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是什么意思?产权是什么意思,和所有权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国有企
更新时间:2023-05-17 04:13责任编辑:谭小强关键词:区别,产权
产权与财产所有权是什么关系?我国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大致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持这种观点的人以所有权作为产权的逻辑出发点,来评价、批判西方产权理论,并以此分析我国的经济改革。他们认为,产权作为关于财产的权利,其基础和核心就是所有权,即从人对资产的占有隶属关系来理解的狭义所有权。
这可以说是一种最狭义的产权定义。在产权理论刚刚引入我国的时候,这种观点曾十分流行。 二是把产权等同于占有权和经营权。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产权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所有权,二是指占有权和经营权。在理论上,这两种含义可以同时存在,区别在于:在不同所有制之间适用于第一种含义的产权;在同一所有制内部,适用于第二种含义的产权。
三是认为产权有别于所有权,并且比所有权的涵义更宽泛。这是后来出现并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产权与所有权有着不同的内涵,所有权就是对资产的排他性隶属权利,而产权则是一个包含所有权在内但远比所有权内容宽泛的范畴,除了所有权,它还包括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等一组权利。
在理论界,持这种观点的人占多数,同时它也比较接近于西方学者所表述的产权体系。 从推动或促进产权交易的角度,对产权定义作以下概括是比较科学和可行的: 首先,产权是与财产有关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产权的排他性意味着特定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一个,即排除任何非权利主体对产权的占有和使用;并且,产权的排他对象是多元的,即一个主体可以有多项产权,但一项产权只能归属于一个主体。
其次,产权是能够流动或可让渡的权利。在产权拥有者认为不再需要拥有或非拥有者认为需要拥有时,产权应当能够流动并在他们之间互相让渡,从而实现资源的高效率配置。 再次,产权是具有可分性的权利。如企业产权可以横向分解为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和让渡权,也可以纵向分解为出资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从其存在方式上,还可分为价值形态的产权和实物形态的产权。
第四,任何产权,都必须是有边界、可计量的权利。否则,既不可能把特定产权从其他产权中分离开来,用于交易,也不可能在交易过程中对产权进行有效计量。 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界定产权的内涵,对于理解和把握产权交易非常重要,因为产权交易是由产权的内在属性决定的。
产权的排他性是产权交易的首要前提,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的产权是不可能拿去交易的;二是产权能够流动和可出让,使产权交易实际上成为可能;第三,正因为产权是可分的,所以人们不仅将产权作为整体来出让,也可以将其分割为部分甚至一个个单元来出让;最后,由于产权是有边界、可计量的对象,使得它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论国有企业产权的界定 [摘要]本文所论述的国有企业产权的界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如何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权;二是如何界定国有企业因投资来源的不同而形成的不同产权归属。 [关键词]国有企业 产权界定 政府 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产权的归属 在论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产权界定之前,首先要澄清两个糊涂认识。
一是有人认为,有的地区经济较落后,落后地区现存的地方国有企业大部分都是50、60年代创办的,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包袱沉重、效益低下又没有新的经济实力来投资创办新的国有企业;有的地区经济较发达,发达地区现存的地方国有企业大多是改革开放以后创办的,企业设备和技术先进,负担不重,效益较高,且地方政府财力殷实,可通过自我积累投资创办国有企业。
一旦明确中央政府产权和地方政府产权,落后地区会因此影响财政收入而愈加贫困,发达地区则会愈加富裕,可能进一步拉大业已存在的地区差距,这种看法是可以理解的,但不必有这种担心。因为发展落后地区,缩小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差距不能用抑制发达地区的发展来实现,只能靠落后地区发奋图强、奋起直追来达到,当然政府应该从财政收入中增加对落后地区的投入,从政策上扶持落后地区,通过国民收入在地区之间的再分配来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
二是有人认为,一旦明确中央政府产权和地方政府产权,久而久之,可能会引起地方政府由经济上的独立而导致政治上的独立,最终造成国家动乱和分裂,这种看法在原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和国家分裂以及我国沿海地区经济高度发展,出现了所谓穷中央、富地方的背景下颇有市场。
其实这种看法是毫无根据的,一个国家会不会分裂并不取决于国有企业产权在中央和在地方的划分,许多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中央政府产权和地方政府产权划分十分明确,并没有因此而引起分裂。倒是原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并没有划分中央政府产权和地方政府产权,却发生了分裂。
因此,上述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它不符合实际。 在澄清以上两个糊涂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再来讨论现有国有企业的产权状况。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的现状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国有企业是原来全部由中央政府投资创办。第二类国有企业是原来全部由中央政府投资创办,后来产权下放到地方政府所有。
第三类国有企业是原来全部地方政府投资,后来产权收归为中央政府所有。第四类国有企业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创办的。 对于上述几类国有企业产权的归属究竟应该如何划分,我认为,第一类国有企业产权应维持现状,仍属中央政府所有,道理很简单,因为这些国有企业原本就是由中央政府投资,且一直归中央政府所有和经营,无论企业资产增值多少,都应归原始投资者(国家)所有,这一点恐怕没有争议,第二类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如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是划给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都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地方政府并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财政由中央政府统收统支,现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在财政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原来由中央政府投资创办,现在下放到地方政府,会给地方政府带来实际经济利益,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如果这类企业是亏损企业,则可另当别论),地方政府不能无偿占有这类国有企业,应对这类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按照重估的资产价值转让给地方政府或收归中央政府所有。
第三类国有企业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也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分由中央政府投资还是地方政府投资都无任何意义,这类国有企业尽管是由地方政府投资形成的,只不过是中央对地方财政拨款的一部分,因此这类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理应归中央政府。第四类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创办的,这种企业的产权归属可不改变, 其原因也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政府统收统支,中央和地方并不分彼此。
第二种情况是在财政包干和分税制的体制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这种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应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初始投资的比例进行划分和界定,明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产权。 2。国有企业产权界定 国有企业因投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不同产权归属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企业的全部原始资产由国家投资;第二种情况:企业的原始资产一部分由国家投资,有一部分是1984年“拨改贷”以后由企业贷款而形成的;第三种情况:企业的全部原始资产由企业投资、企业职工股份和企业贷款构成。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的原则,第一种情况的企业的全部资产应归国家所有,第三种情况的企业的全部资产应归企业所有。第二种情况的企业资产归属问题稍为复杂一些,企业经过多年的营运,资产数量都有较大的增长,加之物价上涨的因素,现有的资产存量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如何分解存在着操作上的困难,但我认为只要正确划分了资产归属的界限,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重新评估,按照企业和国家原始投资的比例来分割资产是能够合理界定国有企业资产归属问题的,按理说,上述三种国有企业资产归属的界定是简单明了的。
现在的问题是:对上述第一种情况的企业的全部资产界定为国家所有,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的企业的资产归属应如何界定,企业界、政府部门和学术界都有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一是国有企业的原始投资是谁,其产权就应界定给谁;二是完全靠贷款新建的国有企业,形成的资产不应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因为贷款和利息是企业还。
但又因它享受了国家的税前还贷、以税还贷的政策,因此这部分企业资产应一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一部分界定为企业资产,其比例根据企业不同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