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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20】6号)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9日责任编辑:刘小强来源:新京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绩规【2020】6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35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20】2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一、自2020年7月1日后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2020年7月1日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滞纳金一并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规定比例分成。河道砂石资源出让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2020年7月1日前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包括企业自行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并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20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地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五、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果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六、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如果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仅涉及新增资源储量的,可在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耗竭后征收。

七、经财政部门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的,可不再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八、欠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附件: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水利厅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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