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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科目代码及说明怎么填 诊疗科目代码及说明书怎么写

更新时间:2023-05-19 02:03责任编辑:谭小强关键词:代码

诊疗科目代码及说明?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

“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

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申请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四、拟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院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五、“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应当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重症医学分册)》和《临床诊疗指南(重症医学分册)》等为指导开展诊疗服务。

六、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定为“重症医学科”。

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更改原科室名称为重症医学科。目前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如内或外科重症加强治疗科(内科或外科ICU)、心血管重症监护病房(CCU)、儿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等可以保留,中文名称统一为××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八、设置“重症医学科”的医院要按照我部有关规定严格科室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重症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和重症医学学科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

九、未经批准“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置重症医学科;相关科室可以设置监护室、抢救室等开展对本科重症患者的救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经研究决定:

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代码:“27”。“疼痛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治疗。

二、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有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执业医师的二级以上医院可以申请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类别医疗机构暂不设立此项诊疗科目。

四、拟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二级以上医院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五、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应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疼痛学分册)》、《临床诊疗指南(疼痛学分册)》等为指导,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20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二、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和专家建议,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30.)下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3)修订为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3);增补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04.外科

04.01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肝脏移植项目

04.01.02胰腺移植项目

04.01.03小肠移植项目

04.02神经外科专业

04.03骨科专业

04.04泌尿外科专业

04.04.01肾脏移植项目

04.05胸外科专业

04.05.01肺脏移植项目

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6.01心脏移植项目

04.07烧伤科专业

04.08整形外科专业

04.09其他

30. 医学检验科

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30.03临床化学检验专业

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30.05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30.06其他

?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 ?????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诊疗科目
01.?预防保健科
02.?全科医疗科
03.?内科
03.01??呼吸内科专业
03.02??消化内科专业
03.03??神经内科专业
03.4??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血液内科专业
03.6??肾病学专业
03.7??内分泌专业
03.8??免疫学专业
03.9??变态反应专业
03.10??老年病专业
03.11??其他
04.?外科
04.01??普通外科专业
04.02??神经外科专业
04.03??骨科专业??
04.04??泌尿外科专业??
04.05??胸外科专业
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7??烧伤科专业
04.08??整形外科专业
04.09??其他
05.?妇产科
05.01??妇科专业
05.02??产科专业
05.03??计划生育专业
05.04??优生学专业
05.05??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06??其他
06.?妇女保健科
06.01??青春期保健专业
06.02??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更年期保健专业
06.04??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6.05??妇女营养专业
06.06??其他
07.?儿科
07.01??新生儿专业
07.02??小儿传染病专业
07.03??小儿消化专业
07.04??小儿呼吸专业
07.05??小儿心脏病专业
07.06??小儿肾病专业
07.07??小儿血液病专业
07.08??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07.09??小儿内分泌专业
07.10??小儿遗传病专业
07.11??小儿免疫专业
07.12??其他
08.?小儿外科
08.01??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08.02??小儿骨科专业
08.03??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08.04??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08.05??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8.06??其他
09.?儿童保健科
09.01??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09.02??儿童营养专业
09.03??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09.04??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09.05??儿童康复专业
09.06??其他??
10.?眼科
11.?耳鼻咽喉科
11.01??耳科专业
11.02??鼻科专业
11.03??咽喉科专业
11.04??其他
12.?口腔科
12.01??口腔内科专业
12.02??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2.03??正畸专业
12.04??口腔修复专业
12.05??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12.06??其他
13?皮肤科
13.01??皮肤病专业
13.02??性传播疾病专业
13.03??其他
14.??医疗美容科
15.?精神科
15.01??精神病专业
15.02??精神卫生专业
15.03??药物依赖专业
15.04??精神康复专业
15.05??社区防治专业
15.06??临床心理专业
15.07??司法精神专业
15.08?其他
16.??传染科
16.01??肠道传染病专业
16.02??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16.03??肝炎专业
16.04??虫媒传染病专业
16.05??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16.06??蠕虫病专业
16.07??其它
17.结核病科
18.地方病科
19.肿瘤科
20.急诊医学科
21.?康复医学科
22.?运动医学科
23.?职业病科
23.01?职业中毒专业
23.02?尘肺专业
23.03?放射病专业
23.04?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23.05?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23.06?其他
24.?临终关怀科
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26.?麻醉科
30.?医学检验科
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30.03??临床生化检验专业
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30.05??其他
31.?病理科
32.?医学影像科
32.01??X线诊断专业
32.02??CT诊断专业
32.03??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32.04??核医学专业
32.05??超声诊断专业
32.06??心电诊断专业
32.07??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32.08??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
32.10??放射治疗专业
32.11??其他
50.?中医科
50.01??内科专业
50.02??外科专业
50.03??妇产科专业
50.04??儿科专业
50.05??皮肤科专业
50.06??眼科专业
50.07??耳鼻咽喉科专业
50.08??口腔科专业
50.09??肿瘤科专业
50.10??骨伤科专业
50.11??肛肠科专业
50.12??老年病科专业
50.13??针灸科专业
50.14??推拿科专业
50.15??康复医学专业
50.16??急诊科专业
50.17??预防保健科专业
50.18?其他
51.?民族医学科
51.01??维吾尔医学
51.02??藏医学
51.03??蒙医学
51.04??彝医学
51.05??傣医学
51.06??其他??
52.??中西医结合
代码诊疗科目注??释
01. 预防保健科 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02. 全科医疗科 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08. 小儿外科
23. 职业病科 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
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 含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
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延伸阅读

医保诊疗项目目录?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出于管理需要,将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药品: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参保人使用这类药品时,可以全额纳入报销范围,之后按规定比例报销。

乙类药品: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高的药品。参保人使用这类药品时,需要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剩下的部分纳入报销范围,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二、诊疗项目目录:

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且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录

三、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服务设施

民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新增需要哪些资料?

填 表 说 明1.本表供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申请医师执业注册使用。2.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3.封面、表1-2由申请人填写,表3-4由有关部门填写,封面的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由注册主管部门填写。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5.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6.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口腔或公共卫生。7.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8.“相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9.填写栏目中聘用科目时,申请临床、口腔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填写;申请中医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申请公共卫生类别的,参照公共卫生医师职业分类填写。10.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二年内首次注册者不填写业务水平考核机构或组织的职称和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考核和培训机构或组织的意见栏目。11.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全科医疗科的经营范围?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规定:

“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

所以我们只要搞清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哪些内容,就能知晓全科医疗科的诊疗范围。

口腔诊所诊疗科目是什么?

口腔科诊所诊疗科目是在工商登记时申报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才能申报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一般诊疗科目为口腔内科 口腔外科 修复 正畸等诊疗项目。如果有X光 或口腔科CT需要单独申请放射的许可证。口腔科诊所属于一类医疗机构,口腔科诊疗项目除了器官移植外基本都允许开展,主要看你的技术实力

医疗机构如何设置和填报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医 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诊疗科目依据 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二 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 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 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 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 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如申 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三级目录?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以下简称《名录》)自1994年发布后,已进行过多次修订。目前,《名录》设有一级诊疗科目34个(18个下设二级诊疗科目),二级诊疗科目125个(不包含17个其他),三级诊疗科目6个(全是器官移植项目)。对于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尚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名录》使用说明中也只提到“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关于医疗机构需要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的要求主要散见于一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笔者对这些零散的规定进行了系统回顾,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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