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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的个人简介和任职的具体历程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6-01 19:01责任编辑:吴小雨关键词:历程,董必武,简介

董必武的个人简介和任职的具体历程是什么?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成立,中国共产党元老之一的董必武被任命为新中国第一位政法委主任。

董必武学问渊博,器识宏通,是中国共产党众多无产阶级法律专家之一。他早年参加过辛亥革命,在武昌军政府协助孙中山掌管机要工作。大革命失败后,在朋友的资助下,董必武到日本学习法律,对中外法律制度有较深的了解,回国后曾在武昌开办过律师事务所,入党以前在武汉是颇有名气的律师。后来,经李汉俊的引导,董必武由民主主义战士走上了信仰马克思主义的道路。

早在上世纪30年代,董必武在中央苏区就担任过中华苏维埃工农民主政府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最高法院院长,为当时党的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少贡献;在国统区工作时,董必武又以法律武器与国民党作斗争。

无论是在中央苏区,还是长征路上,以及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董必武都做为人民解放事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1948年3月,党中央决定让董必武负责筹备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华北人民政府的工作。实际上,党中央交给他的任务,就是为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进行试点。

当时,董必武已经是63岁高龄的老人,但他依然夜以继日的工作。为了实现党中央的战略构想,董必武将自己的每一步行动都和日后的全国政权联系起来进行思考。

1948年8月7日,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在石家庄开幕。

董必武责无旁贷地承担起了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的重任。在董必武的领导下,华北人民政府的工作效率惊人。仅据1948年10月至12月的不完全统计,华北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条例、政令就不下50种。这些条例为以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在1949年9月于北平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董必武代表政协筹备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拟的经过及其基本内容的报告。

在报告中,董必武将国家名称、国家属性、政府组织原则、“政协”的性质和作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等问题逐一提出,并加以说明。报告获得了会议的赞同。

在9月30日的会议上,董必武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典礼隆重举行。董必武跟随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刘少奇、宋庆龄等登上天安门城楼,听到国歌第一次在世界上回响,看到第一面国旗在蓝天里飘扬。“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董必武在心里反复回味着这句历史性的话语,禁不住老泪纵横。

新中国开国之初,是百废待举之时,也是开始建章立制之日,而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的董必武自然就成为政法委员会主任。

1949年10月19日,董必武出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和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从此开始了他协助周恩来领导国家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新历程。

10月21日,董必武主持召开了政法委第一次会议。在会上,董必武明确提出了政法委的主要工作任务:负责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

董必武领导政法部门首先抓重点工作。董必武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要依法办事,第一件事就是要有法可依。

早在1948年10月16日,董必武在华北人民政府人民政权研究会上就指出:

1954年9月,董必武当选为最高法院院长。之后,他又领导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

1949到1952年,司法部门处理了600万件以上的刑事、民事案件,其中90%以上的处理是正确的,错判的有10%。

董必武的简历及评价是怎样的?

董必武 1886年生,原名董贤琮,又名董用威,字洁畲,号壁伍。湖北黄安(今红安)人。1903年考取秀才。1905年考入湖北“文普通”学堂,1910年毕业,获清朝学部授予的拔贡学衔。后在黄州任教员。1911年参加了辛亥革命, 同年加入中国同盟会。1914年考入日本东京“私立日本大学”学习法律,在日本加入孙中山创建的中华革命党。1915年6月回国从事反袁活动,两次被捕入狱。1916年出狱后再度赴日本。1918年回国,参加护法运动。1919年在上海参加了五四运动,后创办武汉中学,教授国文。1920年秋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武汉小组代表。随后建立和发展湖北省的党组织,任中共武汉区委委员,湖北民运部部长,湖北省委委员。第一次国共合作时领导筹建了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并任湖北省国民党工作委员会主任,国民党中央候补委员。1928年赴莫斯科中山大学、列宁学院学习。1932年回国,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任。1934年10月参加长征。到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抗日战争时期和抗战胜利后,是中国共产党同国民党谈判的代表之一。1945年代表解放区参加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曾任中共中央南方局副书记,中共重庆工委书记,中共中央财经部长,华北局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

建国后,历任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1975年1月任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是中共六届中央委员,七、八、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

出版有《董必武选集》、《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董必武诗选》、《董必武年谱》。

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终年90岁。

董必武简历

董必武(1886-1975)

原名贤琮,号壁五,学名用威,笔名碧梧,湖北黄安(今红安)人。1911年10月参加辛亥革命,11月加入同盟会。1919年在十月革命和五四运动影响下,接受马克思主义。1920年参与武汉地区共产主义小组的筹建工作。1921年7月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22年初任中共武汉区执行委员会委员。1924年5月任汉口地委书记。第一次国共合作时,参加筹建国民党湖北省党部。1925年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执行委员。1926年1月,在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候补中央执行委员并被派驻湖北省指导党务。同年秋,任中共湖北区执行委员会委员。他还先后创办《楚光日报》和《汉口民国日报》,发动和领导湖北的工农群众运动,成为湖北地区革命运动的重要领导人。1927年4月任湖北省政府常务委员兼农工厅长,和国民党左派一起向国民党右派势力进行了坚决的斗争。1928年到苏联莫斯科中山大学特别班、列宁学院英文班学习。1932年回国后进入中央革命根据地,从事党和红色政权的建设工作。1933年3月任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即中央党校)教务长、副校长。1934年1月,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被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随后被委任为苏维埃中央政府最高法院院长。10月参加长征。1935年中央红军抵达陕北后,任中央党校校长。1937年曾代理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主席的职务。抗日战争爆发后,被派到国民党统治区的武汉、重庆,先后任中共中央长江局、南方局委员,积极参与领导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工作,为坚持国共合作抗日,团结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坚持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作出了重要贡献。1937年冬至1938年夏,在湖北地区领导创办军政干部训练班,为创建鄂中抗日根据地和发展抗日武装力量培养了干部。1938年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被补选为中央委员。同年7月起任国民参政会中共方面的参政员,在国民参政会上同国民党当局的投降、分裂、倒退行为进行坚决斗争。1945年4月代表解放区人民和中国共产党,参加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11月回国,任中共代表团成员,参加国共两党谈判。1946年11月国共谈判破裂,他接替周恩来领导中共代表团,在极端困难复杂的条件下坚持斗争,直到1947年3月率中共代表团撤回延安。随后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常委。1947年4月任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后改任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部长、华北财经委员会主任)。1948年5月任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主任。9月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解放战争期间,为建设华北人民政权、恢复和发展生产、支援全国解放战争作了大量工作。中华人民共和 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1950年任政务院总党组干事会副书记兼政法委员会分党组干事会书记。1954年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同年9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2月被选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1956年在中共八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1959年后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1966年1月任中央党史编纂委员会主任。“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1975年1月,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建国以来,他为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作了不懈的努力。1956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发言中,曾提出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要做到依法办事,必须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的著名的主张。自中共六届六中全会起当选为历届中央委员,七届一中全会起当选为历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届一中全会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主要著作收入《董必武选集》,诗词收入《董必武诗选》等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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