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裁判文书网:王某甲、王某乙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6-09 13:26责任编辑:郑小小关键词:国家,民间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王某甲之妻,王某甲与王某乙系兄弟关系。因经营资金紧张,王某甲向王某某借款2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为2%,到期后一次性付清本息及逾期罚金等。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通过微信将20万元转至被告张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并出具收条一份;同年6月30日,李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转账10万元到张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同年7月1日、7月8日、7 月9 日、8月3日、10 月12 日分别通过支付宝转账5万、5 万、3万、2万、1万、6500元给张某某。
2016年4月份以来,原告发现该笔借款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本金及利息且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时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以实际出借时间计算)、逾期罚金等费用。
二、裁判结果
一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
1、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原告诉请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起诉之日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该规定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故本案中,20万元的债权债务纠纷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两年之久。
3、关于欠款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就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