逻辑的混乱。对于“道德绑架”的理解,社会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分别代表了“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
观点一(保守主义):但是,如果一个人连道德底线都没达到,连道德义务都没尽到,用道德底线的标准、尽道德义务的要求对他进行道德判断就不仅不是道德绑架,相反是在捍卫作为一种“公共善”的道德。那些把什么都称之为“道德绑架”的人,等于连这样的道德底线和道德义务都要取消。
观点二(自由主义):“道德”一词的存在目的在于个人的修身养性与精神发展,并进而形成群体性的“宽容”、“理解”、以及“尊重”。其存在不同于并高于法律,没有任何强制性和规范性,是一种对模糊的“善”与“美”的渴望与追求,扎根于人的本性之中。且不论社会对“道德底线”和“道德临界点”的所在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定性——“道德底线” 一词本身概念极其模糊,哪怕一个人跨越了“道德底线”,但凡他的行为还在法律范畴允许之内,其行为就可以被接纳和理解。仅有对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社会才能够比较客观地评价其行为为“错误”。但在一般情况下用“个人道德标准”或是毫无明确定性的所谓的“社会道德标准(公共善)”,即“道德底线论”对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道德批判(例如对“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进行批判),从根本上即是“道德绑架”。所以,正因为“道德”
本身并不存在“义务”属性,“道德义务”一词犯了逻辑上的错误,本身不应存在。
自愿是慈善的前提,再合理的诉求也需要通过合理的方式表达。高调公开的慈善策划,与道德捆绑的求助活动,也许在短时间能起到放大爱心、扩大关注的效果,成功于一时,但是伤害的却是慈善事业的基础。试想,哪位董事长如果不借款,是否就贴上了“为富不仁”的标签?如果借了款,其他需要帮助的人群起效仿,是否会给公司正常运作秩序带来影响?不理性的“寻善”活动,终将阻碍行善的步伐。
如今,慈善观念已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个人、企业都投入到了慈善事业之中,健康的慈善环境对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愈加重要。现代慈善理念、行善积德的氛围、大批慈善家、慈善捐赠平台是慈善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元素,是慈善走上良性轨道的坚强支撑。这既需要慈善方的责任、热情,也需要受助者的真诚、冷静,还需要社会的宽容与理性。
此外,还应该明确:慈善只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部分。既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更要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绑架文章}.{绑架文章}.
马云被逼捐的背后是慈善焦虑和道德焦虑
天津港爆炸事故牵动人心。爆炸事故发生后,不少网友开始到@大自然保护协会——马云的微博评论“逼捐”。部分网友言辞激烈,直指马云为何不捐款,甚至还有人一边喊着“爸爸”,一边指责马云。
归纳一下,要求马云捐款的理由大致有三:你有钱,你应该捐款;人家娱乐明星都捐款了,你更应该捐款;如果不捐钱,迟早你会身败名裂。如果说,前两种观点还带有一点劝告的口吻,那么最后一种观点就带有一些警告的口气了。这种对
马云捐款的焦急,可以理解为公众对慈善事业的迫切期待,但显然,无论哪一个理由,在逻辑上都是站不住的:有钱人就一定要捐款?捐款可不是有钱人的法定义务。娱乐明星捐款了,马云就要捐款?娱乐明星又不是马云一定要效仿的榜样。至于最后一条,更是缺少逻辑,马云当然不会在意。其实,马云在怎么想,接下来会怎么做,网友不得而知,是焦虑的心情让他们等不及马云作出清晰表态。 有人会把网友的这种情绪化反应,总结为道德绑架。如此说,有一定道理。慈善事业本来就是基于道德愿望的事业,人们可以期待一个人成为慈善家,尤其是那些身价惊人的富人们,但是,人们没有权力要求一个人一定要从事慈善事业,即便这个人很有钱。因为财富并不是慈善与否的凭证,有钱人可以不慈善,没钱的人也可以慈善。如果,认为自己的意图是善良的,就强迫别人做非强制性义务的事情,则最后的结果一定是好心办坏事,个体的权利得不到应有保证。所以,即便人们再心急,也应该清楚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不能以自己认为正确的目的,绑架了别人的行为,剥夺了别人的自由和权利。
甚至,有人会反问一句,那些要求马云捐款的人自己捐了吗?如此一问,很多质问者可能就会自感理亏,因为他们在理解慈善时,首先想到的是有钱人而不是自己。当然,很多人还会振振有词:我又没有钱,我捐一点钱有什么意义?马云可不一样,马云可是首富。这反映了人们在道德绑架时,经常会出现的一种“混逻辑”:把责任加给别人,谈及自己时,总提及特殊性。所以,马云是必须捐款的,因为他是首富;而我是不必捐款的,因为我是穷人。于是,慈善在悄然之间已经被认定为有钱人的事业。这是一种责任的推卸,也是一种对有钱人和慈善事业的扭曲理解。
当然,有一点也应该看到,马云遭逼捐背后还有人们的道德焦虑,慈善焦虑。
一个社会难免有贫富差距,一个社会也难免存在风险。如何去缓和不同群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如何去一同面对随时可能出现的风险?慈善无疑是最有效的润滑剂。当群体矛盾加大时,慈善会让人感觉到共同体的存在;当风险突如其来时,慈善会让社会形成共同担当的凝聚力。所以,当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人们期待慈善事业可以启动,可以赈灾,这都没有问题,这是人们在面对灾难时,信心的来源之一,保障的来源之一。问题是,慈善行为似乎并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样蓬勃而出,至少人们想看到的富人带头的慈善生态并没有出现。于是,人们开始变得焦虑,开始不惜以舆论压力逼捐。这无疑是一种道德焦虑和慈善焦虑的表现。 如何缓解这两种焦虑?放大、任由舆论煽风点火、道德绑架当然不对,而且也不会有明显效果——即便马云承受不了舆论的压力,出来表态,其他的富人也未必会跟风而动。舆论总不能对照着富翁榜,一个一个指名道姓地逼捐吧?而且,这也会让人觉得慈善只是富人的事情,慈善有些杀富济贫的味道。公众应该期待的是正确的慈善文化和良性的慈善生态:一方面,个体自觉地意识到个人的社会责任,不遗余力地为慈善事业付出自己的努力;另一方面,社会对慈善形成稳定的奖励机制,让那些投身慈善的个体不仅有荣誉嘉奖,也有功利层面的回馈。如此,慈善才能成为事业,成为文化,人们不需逼捐,慈善事业也可以蓬勃发展。
第三篇:《被绑架了》
被绑架了
用大约120左右英文单词叙述下面发生的事件。
事件梗概如下: 一天,一小男孩被绑架,两个绑架的男子沿着一条山中小道将小男孩带进一间小屋,并威胁小男孩。 两个绑架者拿着小男孩写给其父母的信走后,小男孩躺在地上,想着逃生的办法。忽然,他看到屋角有一个玻璃瓶,心里有了一 个好主意。 第二天,小男孩得救了。
one day two men kidnapped a little boy to get money. They took him to a room along a narrow path on a hill. They drew upon the boy and ordered him to write to his parents for money. Then they locked the door and went out with the letter. The boy was lying on his back, thinking how to run away. Suddenly he found a bottle in the corner. He had a good idea. Finishing writing, he put what he had written into the bottle and covered the mouth with a lid. then he threw the bottle onto the path through the window, and lay again and waited. The next day a passer-by picked up the bottle and the boy was saved.
第四篇:《绑架妈妈》
绑架妈妈
我的妈妈是一个很普通的人,长的黝黑,双鬓泛起白霜,眼角的皱纹记录了这些风与雨的洗礼。半头的白发已经出卖了妈妈的年龄。在我的记忆里妈妈从来不说累。
我一直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帮妈妈做家务,可是最后妈妈也没少干。
近几天我想出了一个好办法,衣橱中左翻右翻找出了一条结实的绳子,在一天早上就牢牢的把妈妈捆住,因为妈妈总是不分黑白的干活,我害怕妈妈会累坏了,我有时真的怀疑妈妈是不是的了多动症。
妈妈总会找事做,家里靠的是爸妈这颗顶梁柱,但今天我要绑架妈妈一天,谁让她总干活,妈妈说活她不做谁做,我会说让爸爸去,我更疼妈妈,偏向妈妈。这几年妈妈由于过度劳累脊椎已经严重突出了,在不做手术可能会瘫痪的。但妈妈是一向任劳任怨,从未说过一个累,妈妈累不累谁最清楚,谁会看到坚强的妈妈也会累,一直是我和爸爸……{绑架文章}.
宁城赤峰市天义县明德学校六年级:孙佳钰
第五篇:《无形的道德绑架》
无形的道德绑架
子贡赎人而不取其金,在多数人眼中看来这是圣人之举,是行善的标杆。可孔子却不加赞赏反而批评他的所作所为。诚然,子贡的行善本意十分纯粹,但他的一个自以为更加高尚的举动却无形中提升了道德的准则,纵然人人都渴望向子贡学习,但是世人对于行善之后是否该领取奖金的态度已然悄悄发生了转变。
一笔赎金对于子贡这样的大户人家来说或许并不算什么,然而对于辛苦躬耕一辈子的农户人家来说将是不菲的巨款。未听闻子贡之事时,他们遇见鲁人会毫不犹豫的赎回,而后坦然接受应得的嘉奖。如若鲁国君主将子贡事迹大肆宣扬,人尽皆知之后,我们不妨假设,普通农户再次遇到鲁人时定会有所犹豫,他们会想到,从国家拿回先垫付下的赎金可能都会遭到世人的非议,甚至纠结之下他们选择了漠视需要帮助的人。子贡一举,已为当时之人造成了无形的道德绑架。
如今,世界的经济巨头颇多,他们在为个人谋取利益的背后仍然保有一颗行善济世之心,实在值得我们的称赞。比尔盖茨宣布过世之后捐出全部敌国的财富,巴菲特拍卖个人午餐所获金额如数捐出,索罗斯、戈登摩尔也都捐献了过半的资产。然而巨头行善的背后却无形中带来了道德绑架,在大多数普通人眼中捐款似乎成了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尤其是对于那些富可敌国的商业大亨来说。天津爆炸案之后,千万网友竟在马云微博评论中纷纷留言逼捐。“你这么有钱,为什么不捐一个亿?”“你不捐款,我们就抵制淘宝!”……这样的言论一番番地攻击着马云,万千网友躲在电脑屏幕之后握紧了腰包,暗喜自己的“高尚”。
行善本为一件好事,然而在太多人潜意识之中却还只是一个标榜自己的工具。他们在有意无意之中,炫耀着自己的高尚之举,他们将向善的道德起点一步步哄抬着,渐渐“取不取”“捐不捐”并不再可以由一个个体所能决定了,平凡的百姓开始选择漠视,占据较高社会地位的人们被推上了道德的邢台。无形的道德绑架就此形成,道德观发生了质的偏差,行善不再来自于我们一颗崇高的济世之心,开始成为了社会人物维护个人形象的无奈之举、被迫之举。
这样的绑架实在可怕,麻痹了普通人的善良之心,挟持着社会人物的选择权利,这样的行善早已成为压在心中的负担。如若当打破无形的道德绑架,每一位行善之人实属关键,他们应当有一颗纯粹之心,应当低调而行之,更应当时刻注意而非肆意抬高着行善的门槛。
第六篇:《小孩被绑架的英语的作文》
小孩被绑架的英语的作文
用大约120左右英文单词叙述下面发生的事件。事件梗概如下: 一天,一小男孩被绑架,两个绑架的男子沿着一条山中小道将小男孩带进一间小屋,并威胁小男孩。 两个绑架者拿着小男孩写给其父母的信走后,小男孩躺在地上,想着逃生的办法。忽然,他看到屋角有一个玻璃瓶,心里有了一 个好主意。 第二天,小男孩得救了。
one day two men kidnapped a little boy to get money. They took him to a room along a narrow path on a hill. They drew upon the boy and ordered him to write to his parents for money. Then they locked the door and went out with the letter. The boy was lying on his back, thinking how to run away. Suddenly he found a bottle in the corner. He had a good idea. Finishing writing, he put what he had written into the bottle and covered the mouth with a lid. then he threw the bottle onto the path through the window, and lay again and waited. The next day a passer-by picked up the bottle and the boy was saved.
第七篇:《遭到敲诈绑架怎么办》
课 时 教 学 设 计
教 学 过 程{绑架文章}.
第八篇:《为寻妻劫持人质应如何定性》{绑架文章}.
为寻妻劫持人质应如何定性
刘英
一、基本案情:
珙县某偏僻乡村村民游泽龙(男,37岁)与妻子袁述容关系不好经常吵架打架,袁述容出走不知去向,游泽龙认为妻兄袁述招故意向自己隐瞒妻子下落,在多次要袁述招告诉自己妻子下落未果后心存怨恨,遂起劫持妻侄女逼袁述招找回妻子之心。2007年5月7日上午9:30左右,游泽龙谎称妻子从外地打工已回到珙县县城巡场镇,要袁述招的女儿袁其会(12岁,小学五年级学生)与自己一同去县城接袁述容回家,将袁其会骗出其就读的村级小学校,带至珙县洛亥镇黄友华的家里(袁其会从未到过洛亥镇,也不认识黄友华)住宿一夜,打电话威胁袁述招要求告知袁述容的下落,否则要把袁其会弄死,并用语言威胁袁其会要其听话,叫袁其会与父亲通话时装哭,谎称自己被捆在树林里没得到饭吃,要父亲找回姑妈袁述容解救自己,而实际上游泽龙对人质无任何暴力伤害行为。其间袁其会的老师报警,公安民警多次打电话给游泽龙讲明利害关系,要其送袁其会回家,游泽龙拒不同意。5月8日下午16时许公安民警将游泽龙抓获并将袁其会安全解救。
二、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定性上,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游泽龙为威胁袁述招帮自己找回妻子而将袁其会劫持作为人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对袁其会加以控制,利用袁述招对女儿袁其会人身安全的担心,强迫袁述招告知自己妻子的下落,符合法条规定的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情况;侵犯的客体是袁其会的人身自由权利,游的身份也符合犯罪主体要求。因此游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游泽龙谎称妻子袁述容从外地打工已回到珙县县城巡场镇,将袁其会骗出学校后带到珙县洛亥镇黄友华家住宿,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上表现为采用蒙骗或者其他方法使人质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游的身份也符合犯罪主体要求。因此游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游泽龙劫持袁其会作为人质威胁袁述招告知自己妻子下落,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人质置于陌生的环境里,以语言威胁施以精神强制非法剥夺人质的人身自由权利;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游的身份也符合犯罪主体要求。因此游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其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伤害或者不归还人质相威胁,勒令人质的亲属或其他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性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也就是说,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行为,即必须具有非法目的。并且根据《刑法》第238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无论行为人是为了索取合法还是非法债务而劫持人质的行为,均以非法拘禁罪来定罪处罚,据此立法精神,我们可以认定绑架罪必须以非法目的为犯罪要件。本案中游泽龙为了逼迫袁述招帮自己找回妻子而绑架袁其会,主观目的不具有非法性,其行为只是侵犯了袁其会的人身自由权利,不符合绑架罪双重客体的要求,不构成绑架罪。
(二)《刑法》第262条规定的拐骗儿童罪,是指利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可以是直接对儿童实行,如给予食物、玩具、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手段骗取儿童信任后将其骗走;也可以是通过某种手段获取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信任后将儿童骗走。本案中游泽龙采取欺骗手段,假称妻子从外地打工已回到县城,要袁其会与自己一同去县城接袁述容回家,将袁其会骗出学校带到洛亥镇黄友华家,致使袁其会脱离家庭和监护人,该形式符合拐骗儿童罪的客观要件。但在主观要件上,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奴役、使唤或是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本案中游泽龙将袁其会骗出学校的目的是为了将其作为人质逼迫袁述招帮自己找回妻子,从主观目的和动机上看,游泽龙的行为也不符合拐骗儿童罪的犯罪特征。
(三)本案中游泽龙劫持袁其会作为人质的时间长达30小时,在此过程中虽然对人质没有任何暴力伤害和实际拘禁行为,但其未经监护人同意把袁其会带到洛亥镇黄友华的家里,而该地方对人质而言是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且人质是一个长期居住在偏僻贫困的山村、毫无社会经验可言的年仅12周岁的小学五年级学生。游泽龙通过对人质实施语言威胁达到精神强制,致使袁其会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符合《刑法》第238条“其他强制方法”的范畴,并且在公安民警多次打电话给游泽龙讲明利害关系,要其送袁其会回家之后,游泽龙仍拒不同意释放人质,应当认定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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