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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中国处于什么时期(1930年是清朝人吗)

更新时间:2023-05-27 12:26责任编辑:郑果果关键词:中国,清朝

1930年中国处于什么时期

军阀混战,红军刚成立,中原大战本年结束,年底第一次反围剿胜利。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1930年是清朝人吗

民国

中华民国(1912—1949),位于亚洲东部、东临太平洋。是辛亥革命以后建立的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简称民国。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革命党在南京建立临时政府,各省代表推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元月民国正式建立。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势力主政中国,北洋政府分崩离析后政局动荡不安,孙中山南下广州,召开国民党一大,建立黄埔军校随而建立国民政府,促成国共合作后的孙中山不久病逝。

1926年蒋介石继承孙中山遗志领导国民北伐,意欲统一中国,到1928年东北易帜,国民政府从形式上统一中国,蒋介石成为继孙中山之后的国民党领袖。统一之后,民国进入所谓的“黄金十年”建设时期。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中国成为反法西斯同盟国,国际地位大大提高,一举成为美英中苏四大国。1949年后因国共内战失利,中华民国时期结束。

扩展资料:

清朝(1636年-1912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共传十二帝,统治者为满洲爱新觉罗氏。从努尔哈赤建立后金起,总计296年。从皇太极改国号为清起,国祚276年。从清兵入关,建立全国性政权算起为268年。

清朝时期,统一多民族国家得到巩固和发展,清朝统治者统一蒙古诸部,将新疆和西藏纳入版图,积极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乾隆年间,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世界大国的格局最终确定。极盛时期的清朝,西抵葱岭和巴尔喀什湖,西北包括唐努乌梁海,北至漠北和西伯利亚,东到太平洋(包括库页岛),南达南沙群岛。包括50多个民族,国家空前统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民国

1930年的社会背景

1900年到1930年中国的社会局面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900年的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和1901年签订的《辛丑条约》,最终使中国完全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方面,拆毁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区”,界内不许中国人居住,由各国派兵保护;

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清政府答应惩办义和团运动中参加反帝斗争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反帝性质的组织,使清政府成为“洋人的朝廷”。帝国主义通过清政府加强了对中国人民的军事监督和政治奴役。

1919年5月4日的五四运动标志着资产阶级领导的旧民主主义革命的结束和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始,使中国的社会性质发生变化(变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新民主主义社会是过渡时期,是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准备阶段,但中国仍然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1931年,日本占领中国东北三省,东北成为日本的殖民地。接着,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使中国丧失了华北、华中和华南的大片领土,中华民族处于历史上最严重的危机关头,中国有逐步沦为日本殖民地的严重可能。

扩展资料: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影响

1、殖民地经济

长期的商品输出与资本输出导致该国工业几乎没有发展,一味以输出原料为贸易主要形式,并形成强大依赖性。

长此以往就会形成畸形发展的殖民地经济。发达国家利用全球贸易的主导地位和有力的竞争,打压没有市场竞争力的原殖民地国家原料价格,抬高工业成品的价格,形成价位“剪刀差”。随著77国集团的成立,这种价位差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并没有消失。

2、文化冲突

在一些伊斯兰教或其他宗教及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的国家,对外来文明及他们所信仰的宗教往往相互敌视,互不认同。其中在中东地区和东亚的表现尤为突出。在中国和日本,占有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及皇权至上思想遭到民主思想及基督教等文化思想的冲击,其统治地位遭到挑战。

有时外来文化可能会与该国文化思想相融合,形成一种独特的、包含有多元结构的新思想,借以推动社会前进。但这种冲突有时不仅会存在于文化思想界,而是以政权更替、武装起义等极端手段来表现。无论最后文化冲突的结局如何,都在进一步削弱该国文化的影响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930年老百姓的生活

民国时期,经区政府和村落权力精英征收的财税来源主要有田赋及田赋附加税、摊派、杂捐三种。1928年以后,田赋和田赋附加归省政府支配,作为补偿,省政府允许各县在原来附加之上再为附加,收入归县政府开支。附加税无不超过正税。1933年河北省田赋附加种数达48种,平均超过正税的一倍;河南省达42种之多,有的县超过正税的比率甚至近10倍(注: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四册,第115页。)。在上缴田赋的过程中,农村中的权势精英还利用各种手段将负担转嫁到一般农民身上。冯华德调查了河北省某县某村100名有地农民的田亩数,发现该村上报的地亩数与自存地亩册所记相差较大。村长、村副分别实有地为116亩、89.68亩,但却上报为50亩,而有些农民上报地亩数却大于实有数。显然,村长及少数豪绅是将田赋负担转移到其他农民头上(注: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58页。)。

摊款是县、区政府收入的另一主要来源。摊款在清代一般是为了应付地方性的财政需要,如兴办公共工程,才向百姓摊款并派工。民国以来,摊款成了地方军阀及各级地方权力机构搜刮乡村财富的重要手段。这一现象在华北农村极为盛行。据对河南省农村的调查,区公所“最繁重的工作,莫如派款。当县府奉令派款时,便召集各区区长,按地域的大小,田亩的多寡,议定各区应派的额数,区长下乡便召集保长,再按各保的地亩派定额数,于是保长逐户向农民摊派”(注: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河南省农村调查》,第73页。)。尤其是军阀混战时期应付兵差的摊派数额巨大,1930年河南战区各县的兵差合计达1074万元,每亩平均摊到5元,几近全省平均每亩田赋及附加税的30倍(注:郑起东:《近代华北的摊派(1840~1937)》,《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2期。)。因摊款不属于国家财政体制内征税,大多是临时性的,所以也成了各级地方官吏及乡村权力精英中饱私囊的绝好机会。据报告,河北省邢台县山川区40个村镇,到1933年年中已交纳的治安费用已是预算额的数倍,超过部分为区政府和民团所挥霍(注: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页。)。兵差成为摊款的主要项目,最终还是由贫苦农民负担。王寅生描述了河北清苑县薛庄村的情况,“清苑薛庄全村租地耕种的人家共有20家,这20家所租种的地,其中最多只有3亩地是属于薛庄村人所有,其余的地主统不在本村。这20家租地耕种的人家中间,明确地知道他不代替他底地主负担兵差的只有一家。”“大多数不住在农村的地主,他们所应摊的兵差都由他们底佃农代出。……一般住在村里的中小地主们,他们的兵差大半由自己负担。但是实际上他们底这部分负担也常常用提高租额的方法转移到佃农身上去的。”(注: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页。)

除田赋与摊派外,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繁多,各地杂捐的名目不一,从屠宰捐、花捐、烟捐到大粪捐,无所不有,是地方政府财税的重要来源。由于每一种捐的数额不大,县政府通常不设专门征收机构,而是采取包征制,由本地绅商承包征收。“(山东)菏泽县所行招商包税制度,全国各地均如此,弊端极大!类如某项捐税,应征比额每年300元,初由县府代征足此额;翌年省方派员督令招商承包,结果标额投至3000元,较原额增加10倍,包商之过分勒索可知。”(注:(邹平)《乡村建设》4卷9期,1934年10月,第13页。)能够承包征收杂捐者,必定是地方上有权势的豪强,必然和支配乡村社会的权力精英、基层官吏紧密结合在一起。

强征硬派,村民怨声载道,而区级政府的行政任务必须完成,保甲长两面受气,进退维谷。有些品行端正的乡长、保甲长不愿承担这项苦差,如河北省昌黎县犁湾河乡乡长王筱候曾为避苦差而逃往关外。而大部分基层官吏则利用各种非合法的手段在征税过程中为自己攫取额外的利益。朱德新的研究表明,河南、河北一些地方的乡、保甲长借摊派之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蚀团款(地方自卫武装费用),私卖乡保公所的枪支弹药后侵吞公款,利用兼任田房买卖监证人的职务进行贪污,实收虚支与拖延上报预算,虚报工程造价,将非法开支混在合法开支中摊派,层层加码,窃取余额,伪造账簿,巧立名目,各种手法无所不用其极(注:朱德新:《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南冀东保甲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9~141页。)。

从征税的资源分配模式可以看出,民国时期地方政府动员乡村资源的过程中,国家权力与村落共同体连结的权力主体——区、乡、保长业已土豪劣绅化,这与清季已有很大不同。清季以前,乡村权力精英主要由科举产生的士绅组成,他们在官方政治文化上认同皇权,并受到科举的由上而下的制度性制约,虽无自下而上的社会制约,也不致恶性膨胀。但民国时期的军阀政权依赖乡村士绅动员乡村资源的同时,就已扩大了乡村精英的权力资源,却又缺乏吸纳其向上的制度性渠道。南京国民政府在所谓训政时期试图以地方自治、保甲制来限制土豪劣绅的权力膨胀,以使地方行政权力步入实现现代化的官僚制轨道,反而在制度框架内为土豪劣绅滥用权力、鱼肉乡里提供了权力委托的依据。

在以征税为核心的权力网络中,地处封闭村落共同体的华北农民,日常所面临的就是土豪劣绅式的村庄精英的权力压迫,包括大量自耕农在内的贫民阶层与村庄权力精英的矛盾达到了十分尖锐的程度,而对于国家上层权力的运作则表现出惊人的麻木。一位远道而来的客人回到河南南阳农村后,农民们围上来打听的事大致有:北边的收成、粮食、土匪情况怎么样?宣统帝住过的宫殿后来何样?谁人现在此居住,现有无大总统等(注:朱德新:《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南冀东保甲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5页。)。乡民们只知道杀人偿命、纳粮交税,“谁做皇帝总要老百姓活命”,实际上被排斥在国家权力体制之外。他们对乡村权力运作的认同是在体制外政治文化层面上发挥作用的。这是一种低层次的、缺乏整合的权力合法性。当乡村精英滥用权力,再加各种天灾人祸使乡民们不能维护最低的生活水准时,矛盾便趋于表面化,甚至演变为武装冲突。

国家权力向华北村落的渗透及乡民在政治文化上的回应,反映了国家行政权力与乡村社区的双向权力关系达到了相当紧张的程度。抗日战争开始后,共产党在华北的根据地政权对村庄社会资源进行的重新制度安排中,将乡村精英作为斗争的主要目标。在山东根据地内的莒南和莱芜县,共产党将土豪、腐败列为第一位斗争目标,而减租减息则被列为第四位(注:〔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0页。)。

国民党政权在华北农村的最后失败,便说明在国家政权为推动现代化而进行的政治动员过程中,制度性安排应与乡村社会变迁的内发性结构相协调,并将民众纳入资源分配与权力运作网络的制度性框架内。事实上,1949年以前,上层各级政府除征税外,其职能一直没有渗透到村落社区中去(注:费正清:《剑侨中华民国史》(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页。)。梁漱溟在本世纪30年代就已指出南京国民政府地方制度创新的这一根本弊端,并呼吁在乡村社区内“重新一新组织构造,开出一新治道”(注:《梁漱溟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369页。)。抛开他付诸实践的乡村建设运动的各种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不谈,单就这一认识本身,不能不说已触及到中国农村社会现代化的深层结构。而本文的基本结论正是,土地制度变迁和分配方式的转型是中国农村社会现代化最关键的制度安排。

1930年还裹脚吗

民国时期中国妇女已经不缠足了。

清朝立国之后屡屡禁止缠足。崇德三年(公元1638),清太宗皇太极下令禁止妇女“束发裹足”。顺治十七年,规定有抗旨缠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康熙三年(公元1664)再申前令,但此时缠足之风已是难以停止,到康熙七年(公元1668)只好罢禁。

满清封建王朝被推翻后,孙中山正式下令禁止缠足。到了“五四”时期,缠足更成为各派革命运动和激进分子讨伐的对象,陈独秀、李大钊等人都曾撰文痛斥缠足对妇女的摧残和压迫。自从中国共产党登上政治舞台后,毛主席真正消灭了小脚,中国的妇女才得到了彻底的解放。

扩展资料:

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女性,尤其是吉林女性“鼓吹妇女解放,呼吁妇女走向社会,争取人格和尊严的独立”的道路异常坎坷。且不说“三从四德”这些封建枷锁对女性的思想控制,女性缠足这一陋习就让旧社会的吉林女性吃尽了苦头。

省档案馆收藏一份民国元年临时大总统袁世凯“破除旧习、禁令全国妇女缠足”的档案。袁世凯不是中国历史上禁令缠足的第一人,但发布这项禁令时中华民国初建,百废待兴,此举还是很有深意的。

缠足是从小把女子的脚用长布条紧紧缠住,使脚小而畸形,以为美观。在清末维新进步人士的眼中,缠足与鸦片、薙(剃)发并列为三大陋习,是中国社会落后的象征之一。其实缠足对于吉林女性来说是“外来文化”。

明清之前的吉林人大多还过着游牧生活,女人要和男人一样耕作骑马,“小脚”不方便女人生活。清太宗皇太极即下令禁止满族妇女效仿明朝女子“束发裹足”。顺治规定有抗旨缠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

乾隆多次降旨不许旗人女子缠足。清末太平天国也曾反缠足。随着关内向东北移民的增多,缠足等风俗也随之带入。1912年3月13日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通电全国劝禁缠足,此后的继任者袁世凯也致力严禁女性缠足。此时,吉林才开始跟随全国的步伐,查禁男子蓄发、女子缠足等陋习。

在袁世凯电令全国破除旧习的电文中写道:“其习俗确有窒凝,如缠足等类均宜亟为改更,所望五大族(汉、满、蒙、回、藏)士绅耆老苦口相劝……”。吉林都督陈昭常接到电文后,立即命令所辖各地方政府采取种种具体措施劝告妇女“放足”,缠足习俗才开始收敛。

1929年国民政府又发布布告,派专员到全国各地督查落实放足。在一份吉林省档案馆藏民国十八年(1929年)吉林省民政厅向内政部呈覆吉林省蓄发缠足业经遵令查禁的档案中说:

“内政部咨开,案查本部前订蓄发辫吉女子缠足各种条例,业经通行期限禁绝,在案惟各处热心勘导,确实查禁者固不乏人,而视为具文奉行不力者亦所在多有,际兹训政时期亟应彻底禁绝”。

从档案中可见,虽然吉林省禁令缠足已经10余年,但效果并不显著。吉林地区缠足的风俗流行较晚,但吉林地区思想相对封闭保守,一些封建观念在清王朝覆灭后还得以残存。吉林省缠足风俗的完全消失,最晚要到全国解放以后。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从缠足和短发看民国时期吉林女权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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