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东晋永和八年雷咳墓道教因素试析
白彬四川大学考古学系
1997年,考古工作者在江西南昌火车站站前广场抢救性发掘清理了6座两晋砖室墓,出土漆木器、青瓷器、铜器、铁器、金银器、滑石器等珍贵文物124件。值得注意的是,该晋墓群出土漆器数量多,制作精美,题材丰富,保存完整,被认为是“东晋时期一流的作品,代表了当时漆器制作工艺的最高水平”①。
M3因出有纪年墨书木方以及名刺、印章等,可确知其为东晋永和八年352年)雷陵夫妇合葬墓。作为该晋墓群中墓葬年代和墓主名姓唯一明确者,3号墓不仅规模大,出土器物多,且道教色彩浓厚,道教内涵丰富,是研究早期道教在南方地区活动的珍贵史料,这是过去未曾注意到的,今试为论之。
一.雷咳墓的基本情况
雷咳墓为券顶前后室砖墓编号:M3),平面呈长方形,墓向102度。由于券顶及前室全部被毁,后室后壁亦被铲除,墓葬形制不详。从残存的墓室看,M3前室两侧可见有双耳室痕迹。墓壁砌法为错缝平铺,地砖作人字形横铺。后室保存稍好,残长4宽17、高16米,内置两副完整的朱漆棺木。从出土遗物看,左为女棺,右为男棺,墓主头部朝向墓门。女植长3宽Q65高Q92米;男棺长312宽063高a89米。该墓共出土各类遗物50件,其中漆器20牛、木器17件,另有铜镜、铁器、金银器、青瓷器等。
根据发掘简报所刊布的M3平面图,可知50件出土遗物中,仅青瓷香熏一件置于棺外,其余49件均出自棺内。49件遗物中,出自女棺者26件,包括漆器15件赞盒盖、攒盒、托盘、盒、耳杯、漆盘、漆答、泰匕、漆平盘),木器6件本盒、木柄、轴形构件、笔、黛砚),以及银手镯、柿蒂连弧纹铜镜、铁刀、滑石猪等。出自男棺者23件,包括漆器5件横盒
盖、攒盒、刀鞘、圆柱形漆器、棱形手柄),木器11件本方、名刺、印章、木盒、木柄、轴形构件、梳、笔),金指环、银钗、双凤双虎纹铜镜、铁刀、墨块、卵形石、素面铜钱各1件。男棺、女棺还各出有钱币若干,发掘报告亦云:M3出土五铢钱8枚,其中“缠金五铁3枚,还有剪轮五铢”,但未云鑫金五铁、剪轮五铢的具体出土位置和分布情况。
与道教有关的实物遗存皆集中在男棺内,以下重点就男棺内的道教因素作一分析。
二.名刺
发掘报告云:3号砖室墓男棺内出有名刺2枚,形制大小相同,均长条形,木质,长246宽3厚Q8厘米。其上有墨书文字,文曰:“弟子雷陵再拜问起居鄱阳字仲之。
此种带有“弟子”字样的名刺,在南方地区六朝墓多有发现和出土,如江西南昌东吴高荣墓出土名刺21枚,文曰“弟子高荣再拜问起居沛国相字万缓“;安徽马鞍山东吴朱然墓出土名刺14件,行文可分三种,其中一种云“弟子朱然再拜问起居字义封“四;江西南昌两晋之际吴应墓出土名刺5枚,其中3枚文日“弟子吴应再拜问起居南昌字子远。
关于此种名刺的性质和用途,笔者在2001年曾撰有专文讨论,提出名刺乃道教葬仪特殊用品,系墓主蜕升上天时拜谒天帝诸神所用之物@;王育成亦认为包括“弟子”在内的吴晋墓葬出土名刺乃道教性质的遗存@,但也有学者对笔者的这一看法表示异议。
一种意见认为,“弟子”之称意在表明墓主乃某人之学生、门徒、门生,是晚辈对师长、尊长者的谦称,并无特殊的宗教含义。另一种意见认为,吴晋名
刺中提到的“弟子”指的是佛教弟子,而非道教弟子。
“弟子”谦称说实际上是很难成立的。雷陵死后到阴间,需以“弟子”身份执持名刺向先他而去的授业老师禀报,这是可以理解的。出土衣物疏明确提到墓主雷陵“年八十六,即醉酒身丧”,既以86岁高龄去世,想来他需知会的先逝者应该很多,范围应该很广,除了授业老师外,起码还应包括其曾祖父、曾祖母、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亲、母亲等等一干人。换句话说,除了以“弟子”身份外,雷陵还应分别以“玄孙”、“曾孙”、“外孙”、“儿子”等若干不同的称谓和身份向有关人员通报。可刺文中却只有“弟子”
一项而别无其他称谓,不向亲缘关系密切的至爱亲朋而仅向授业老师这样一个范围极为狭窄的群体通报,是很令人费解的事。发掘报告根据伴出带有“臣孩”字样的木印材料,推断墓主雷陵乃“东晋命官”。
作为两晋时期南昌地区的世家大族,作为一个朝廷命官,雷孩去世时已86岁,他需要谦卑地以“弟子”身份禀报的对象实在不多。很明显,这样一种“弟子”
名刺想要的通报对象,并非世俗的授业老师、师傅,而很可能是宗教意义上的神灵。
佛弟子说也是没有多少根据的。尽管该东晋墓群有一些佛教性质的遗物,如6号砖室墓出土的4枚金戒指上清晰地模压和整刻出带有背光、莲华座之佛像,但有名刺出土之3号砖室墓却没有任何佛教色彩,而佛教葬仪中亦没有以名刺随葬的习俗,在这种情况下,把雷陵与佛教挂钩实在显得牵强。的确,“弟子”一词在佛经中比比皆是,出现频率很高,然在早期佛教造像中,作为普通信众之佛教弟子往往称“佛弟子”而鲜有称“弟子”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的候旭东在对公元56世纪的1600余种佛教造像题记进行研究后指出,早期佛教造像者的身份可分三种,一是前缀官职之官吏;二是题名冠以“比丘、比丘僧、比丘尼、沙门、沙门统、沙弥、邑师、门师等称呼”之僧尼;三是男女信众,“或径称为佛弟子、清信士、清信女、优婆塞或优婆夷”嚼。佛教信众不称自己为“弟子”不仅早期佛教造像是如此,早期佛道混合造像也是如此。陕西西安碑林博物馆藏缺纪年铭之北魏田良宽佛道混合造像碑,在佛教造像的供养人姓氏前面,冠有“佛弟子”、“道人”、“沙弥”等字样,而在道教造像的供养人姓氏前面,则冠以“道士”、“道民”等字样;陕西临渔市博物馆藏北魏神龟
像的供养人姓氏前面,亦冠有“佛弟子”等字样①。“佛弟子”之称在早期佛教造像和佛道混合造像中如此频繁出现,从一个侧面说明,“弟子”之称并非普通佛教信众,该称谓亦并不为当时的佛教男女信众所认同,当另有所指。
笔者认为,3号砖室墓出土名刺乃道教性质的遗存。
以名刺随葬的习俗,尽管在道书文献未见记载,但从考古出土材料看,此一习俗在道教葬仪中实际上是存在的。1950年代,考古工作者在湖北武昌发掘清理了一座大型多室砖墓,墓主系“道土”郑丑,年代为黄武元年(222年)或黄武六年227年)。这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座道士墓。随葬品中包括名刺3枚,长188-215宽35厘米,其中一枚即书有“道士郑丑再拜……”等字。由于墓主郑丑的身份很明确是
“道士”,所以名刺系道教葬仪范围内所使用的一种特殊明器,是没有问题的。雷陵墓所出名刺,质地与
“道士”郑丑墓所出者完全相同,形制、书写格式亦比较接近,这显然不是一种偶然的巧合,说明“弟子”雷孩名刺尽管别无更多实质性内容,但其为道教丧仪用品无疑。
值得注意的是,“弟子”雷陵名刺中的部分内容,如“再拜”、“问起居”等,亦见著于有关的道教经典。唐朱法满《要修科仪戒律钞》卷三引科云:“男女官各得依止,男官依止男官,女官依止女官,大法者为师,每一旬至师所受教训。……至师门,已通白云:‘某弟子问讯’。师知,已乃端严衣峻,烧香于颂经之室,命弟子令进。进至师前,安详三拜,问讯云:‘比者,起居安不否),德无损和?)’。师无他故,乃答云:‘比日亦无亏。……弟子若有罪过,先闻师耳,可云:‘汝有某事,可加戒悔,令其改革。’弟子拜谢,乃云:‘不能自厉,劳师诚救。’又拜谢云:‘从今以去,不敢复犯。’若是斋前设斋,斋后无所施设,乃便去,再拜云:
愿师以自珍重。……起,退三步,乃始转去。文中云弟子每一旬即至法师居所再拜、问起居,与出土名刺材料大体吻合,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此种名刺与道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事实上,“弟子”本身就是道教之称词。成书于六朝末至唐初之《洞玄灵宝三洞奉道科戒营始》卷四,法次仪云:“科曰:‘道民’、‘贤者’、‘信士’、‘善男子’、‘善女人’、‘行者’,皆是道士、女冠美前人之称,
……“贫道”是出家之谦词,“弟子”是在俗之卑称。”四
者,皆云弟子。更进一步说明“弟子”乃是对在家学法,尚未传戒受篆之男性奉道者的专门称呼。如果笔者对“弟子”的道教性质判断不误,则雷陵生前系为一在家学法之世俗奉道者,雷陵之墓当为道教信众墓。三.木方衣物疏)发掘报告云:3号墓出土木方1件,“残断。长方形。长317宽17.8厚10厘米。正面直行墨书,上下顶格。内容为:‘永和八年七月戊子朔五日王辰江州鄱阳郡鄱阳县都口口口口口口南昌令雷陵命妇郡阳口涨北禺拜八十六即醉酒口口口口口口身丧物疏如女胃读书不得志者。’背面饰三组弦纹,每组由三道弦纹组成,将木方分为上下四等份,然后每部分皆顶格直行墨书,字体比正面小,内容为随葬清单:
‘口口衣二口口口口故口中衣一要故口中服一要故口裹囗一口故练衫一领故白口衫一领故白口衫一领故沙口当一要故黄绫e)口口当一要故罗文口口口一要故致]条届]
要’。其后字迹已模糊难辨。?
实际上,这是一件随葬衣物疏,木方文字中有
“物疏”字样,即为明证。其正面原发掘报告误以为背面)书随葬器物清单,背面原发掘报告误以为正面)为序记文字,书写格式与湖南长沙东晋升平五年357年)潘氏墓出土衣物疏完全一致。随葬衣物部分,尽管发掘报告未作任何说明,看样子主要是记载棺内部分随葬器物的。
序记部分文字,发掘报告所作释文存在不少问题,今参照有关材料,校读如下:“永和八年,七月戊子朔,五日王辰,江州鄱阳郡鄱阳县都口口口口口口南昌令雷核命e)妇e)鄱阳口涨e)北]e)年八十六,即醉酒身丧。物疏如女青诏书,不得志者原释“南昌令雷陵命妇鄱阳口涨北禺车八十六”之“妇”、“涨”、“北禺三字;“不得志者”之“志”
字释读有误,文意不通。原发掘报告说,衣物疏系出自男棺内。与衣物疏一同伴出者还有两枚名刺,文作
“弟子雷核再拜问起居鄱阳字仲之”,证明该衣物疏之疏主确系男性无疑。既是男性墓主,疏文中怎么会出现“命妇”之类字眼呢?“醉酒身丧”,原发掘报告释作“醉酒口口口口口口身丧”,判断“醉酒”与“身丧”之间尚缺6字。其实,这一判断毫无根据,“醉酒”、“身丧”之间一个字也没缺,文献记载和出土实物材料中也有不少类似的例子,绝无例外。至于“女
胃读书”,应系“女青诏书”之误释,至为明显。关于木方的性质和用途,原发掘报告未作说明,仅云:“从出土木方上所载文字,可知M3应为雷陵和夫人合葬墓。雷陵,…….历经东吴、西晋、东晋三朝,最终死于醉酒。”该木方,“对我国书法史的研究亦有重要价值”。B该木方材料,与前述名刺一样,实际上也是道教性质的东西。
首先,道教葬仪中,有以随葬器物清单随葬的习俗。唐朱法满《要修科仪戒律钞》卷十五,“入棺大验仪”云:“至大殓时,不须香汤洗沐,著衣冠带,如斋时服饰。先朱腾棺安石灰、梓木七星板、笙策、鸡鸣枕,使四人抗衾内棺中。以传策置左,符镜置右。稍近头边,旧来安随身经法,内前隔子中竖安之。今安棺外头,别案盛之,亦好。仍设大敛之奠法,随用生时所进之食,先铺席于尸西,进奠于席上果菜,祭文云云。竞,哭祭记,收祭食于粮器中,安棺头。旧以白素书移文,今人纸书亦得。先条随身佩带于前,次送终物置后。道士移文:“谨条引者按以下经法札目及真文佩策符印名数不录)……”。谨条:“三洞弟子随身寒夏衣装及纸笔等札目:某衣某物,右件随身入棺中。砚、笔、纸、手巾、墨、书刀、奏案、香炉,右件随身入冢中。
合经法衣物如于条。……右移增损随时耳。”0朱氏说道士死后入棺大验时,需用白素或纸张书一份“移文”,“移文”的内容包括将要随棺入葬的各种经法符图、随身衣物和器物用具。这份“移文”,从性质和内容上讲,都与考古出土的吴晋衣物疏相似,只不过质地不同而已!
其次,衣物疏的疏主多为奉道之人。雷陵夫妇合莽墓既出衣物疏,又出名刺。衣物疏与名刺共出,这样的例子在江南地区吴晋墓葬中屡见不鲜,如江西南昌东吴高荣墓、湖北鄂州东吴墓、江西南昌西晋吴应墓2,皆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高荣、吴应、雷陵墓出土名刺刺文中均带有“弟子”的字样,如“弟子高荣再拜问起居沛国相字万缓”;“弟子吴应再拜问起居南昌字子远”;“弟子雷医再拜问起居郡阳字仲之”。而所谓“弟子”,前所述,此为当时对俗人奉道者之专门称呼。衣物疏的疏主,多道教之俗人奉道者,这是很值得注意的。
第三,衣疏文本身的文字内容亦多与道教有关。
雷陵墓出土衣物疏文字中,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一是“醉酒身丧”,二是“女青诏书”。
“醉酒身丧”,系为道教以人死为成仙之说辞,相当于今日称人死曰“仙逝”也。《抱扑子内篇》铁文:
“葛仙公每饮酒醉,常入门前陵中,竞日乃出。会从吴主到荆州,还大风,仙公船没。吴主谓其已死。须臾从水上来,衣履不湿,而有酒色,云昨为伍子胥召,设酒不能便归,以淹留也。”王明校释谓:“《神仙传》载船没事,亦与此文异”。刘宋释玄光《辩惑论章书代德是其五逆》谓道家“诠谧灵魄,……妄逐妖空,辄言东行,醉酒没故”。江南地区东普、南朝衣物疏、买地券多有此语。湖南长沙东晋升平五年357年)潘氏墓出土衣物疏云:“周芳命妻潘氏,年五十八,以即日醉酒不禄”;江苏苏州出土东晋太元十五年390年)陆陋砖券云:陆陋“以庚寅年口月十八日戊时,醉酒命终s;湖南长沙出土刘宋元嘉十年433年)徐副买地石券云:“男官祭酒、代元治黄书契令徐副,年五十九岁,以去王申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醉酒寿终,神归三天,身归三泉,长安蒿里”@;广东仁化出土刘宋元嘉二十一年444年)口和砖券云:“以去元嘉二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和酒醉命终,神归三天,身归三泉,长安蒿里”9;湖南资兴出土梁天监四年505年)砖券云:“桂阳郡都乡宜阳里……醉酒寿终,神归三天,身归三泉,长安蒿里“9;广西灵山出土梁天监五年506年)熊薇石券云:“始安郡始安县都乡牛马里女民熊薇,以癸已年闻月五日醉酒命终,上归高里。”
广西鹿寨出土梁中大通六年(534年)周氏滑石买地券云:中大通五年“没故女民周,当界醉酒命终,今归里豪萄里)”@等,皆为此例。“醉酒身丧”、“醉酒不禄”、“醉酒命终”、“醉酒寿终”,言辞虽小有差异,但意思却是完全相同的。
“醉酒命终”说在南方地区唐宋及其以后地券文中亦较常见,对“醉酒命终”与道教关系的表述更为清晰准确。江西余江县出土北宋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李大郎买地券云:“李大郎行年六十五岁,暂往南山看花,遇见仙人,赐酒一面,迷而不返,命入黄泉。”③湖北广济县两路乡出土北宋元丰七年1084年)邓七郎买地券称:邓七郎“于今月十日逐遂)往东行游道,正见仙人饮酒,玉女传,醉后随佛返山,看花不回。@江西彭泽出土北宋元符二年1099年)张愈石券称:张愈“享年七十口岁。因往南山采药,遇见仙人饮酒,蒙赐一盅,至今酩酊不回。”江西德兴县出土北宋宣和三年1121年)张公石券称:张公行年四十三岁,“以宣和二年四月初八日,忽因冥游遇县出土南宋淳熙十二年1185年)胡氏二娘砖券称:券主“享年六十六岁。因去南山采药,忽逢仙人,赐酒一杯,生居大宅,死入泉台。江西新建县出土明成
化十二年1476年)朱郡主砖券称:券主年七十岁,
“不幸终于丙申年七月初十日酉时。因往南山采药,路逢仙人,辞赐)酒一盅,醉而不返。”@浙江杭州旧出明天启七年1627年)郎兆玉买地砖券云:“郎兆玉……于天启六年六月十四日戌时,往九仙山采药,忽遇大仙,赐酒三杯,酩商一梦不还,就凭白鹤仙指引。@概以人死为遇道教仙人赐酒醉而不返之说,上述地券文字所言甚明,唯其仅见于东晋、南朝以后的江南地区,其分布似有较强的地域性。发掘报告据出土木方衣物疏)材料推测3号墓墓主雷陵“最终死于醉酒“0,显然有望文生义之嫌。
至于雷陵墓衣物疏文字提到的“女青诏书”,国内外多数学者认为即今存《正统道藏》洞神部戒律类所收之《女青鬼律》。任继愈主编《道藏提要》云:《女青鬼律》,“似为南北朝时天师道戒律。北周甄篱《笑道论》引‘女青文’;《要修科仪戒律钞》卷一引‘女青律’;唐王悬河《三洞珠囊》卷六引‘太玄都中宫女青律’:《云复七簧》卷四十载‘太玄都中宫女青律’皆可证‘女青律’乃是影响较大之早期道教戒律。”赠有关该书的成书年代、流行地域,学界有多种不同的看法,但其为影响较大之早期道教戒律之书,则是大家也都公认的。南方地区出土六朝买地券文末,此语尤为常见,如“女青律令”;“一如太清玄元上三天无极大道、太上老君、地下女青诏书律令”;“玄都鬼律、地下女青诏书律令”:“地下女青诏书”》:“急急如泰清玄元上三天无极大道、太上老君北陛)下女青诏书律令嚼;“急急如泰清三天无极大道、太上地下女青律令”带等,皆属此例。带有“女青诏书”字样的六朝地券,有的本身就出自道士墓,如湖南长沙出土长达493字之刘宋元嘉十年433年)徐副买地石券,即以“一如太清玄元上三天无极大道、太上老君、地下女青诏书律令”结尾。墓主徐副的身份乃“男官祭酒、代元治黄书契令”,看来徐氏的身份不仅是道徒,而且还是一名高级道士,在当时的天师道中享有较高的教职和教阶0。凡此都说明“女青诏书”与道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并非所有出土衣物疏都与道教有关,然江西南昌东普永和八年雷陵衣物疏系道教性质的遗存,则是勿容质疑的,这与前述对墓主道教信众身份的判定是完全吻合的。
四.余论
道教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唯一大型宗教,早在近两千年前的东汉时期就已经创立并正式形成,对我
国古代思想文化、民俗习惯等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考古出土的与古代道教活动有关的实物材料,
“其种类、数量之多,方面之广,是相当惊人的”@。然而由于我国道教考古研究起步较晚,迄今为止被识别出来的道士和道教信众墓还不多。江西南昌东晋永和八年“弟子”雷咳墓,就是少数能被确认为唐前道教信众墓的墓葬之一。它的发现,为我们辨识早期道教信众墓,树立了一个标尺。
道教的生死灵魂观念与佛教通然不同,如何处理死者尸体的丧葬礼仪也完全两样。佛教认为人生在世肉身为累,死亡方为解脱,尸体一火而焚便算了事,至多建一浮图以资纪念,葬仪比较简单。而道教重生,宣扬人可长生久视,白日飞升;道教同时又重死,认为人死入藏棺荐坟莹后,通过采取种种宗教法术或手段招神逐鬼,保护死者尸体和灵魂不受损害,日后亦可复生尸解成仙。即使不能复生尸解成仙,亦能避免因幽滴不解而成注鬼,注害生人,不利子孙,所以对丧葬之事极为重视。然道书文献有关丧葬礼仪记载不多,单凭零星的文献记载,难以勾勒出道教丧葬礼仪的面貌,如道士墓、道教信众墓在墓葬形制和随葬器物的种类、组合方面有什么特点,在葬制和葬俗上与一般俗人墓有什么差别和不同,道教对葬地和葬日、葬期的选择有无特殊要求等,在道教经典中都找不到现成的答案。“弟子”雷陵墓的发现,至少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
早期道教信众是由哪些人构成的,这些人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道教界目前的研究没能很好地回答这一问题。雷陵墓的发现,为此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方面的依据。南京大学蒋赞初曾把长江中游地区的六朝墓葬分为大型墓长6米以上)、中型墓长3-6米)、小型墓长3米以下)三种不同类型,并认为“十”字形墓l者按:即墓葬分为前后室,前室左右两侧各设一耳室)在长江中游地区是相当于将军、校尉一级的人物死后使用的墓型。“弟子”雷陵墓为前后室砖墓,前室两侧可见有双耳室痕迹,推测其平面形制应为“十”
字形。发掘简报说:尽管M3被破坏得很严重,但“残存后室亦有4米,全墓应较长,应属大型墓葬”@。按照蒋璞初的标准,3号砖室墓墓主雷陵,应是相当于将军、校尉一级的人物,身份是不会太低的。雷咳墓出土器物共50件,占该晋墓群出土遗物总数的40%,是6座墓中随葬器物最多的一座。该两晋墓群共出土滚器26件,雷陵一墓就出了20件,占出土漆器总数的77%,漆器中的大部分精美之作亦都出自
雷咳墓。从随葬器物的数量和种类看,“弟子”雷陵生前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是比较高的。发掘报告曾推测说,雷姓乃两晋时期南昌地区的世家大族,雷陵可能是东晋命官,这一看法很有见地,与墓葬形制、随葬器物所体现出的情形完全吻合。由此可见,早期道教的追随者,并非都是社会下层,亦不乏象雷咳这样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中上层人士。
雷咳墓的发现,有助于部分道书文献成书年代的判断。不少的道教典籍,或自称降自天宫,或伪托神话,时代不详,撰者不明,需利用有关材料加以考论。如前所述,“弟子”雷陵墓出土衣物疏文字中,有
“女青诏书”的字样,此为目前考古出土铭刻材料中最早提到“女青诏书”者。“女青诏书”所指,一般认为就是《女青鬼律》,而后者的成书年代,众说纷纭,有4世纪以前、4世纪、4世纪末5世纪初、5世纪晚期、宋初几种不同说法。雷咳墓出土疏材料表明,《女青鬼律》的成书年代当不晚于东晋永和八年352年)。汤用形把《女青鬼律》推定为北魏初年之作,潘雨廷更将其推定为宋初之作@,显然把该书年代估计得太晚,应予纠正。
注释:
①、②、⑥、⑧、④、6④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南昌市博物馆:《南昌火车站东晋墓葬群发掘简报》,
《文物》2001年第2期。
③、①江西省历史博物馆:《江西南昌市东吴高荣墓的发掘》,《考古》1980年第3期。④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马鞍山市文化局:
《安徽马鞍山东吴朱然墓发掘简报》,《文物》1986年第3期。
⑤、②江西省博物馆:《江西南昌晋墓》,《考古》
1974年第6期。
⑥白彬:《南方地区吴晋墓葬出土木刺研究》,
《四川大学考古专业创建四十周年暨冯汉骤教授百年诞辰纪年文集》,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⑦王育成:《考古所见道教简牍考述》,《考古学报》2003年第4期。
③侯旭东:《五、六世纪北方民众佛教信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