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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3月23日责任编辑:刘小强来源:新民晚报

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发改委(物价局)、环保局、卫生局、建设局: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从2020年1月1日起,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附件:《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原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原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中所指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主要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第三条在全省范围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自行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时必须达到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处置的规定要求。对于不能自行处置的,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制度。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危险废物委托处置费。第四条危险废物委托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合理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定价程序制定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标准参照本《意见》制定的,可以适当上浮或下调,上浮或下调幅度均不得超过10%。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必须明码标价并向社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第五条危险废物委托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备案)》,依法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审,并主动接受价格、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危险废物委托处置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成本主要包括由处置单位负担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物料费、运输费、动力费、设备运行费、折旧费、人工工资、福利费、保险费及税金。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可根据废物的种类、形态、危害特性、处置工艺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第一类:可进行综合利用的特殊危险废物类。如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废定显影液、含铜镍锌电镀污泥、废酸碱、汞触媒、废有机溶剂等,处置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对于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上述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标准不超过3元/千克。第二类:医疗废物类。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委托处置收费可采用按床位数或者按重量收费的办法收取。医疗废物委托处置收费纳入医疗成本,不得单独立项向病人收取。对二级及以上医院按床位数收取委托处置费的,收费标准每床每天不超过2元;二级以下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可采用按重量收取委托处置费,收费标准每千克不超过2元;对于个体医院、小诊所、偏远山区乡镇卫生院,可采用包月收费的方式,医务人员等于或少于5人的(或诊所面积等于或小于100平米的),收费标准每月不超过100元;医务人员多于5人以上者(或诊所面积大于100平米的),收费标准每月不超过200元。第三类:废弃化学品类。废弃剧毒化学品类,如汞化物、砷化物、氰化物类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不超过3元/克。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品类,如叠氮钠、三硝基甲苯类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不超过1元/克。其他废弃化学品类,处置收费标准不超过20元/千克。第四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处置收费标准不超过8元/千克。第五类: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类。处置收费标准不超过3元/千克。第六类:其他危险废物类。采用焚烧工艺无害化处置的,处置收费标准不超过5元/千克;采用固化+填埋方式无害化处置的,处置收费标准不超过4元/千克。第七类:危险废物包装物、包装容器类。危险废物包装物、包装容器不能再利用、需要报废的,按“其它危险废物类”相同处置方式收费标准执行。第七条危险废物委托处置费不包括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负担的委托运输、现场清理与鉴别费用,此类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别与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鉴别单位协商确定。第八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被处置单位接纳、并支付危险废物委托处置费的,任何单位不得再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收取与该部分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费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也不再交纳排污费。危险废物委托处置费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第九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委托处置的,必须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给获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并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处置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县)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要求并在其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运输单位必须做好运输途中的风险防范工作。第十条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自愿委托相结合原则,要防止过度处置。第十一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二条本指导意见由省价格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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