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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08-16 09:02责任编辑:张小海关键词:国家,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隐患排查的内容、方式、程序、整改要求及频次,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车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2号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四、职责

1、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组织并参加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2、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2.1每旬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2.2当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

(1)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2)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3)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

(6)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3、各车间、部门每周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4、各班组每天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五、定义及事故隐患分类

1、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2、事故隐患分类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

六、基本要求

1、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理要素的重点内容,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2、各级安全检查要严格按安全检查规定,精心组织,确保检查质量,避免安全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

3、公司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计划。各种安全检查均应编制安全检查表,必须明确编制单位、审核人、批准人。安全检查表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果等内容。

4、公司应建立和不断完善隐患排查体制机制,主要包括:

4.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分管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车间、处室一把手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处、公司领导报告。

4.2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及时发现、不留死角。

4.3隐患治理要做到方案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责任到人、限期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4.4 隐患监控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明确隐患的级别,按照“五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的原则,落实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控,保证隐患治理按期完成。 隐患上报要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每个月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无法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上报。

4.5借助公司的信息化系统对隐患排查、监控、治理、验收评估、上报情况实行建档登记,重大隐患要单独建档。

七、隐患排查内容

隐患排查以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由各级领导负责,各车间、部门安全员参加。

1、隐患排查方式,有下列六种方式:

①日常隐患排查;

②综合性隐患排查;

③专业性隐患排查;

④季节性隐患排查;

⑤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

⑥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各种隐患排查均应按相应的排查表逐项检查,建立隐患排查台帐,并与责任制挂钩。

2、日常隐患排查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各岗位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特别对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点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

3、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4、专业隐患排查主要是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各专业隐患排查建立一个隐患排查小组,制定排查标准,明确负责人,排查小组人员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生产经验,熟悉有关标准和规范。

5、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①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②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③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冻保温为重点;

④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6、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排、企业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干部带班 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7、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通过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8、隐患排查的频次:

8.1车间至少每周组织一次日常隐患排查,班组每天组织一次,并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

8.2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

8.3公司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车间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

8.4公司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专业隐患排查,可与综合性隐患排查结合进行。

8.5当发生重大泄漏、火灾爆炸等工艺安全事故时,如果公司本身涉及到事故中相同或相似的生产设施时,应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8.6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8.7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会经常发生变化的专业,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间隔。但应确保实际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9、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

9.1适应性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颁布实施或原有适应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后颁布实施;

9.2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大的调整;

9.3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管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9.4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9.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9.6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期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八、隐患监控

1、各部门和车间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明确隐患级别,按照“五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的原则,落实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控,保证隐患治理按期完成。

2、易燃易爆场所;有触电、中毒、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易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场所均为监控点,各级管理人员和当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认真细致的巡回检查,严密监控,并形成详细的原始记录。

3、监控室要重点监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详细填写值班记录。监控中发现隐患要及时通知相关车间,并上报安全处领导。

九、隐患排查范围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特点,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安全基础管理

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1.2 安全投入保障情况,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情况。

1.3 安全培训与教育情况,主要包括: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

1.4 企业开展风险评价与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情况;(2)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生产设施进行风险评价情况;(3)风险评价结果的落实、宣传及培训情况;(4)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1.5 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及承包商的管理情况。

1.6 危险作业和检维修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控制情况;(2)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作业许可管理与过程监督情况。 (3)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配置、佩戴与使用情况;

1.7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2、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

2.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重要场所的安全距离。

2.2 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的防范情况。

2.3 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2.4 企业内部重要设施的平面布置以及安全距离,主要包括:(1)控制室、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机柜间以及人员密集区或场所;(2)消防站及消防泵房;(3)空分装置、空压站;(4)点火源(包括火炬); (5)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等;(6)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2.5 其他总图布置情况,主要包括:(1)建构筑物的安全通道;(2)厂区道路、消防道路、安全疏散通道和应急通道等重要道路(通道)的设计、建设与维护情况;(3)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4)其他与总图相关的安全隐患。

3、工艺管理

3.1 工艺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工艺安全信息的管理;(2)工艺风险分析制度的建立和执行;(3)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查、使用与控制;(4)工艺安全培训程序、内容、频次及记录的管理。

3.2 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主要包括: (1)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2)针对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设计的安全泄压系统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3)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4)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情况;(5)火炬系统的安全性;(6)其他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方面的隐患。

3.3 现场工艺安全状况,主要包括: (1)工艺卡片的管理,包括工艺卡片的建立和变更,以及工艺指标的现场控制;(2)现场联锁的管理,包括联锁管理制度及现场联锁投用、摘除与恢复;(3)工艺操作记录及交接班情况;(4)剧毒品部位的巡检、取样、操作与检维修的现场管理。

4、设备管理

4.1设备管理制度与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制度;(2)有健全的设备管理体系,设备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3)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及台账。

4.2设备现场的安全运行状况,包括: (1)大型机组、机泵、锅炉、加热炉等关键设备装置的联锁自保护及安全附件的设置、投用与完好状况;(2)大型机组关键设备特级维护到位,备用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3)转动机器的润滑状况,设备润滑的“五定”、 “三级过滤”;(4)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情况;(5)设备的腐蚀防护状况,包括重点装置设备腐蚀的状况、设备腐蚀部位、工艺防腐措施,材料防腐措施等。

4.3 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现场管理,主要包括: (1)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制度及台账;(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定期检测检验情况;(3)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管理维护。

5、电气系统

5.1 电气系统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1)电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2)电气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5.2 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及电气安全设施的设置,主要包括:(1)用电设备的电力负荷等级与供电系统的匹配性;(2)消防泵、关键装置、关键机组等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3)重要场所事故应急照明;(4)电缆、变配电相关设施的防火防爆;(5)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及安装;(6)建构筑、工艺装置、作业场所等的防雷防静电。

5.3 电气设施、供配电线路及临时用电的现场安全状况。

6、仪表系统

6.1 仪表的综合管理,主要包括: (1)仪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2)仪表系统的档案资料、台账管理;(3)仪表调试、维护、检测、变更等记录;(4)安全仪表系统的投用、摘除及变更管理等。

6.2系统配置,主要包括: (1)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的设置满足安全稳定生产需要;(2)现场检测仪表和执行元件的选型、安装情况;(3)仪表供电、供气、接地与防护情况;(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型、布点及安装;(5)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仪表满足要求等。

6.3 现场各类仪表完好有效,检验维护及现场标识情况,主要包括: (1)仪表及控制系统的运行状况稳定可靠,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需求;(2)按规定对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3)现场仪表位号标识是否清晰等。

7、危险化学品管理

7.1危险化学品分类、登记与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 (1)按照标准对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2)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档案;(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7.2化学品安全信息的编制、宣传、培训和应急管理,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管理;(2)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的执行情况;(3)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或应急代理;(4)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信息的宣传与培训。

8、储运系统

8.1 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储罐区、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以及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2)储罐的日常和检维修管理。

8.2 储运系统的安全设计情况,主要包括: (1)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罐区,如罐组总容、罐组布置;防火堤及隔堤;消防道路、排水系统等;(2)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的安全监控装备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3)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球罐或其他危险化学品压力或半冷冻低温储罐的安全控制及应急措施;(4)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设施;(5)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储存。

8.3 储运系统罐区、储罐本体及其安全附件、铁路装卸区、汽车装卸区等设施的完好性。

9、消防系统

9.1 建设项目消防设施验收情况;企业消防安全机构、人员设置与制度的制定,消防人员培训、消防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消防系统运行检测情况。

9.2 消防设施与器材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 (1)消防站设置情况,如消防站、消防车、消防人员、移动式消防设备、通讯等;(2)消防水系统与泡沫系统,如消防水源、消防泵、泡沫液储罐、消防给水管道、消防管网的分区阀门、消火栓、泡沫栓,消防水炮、泡沫炮、固定式消防水喷淋等;(3)油罐区、液化烃罐区、危险化学品罐区、装置区等设置的固定式和半固定式灭火系统;(4)甲、乙类装置、罐区、控制室、配电室等重要场所的火灾报警系统;(5)生产区、工艺装置区、建构筑物的灭火器材配置;(6)其他消防器材。

9.3 固定式与移动式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道路的现场状况

10、公用工程系统

10.1 给排水、循环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的设置与能力能否满足各种状态下的需求。

10.2 供热站及供热管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是否存在隐患。

10.3 空分装置、空压站位置的合理性及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

十、隐患治理

1、根据实际情况对隐患项目,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通知隐患所属车间或部门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回执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部门存留,第二联由整改单位存留,整改部门整改完毕后将第三联(回执单)交签发部门备案。

2、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明确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检查单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人员不少于2人。

3、对于无法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单位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全处。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车间、部门按照评估—治理方案论证—资金落实—限期治理—验收工作流程,明确每一工作点的责任人,实行闭环管理。重大隐患工作结束后,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收。

4、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应及时归入事故隐患档案。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名称、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十一、隐患上报

1、各车间、部门每月27日之前需对本车间、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的形式上报安全处。

2、公司应当定期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上报隐患统计汇总及存在的重大隐患情况,安全处每月、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月月底、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报告内容还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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