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中所述的合同?
更新时间:2023-05-20 08:56责任编辑:钟先生关键词: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 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出包工程未最终办 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在这里,文件说明了 “出包工程”,出包工程是指企业通过招标等方 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建造商,由建造商组织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根据文件精神,我们认为:这里说所说的合同,应该理解为建筑工程和安 装工程合同,但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对于“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 的10%”,这里强调了最高,因此,原则上只要不超过10%均可。但在合同上是有要求的,可以预提合同总金额及10%,要遵循下列原则:承建方 已按出包合同完成全部工程作业量但尚未最终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才可 以对发票不足金额进行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