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布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1版)
关于《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1版)的公告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编制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0版)试行半年来,倒逼了采购需求确定行为的规范,促进了采购文件质量的提高,降低了采购文件质疑的发生,加快了采购项目执行的进度,已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和扶持小微、双创企业的政策规定,我中心对《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0版)进行了修改完善。新版《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1版)已发布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请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监督执行。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1版
序 号 | 禁用内容 | 法律法规 |
1 |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
2 |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
3 | 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将供应商以往的特定行业、特定部门、特定地域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 |
4 | 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评审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
5 | 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20]4号) |
6 |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评审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20]4号) |
7 | 设置的资质条件、技术条款、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8 | 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和国务院已经发文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的 |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20]4号) |
9 | 与现有系统匹配、与原设备对接使用、与原系统无缝对接等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20]205号) |
10 | 要求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货物类、服务类项目要求缴纳质量保证金等 | 《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 《省财政厅优化发展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11 | 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要求供应商提供旅游、住宿,前往厂家所在地接受培训、报销培训费等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
12 |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20]4号) |
13 | 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
14 |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以或指向特定厂商的,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15 |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
16 |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的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20]119号) |
17 | 将进口和国产商品合为一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
18 | 将专营设备和特种设备合为一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
19 | 软件和硬件合为一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
20 | 将不同种类商品合为一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
21 |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试用或演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22 | 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量化评审细则、评审细则表述模糊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23 | 将非订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20]4号) |
24 | 要求投标前对产品进行兼容性测试的,软件开发、运营维护项目要求投标前进行调研培训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25 | 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的和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20]4号) |
26 | 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20]2号)第四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 |
27 | 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20]2号 |
28 | 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20]4号) |
29 | 在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服务需求基础上,提出“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优于”的量化标准和加分档次不明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30 |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分因素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31 | 业绩分设置高于国家规定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分值的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
32 | 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授权、服务承诺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20]4号) |
33 | 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重合同守信用”、“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20]4号) |
34 | CVE认证(国际信息安全认证)美国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20]4号) |
35 | CMMI认证(能力成熟度模型)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20]4号) |
36 | CCCS客户联络中心标准体系认证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20]4号) |
37 | CE认证(安全合格标志)欧盟认证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20]4号) |
38 |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27001)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20]4号) |
39 | 国家职业核心能力培训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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