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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供暖有二次加压吗 高层供热二次加压的工作原理

更新时间:2023-06-29 03:00责任编辑:谭小强关键词:原理,工作,供暖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2020年至2021年度供热期开启,都市报记者梳理了近期部分读者提出的供暖问题,并结合相关供热政策,推出供暖服务手册。涉及收费、暖气不暖、测温退费等内容。

●问题一:西宁市2020年至2021年度暖气费的缴纳标准是什么?多层高层是否收费一致?

根据《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西宁市区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宁发改价[2019]701号)文件规定:住宅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由每月每平方米5.22元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5.51元,每月每平方米上调0.29元,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

高层、小高层居民集中供暖价格加收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的二次加压费(没有进行二次加压的供暖企业或单位不得收取加压费)。上述规定的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标准为用户最终到户标准,各供暖经营单位不得在上述规定价格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任何费用。

●问题二:西宁冬季供暖时间是从几月到几月?

根据《西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西宁地区采暖期自当年10月15日始至次年4月15日止,在采暖期内,应当实行昼夜值班,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问题三:如果小区没有按时供暖,能不能退费?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根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依据合同给热用户适当补偿。第二十条规定:供热单位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热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保障供用热双方权益,建议热用户在用热前跟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就费用交付、供热质量等进行约定。

●问题四:房子不住,业主可不可以申请停暖?停暖后还要不要缴纳采暖费?

关于申请停暖的要求和条件,《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六十二条、《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并缴纳采暖费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费用。可能危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依据供用热合同向供热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可能危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集中供热区域内非分户供热用户关停用热的;新建建筑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关停用热的;停止用热后影响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供热和排水系统正常使用的。

●问题五:供暖期间,居民住宅楼的室内温度有规定标准吗?如何检测?如果供热不达标,可以退费吗?

根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在供热期限内,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6摄氏度。低于16摄氏度的,供热单位应该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比例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检测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卧室门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一点四米处为检测点检测。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但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规定的温度或者合同约定的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赔偿: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房屋墙体与门窗达不到采暖保温标准的;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业主感觉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先自查一下,看是否阀门未开、管道是不是闭气等。如果不是上述原因导致,及时跟小区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不及时检修或者检修不到位的,可向街道办事处、区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反映,相关部门会及时协调处理。

●问题六:小区部分业主长时间不缴纳取暖费怎么办?

根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热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加收滞纳金;经催缴仍不缴费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

《西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采暖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承担。采暖费收取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由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一次性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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