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平淡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接触过作文吧,作文是从内部言语向外部言语的过渡,即从经过压缩的简要的、自己能明白的语言,向开展的、具有规范语法结构的、能为他人所理解的外部语言形式的转化。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作文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追求作文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追求作文 篇1
曾经我所追求的,在得到了以后,却被我所冷落。生活中的事物往往是这样,时而被我喜欢,时而被我冷落。
那年准备好了去法国,当我上网找资料时,眼睛却停留在了那埃菲尔铁塔上:在夜晚,埃菲尔铁塔散发着亮光,耸立在法国市中心。淡淡的黄色灯光包裹着铁塔,也散落在了附近的街道上。让我痴痴的望着,心中充满了无限憧憬。
在飞机上,我也一直与弟弟交谈着埃菲尔铁塔。尽管不能从言语中看出,但是从弟弟迷恋的眼神中也看出他的盼望。几番周折,终于到了法国,我们在第一天夜晚就去看了埃菲尔铁塔。起初,我兴奋地看着铁塔,看着它的光,兴致勃勃地拍照,还很希望进去看呢!但上去待了那么几十分钟,我就待腻了,心中一直想着回宾馆,觉得这儿也没什么意思了。思考一下,是为什么?三分钟热度吗?我想是距离产生美感,但近距离看一看,就觉得它只不过是一个铁架子罢了!
还有,我的生日会上,我的闺蜜小朱送我了一个小木头人,是她自己雕的,还很精美。从那起,我一直很爱护它,因为我觉得它象征着我们的友谊,认为它意义重大。但是后来我发现自己越来越不重视,还常常弄丢它。慢慢的,它也只是我书桌上的一个摆设。其初我对于小木头人拥有许多想象,它是小朱的心意……但等我拥有了它,它却不那么重要了,只是一块有样子的木头,也不能表达什么。
从埃菲尔铁塔的憧憬到待腻,从小木头人天天擦到摆设,这都是一个人的心态。起初我在追求它,但它属于我了以后,它也会被我淡忘、冷漠……每个人都避不开这个心态,也就是所谓的价值定律。对于我相当于是三分钟热度。
价值定律这个东西,对于我们孩子来说,真的是一个“真理”。
追求作文 篇2
世间许多纯真的美好,就似那秋日的雏菊,细微琐屑却又纯真质朴,在岁月的夹缝间绽放笑颜。那么行走在纷纷扰扰中的我们,何不去想,相信那最纯真的美好,共同缔造美好的家园。
曾经的我,竟是那般的满腹猜疑,竟让现如今的我不敢相信。
白菊淡淡的清馥在微凉的秋风中飘过,我也与密友驻足在那朵朵灵秀却不失去高雅的菊前。白静的秋菊,花瓣轻卷,午后的阳光在柔美的菊上洒下一抔金辉,那份纯真的美丽竟让人不忍移开眼去。
我和密友会心地笑了笑了,从包中掏出相机,想要记录下我们与这白菊共存的美丽一瞬,却又立马犯难起来,谁替我们照呢?
我们拿着相机不知如何是好。恰在这时,一名年轻女子走过来。只见她约莫二十多岁,涂脂抹粉,妖娆冷艳。她走上前来,似乎看出了我们的犯难。“你们需要我帮你们拍照吗?“她的声音十分冰冷,在我听来,不带一丝情感。我正在迟疑着,密友却一把把相机递给她,开心地笑着说:“那真是太好了,太谢谢你了!“我心中暗自嘀咕着:这丫头怎么随便就把相机给别人了,要是她拿着相机跑了,那可怎么办?
我没有露出声色,只是凝神看着那个相机。红色相机随着女子一起向后退去,我的汗毛立即竖起,怒目而视:她究竟想干什么?我身上每一根神经都紧张起来,似乎只要她一做出什么出格的举动,我就会立马扑上去。“向后退点,我要把花儿也照进去。“女子朝我们喊来。密友拉了我一下,我却怎么也不愿意动,直直地站在那里。余光中那片白色的雏菊竟然在阳光的照射下,发出刺眼的光,我却不愿意眨一下那已经有些酸涩的眼眸。
拍完后,那女子走过来,密友开心地接过相机,而我也终于长舒了一口气。“我本来想把菊花多拍一点进去的,可惜你们不愿意挪动。”“
这时的我,看向照片,背后那片白菊依然吐露芬芳,纯洁、高尚、却又纯真质朴。照片中的密友绽放着如菊般的璀璨笑颜,而我,虎虎地站在那里,瞠目而视,双眉紧蹙。我的心中似乎有些空落落的。那名女子径直走向我们,给予帮助,而我却是满腹狐疑,不敢相信。她毫无恶意的举动,却被我假想成坏人。相形之下,我觉得自己竟是如此不堪一击。
渐渐地,我开始懂得,人的心灵便是方寸田园,人的信念便是颗颗种子。相信了丑恶,便会种下丑恶的杂草;选择了不信任,便会埋下不信任的藤芽;而相信了美好,便会绽放美丽的花朵。那方寸田园虽然不大,足以影响我们的举止、谈吐、高度。而每个人的言行举止、道德思想又构建着祖国、世界的深度与广度。
那么,何不在心中埋下美好的信念。相信美好,让美好的花朵如白菊在人的心底吐香露
蕊,绽放纯真的笑颜;相信美好,让人与
人之间的温情如白菊的芬芳袅袅传开!!
追求作文 篇3
世间万物都有自己的追求,鸟儿追求自由,所以它能展翅飞翔;大树追求太阳,所以它能不断生长;而我,追求梦想,于是,在一次次的追求中,我渐渐成长。
一次次看到春雨浇湿操场,秋叶泛起鹅黄,在这个不大的天地里,我追求梦想。一次次的追求,一次次的磨砺,让我渐渐成长。于是,我不再是那个不谙世事的小姑娘。我,开始长大。
我追求完美,因此什么事情我都要做到最好,不怕挫折,不怕受伤,我坚守着“强者就要追求完美,要做就要做到最好”这个信念。可是那一次,二胡汇报演奏,一向游刃有余的我却在变奏曲时出了错误,我很伤心。几十天的练习功亏一篑,我觉得自己是这个世界上最没用的人,不争气的眼泪如决堤的洪水在脸上泛滥。老师看在眼里,没有批评,只是淡淡地说了一句:“没事,尽力就好。人哪有十全十美的呢!”老师的一番话,犹如醍醐灌顶,让我幡然醒悟。那一次,我在追求完美的世界里,开始成长。
我追求成功,因此做每一件事情都要细心筹划,不允许自己有一点点的失误。然而,上天也喜欢玩物弄人。那一次考试,尽管考试前一夜我挑灯夜战,熬夜复习,但在第二天的考试中我依然发挥失常。那一刻,我真正体会体会到了什么是晴天霹雳。我无法用语言形容我当时的心情,也许是因为我太注重分数,我甚至让自己一度处于崩溃的边缘。总而言之,那一次的考试失利,给我的心灵留下了创伤。然而事后,同学们的安慰、鼓励,让我勇敢地直视自己的失利,坚强地面对自己的失败。在挫败中,一次次我奋力崛起,披荆斩棘,终于重拥成功的宠幸,享受成功的快乐!感谢失败,让我如此执着地追求成功,感谢追求,让我更加坚强!我,开始成长!
追求,让我成长!
春风化雨,不变的信念如此蜿蜒,夏日蝉歌里默默的思念无尽无边,秋知落叶,渺茫愿望飘于天地之间,冬去春来,乾坤难变的风中奇缘,让追求永驻心间。
追求作文 篇4
爱因斯坦说:“世间最美好的东西,莫过于有几个心地很正直的纯洁的朋友。”的确,忧伤和痛苦时,朋友是个可以诉说的心灵港湾,他们会聚集在你周围,陪伴着你,与你一起分忧解愁;幸福和快乐时,朋友会同你一齐举杯,共享你的欢乐、你的喜悦,抛洒欣喜的泪滴。自然,友谊的花园里也有杂草,为利的,为权的,这些就需要你的认知去判断,但是真正的友谊之花会娇美胜过万紫千红。
寻找和选择朋友吧,带着全部的真诚,带着全部的爱,带着你我他!
追求·青春
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一大批需要年轻人从事的工作应运而生,青春在这里就是无价的资本。一位社会工作者说:“年轻人拥有什么?刚走上社会可以说什么也不拥有,只拥有属于自己的青春,所以他们便以青春为资本,投资于社会,以谋求好的发展。”青春中交织着酸甜苦辣,构筑着悲欢离合如果把青春看成一束娇艳的鲜花,沉醉于妖娆纷繁的姿色,必然会因花儿凋谢,留下无尽的悔恨;但如果把青春当作一蓬青翠的枝柯,及时地植根于沃土之中,来日在那勃发的参天大树上,将会看到青春永不消逝的身影。年轻的朋友,你若想有个丰收的秋天,就应该在人生的春天里,开始辛勤的耕耘与播种。
追求·自信
“除了人格之外,人生最大的损失,莫过于失掉自信力。”这是培尔辛说的。尽管我不知道这个培尔辛是谁,但我觉得他说的很有道理。古往今来,科学上取得伟大成就者,无不得力于自信。他们的成功,告诉我们一个深刻的道理:只有自信,才能永在知识的海洋中汲取力量;只有自信,才能领略到科学险峰上的风光。伟大诗人李白也在《将进酒》里写道:“天生我材必有用。”这句话说得何等中肯!一个人活着,起码得有这样的自信心,在事业上才能取得成功。愿我们所有的朋友,都能坚信“天生我材必有用,”在人生的旅途上,发现自己的闪光点,扬长避短,确定目标,努力进取,为祖国、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搁笔于此,希望每一位朋友都能有自己生命的追求。
我是一棵平凡的小草
生长在田野里
会与鲜花一起芬芳
生长在沙漠中
会同励石一起奔放
即便生长在火炉的焦灼之中
我也会坦然面对
让沸腾的心成就最后的辉煌
所有伤悲的,忧郁的,愤怒的
和沮丧的大门
在小草的面前统统关闭
我的脚下是诗歌的土地
我比劈柴,喂马,周游列国的海子年长十岁
而让他年轻的
是四个站在高高山岗上的魔鬼四姐妹
和两条永远不会相交的铁轨
相交是个美妙的词汇
爱情在相交中缠绵
婚姻在相交中生辉
如今,婚姻斜挂在灞桥的柳梢
我把寂寞和孤独交给诗去体会
诗是我的好兄弟
在诗中我一样缠绵,一样激情
一样在高潮来临时刻细细品味
我知道自己只是一颗小草
生命脆弱的感动不了一群蚂蚁
可我不会去侵占别人的温馨小巢
更不会将自己的婚姻架上火堆
我只是一棵平静的小草
生长于被人遗弃的乱石堆
不会哭,不会笑,更不会流泪
在万木枯落的深秋季节
我的生命里
仍萌动着一丝春天的气息
追求作文 篇5
俗话说,人不可貌相,从某种程度上讲,内在美对一个人的一生往往起决定性作用。
我们每个人的一生都如同一个圆,无论以哪一点作为起点,结局总是圆满的。可是,在这漫漫人生路上,要做些什么才能让生命之花开得愈发绚烂呢?或许有的人选择追求我们外表上的美丽,把自己打扮得耀眼动人,可是在我看来,这种做法是庸俗的,一个人的美不是光看外表,心灵美才是真的美。这正如藏在老窖里的酒,年份越久,越香醇。
如果我们是风中的一粒沙,也要随风漂泊一生;如果是大海里的一滴水也要随波逐流一生。沙儿选择了风,水儿选择了大海,它们都在追求人生,追求自我。
“众人皆醉我独醒”这是屈原那颗忠贞,爱国的心的呐喊。为了坚守,为了追求自己的人生价值,它选择了他自己的路。身子倾向了目的一方,永远的沉溺于冰冷的江水中。他是民族的脊梁,不屈服,最终以死来诠释了人生。追求人生,造就了他灵魂永存,追求自我,早就了他的辉煌人生。
李太白的醉酒狂歌,放荡不羁,可谓逍遥自在。他的一生不追随什么功名利禄只想独自一人闯荡江湖。在他的生命里饮酒作诗是一大乐事。他的酒后愁情,会让你为之更愁;正可谓“抽刀断水水更流,举杯销愁愁更愁”。而他积极的人生态度,会让你有一种拼搏奋斗的动力;所谓的“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他为了他的万家酒楼和十里桃花,他会不远万里赶到那里,那儿也许就是他的世外桃源。他在美酒中追求人生,在美景追求自我。
人生把握在自己的手里,也许我们有时只为了漂泊而选择了风雨兼程的人生,但只有我们走过,那里总会有我们曾经留下的足迹,而我们的歌声也会在那里回荡。
他的名字让人听起来总是会那么的亲切,那么的熟悉。年纪尚轻的丛飞是一个有爱心的歌手,他用他挣来的钱供那些穷困的孩子读书。而当自己身患绝症的时候却没有人来看望他。也许他会感到失望,他也许受到了心灵的打击。但他从没有后悔帮助那些孩子。这就是他人生的追求。他在默默中奉献了他的爱,因为他所追求的人生是不图回报,他所追求的自我就是将爱传递下去。
人生,有平直的大道通天,也有羊肠小路的迂回;有大江东去的豪迈,也有小桥流水的优雅。不论怎样,我们要追求属于我们的人生,即使前方有荆棘坎坷,既然选择了远方,只顾奋勇前行,因为那里有我的梦。尝到了酸甜苦辣,经过了阳光后的风雨即是人生的一部历
追求作文 篇6
法治的价值追求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法治的研究不断深入,但对法治的价值的研究,无论层面上还是向度上均存在重大不足。针对这一研究现状,笔者分析了国内外关于法治价值的经典论述,明确指明了法治的价值追求是人文精神,是对人类自己的关怀,并着重探讨了法治价值的本源,法治的永恒主题和法治视野中的权利问题。
法治 价值 人文 自由 权利
价值是现代西方政治学理论和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通常用以下涵义来界定:价值(value)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价值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求的东西:目标、爱好、希求的最终地位,或者反映的是人们心中关于美好的和正确事物的观念,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是‘想要’做什么的观念。价值是内在的主观的概念,它所提出的是道德的、伦理的、美学的和个人喜好的标准。” 因此任何人类的造物都是人类一定价值的载体。法治也不例外,总是凝聚着人类对国家、社会的愿望,以及对自己的生活境遇和生活质量改变的希求。在人类寄予法治的所有愿望中,获得自由和权利处于核心位置。
一、 法治:人类关怀自己的一种方式
在今天看来,法治在强调法的至上性这一点上,社会各界已达到共识。但有一种倾向却令人担忧,那就是把法的至上与人的至尊对立起来,即把法治单纯看成是治人。这样会不会导致另外一种结果:人类在关怀法的时候,忘却了关怀自己。其实,在法治建构中,人并非法的对立面,人永远是目的,法永远是人的方式和手段。人的至尊与法的至上的有机统一,是当代法治发展的基本路向。就此康德的一段话应该给予我们深刻的启迪,他说:“人类诚然是足够罪恶的;不过他必须把寓托在人的人格中的人道看作是神圣的。在全部的造物中,人所希冀和所能控制的一切东西都能够单纯用作手段;只有人类,以及一切理性的造物,才是一个目的本身。” 所以,确立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决非能以贬低人的地位为代价,相反,在法治条件下,人的价值更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人的潜能得到充分的拓展。同时,人的核心地位更能凸现。因而法治,无论作为一种制度方式,还是作为信念存在都是自我完善的需要,从根本上说都是对人类的一种关怀方式。在这种意义上讲,法治的精神就是人文精神,法治关怀无非是对人自身命运与价值的关注。
纵观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历程,如果说法治作为社会文明中的成果,是人类对自己生存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那么法治除经济因素外,人文关怀是其重要的精神动力。从西方来说,一般认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和法治的出现取益于自由贸易和科技的进步。但若稍作深层分析,就会发现它的根须却深扎于近代西方的人文沃土之中。如果没有文艺复兴对人的本质、尊严、个性、自由的发现和肯定,没有人道、理性、科学的人文精神,人类文明的脚步就难以跨越中世纪人性枯萎的荒野,就不会出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科学技术的革命,也就不会产生现代法治文明。就当代中国的现实而言,如果没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没有平等、自由、权利等现代人文精神的张扬,也就不会有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建构法治国家或社会工程的启动。因此,人文精神是法治的精神底蕴,是法治生成和推进的动力之源。我们这样论断的重要的理由是:人文精神孕育出了法治的心理、观念和思想,而法治的心理、观念和思想又铸成法治制度。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实体,决不是束缚于社会的绳索,而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协调器。它生长于社会肌体,但它的根须必须牢固扎在人文精神的土壤里。
人文精神是社会雕塑的力量,使社会与个体两个方面都达到自觉。个人如何在具体的历史、社会条件下将自己的创造性潜能释放出来。同时,社会如何开拓出更适宜发挥个体创造性潜能的氛围。因此在人文精神滋养下生长出来的法治,注定要以关怀人类自己作为最终归宿。在任何一种法治类型中,法治追求的总体目标都是人的自由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它客观反映人类社会发展的总体走向——从人的丢失到人的发现,从束缚人到解放人,从人的忽视到人的关怀的基本路径。据此,马克思指出了人从依附—独立—自由演变过程。在分析这一过程时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为我们指出法治应当关怀什么,但是他以人的人格演变为线索为我们描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轨迹,为我们确立了法治在这一历史轨迹上的定位,以及法治应当关怀人的基本目标—“个人的全面发展”和“个性自由”,同时表明了作为社会文明标志的法治应当关怀自己的充足理由。在马克思看来,人是社会的中心,人的解放和自由追求是推动人类社会内在动力。诸如法治这样的现代社会制度,就是人类摆脱依附走向独立和自由时发展起来的。没有人类对自身独立和自由的不懈追求,就没有专制社会的衰落,也就没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兴起,也就不会产生“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的法治。
简单地说,法治的人文关怀就是立足现实去追求人的理想,实现自身价值。在西方,人们习惯把法治释义为“rule of law”(法的统治)或“rule by law”(依法统治)。但是,我们往往忽视了它所暗含的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以人性为基础,对人自身命运的深切关怀。法治的价值就在它对人的意义,它只有在张扬人类理性,表达人类理想,实现人类信仰的时候,“法的统治”才不至于成为奴役人的工具,而成为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实现美好愿望的阶梯,才能最终“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自己”。
二、自由权利:法治的永恒的主题
卢梭说:“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 他告诫人民,“自由的人民啊,请你们记住这条定理:人们可以争取自由,但永远不能恢复自由。” 因而自由权利不仅是法治,而且是人类永恒的追求。恩格斯曾说,人类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法治作为人类的理性文化无疑是向自由跨出关键性的一步。自由作为人类孜孜以求的终极价值是人类本性所求,它体现了社会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人格和理想的执着追求。在康德看来,人是自由的,这是一个先验的事实。他说“从宇宙论上来解释,我们所说的自由是一种从自身肇始一种状态的能力,其因果性并非依据自然法则又从属于另一原因。”他认为自由作为人类本性的一种定在,是无须证明的。他说:“认定自由乃是理性存在者鉴于其行为而置于理念之中的根据,这种做法已满足我们的目的,因此我觉得没有必要从理论上去证明自由。因为,如果后者居于未定,那么对于无非遵循他自己的自由理念而行动的存在者,同样的法则也依然有效,而这个法则约束着乃实际上自由的存在者。”可见,康德把纯粹的意志和实践理性看成是自由的源泉,而把自由当成了一切行为规范的基本前提。但是,在康德那里,自由本身尚没有一种确切而实在的规定,而且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如何成为可能,他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
人类是既有理想又有理性的动物。理想源于理性,理性基于人的本性。人类能够凭借自身理性,营造一个理想世界,以提高生活质量,改造客观现实。当一个人用理想来指导
他行为的时候,也就是他发挥最高的灵性以实现其自身价值的时候。然而理想是构成人格基本要素,而自由才是人格的本质。有自由的人,我们才承认他有基本的人格,它才能具有社会创造力。正如哈耶克所说,“自由理想激发起了现代西方文明的发展,而且这一理想的部分实现,亦使得现代西方文明取得了当下的成就”。“在西方历史上,恰恰是这种对自由的信奉,使得西方世界得以完全充分地利用了那些每个导致文明之发展的力量,并使西方文明获得了史无前例的迅速发展”。自由赋予了文明以一种“创造力”,是它赋予了
社会进步的能力。西方法治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因此,任何类型的'民主政体和法治制度都是以尊重人的基本人格为前提,这就决定了法治的终极关怀必定是人的自由。可见,人的自由自觉的本性决定了必须要把自由确定为法治的最高价值目标。其实,亚里士多德早就强调与法治密不可分的“民主政体有两大信条,一是权力属于大多数人,一是自由原则”,“至于自由则在于做一个人想做的事情。在这种性质的民主政体中,每个人都过着随心所欲的生活。”接着他又指出:“遵照政体的宗旨生活,并不是就应被看作是受奴役,毋宁说这是一种自我保护和解救”,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民主与法治的根本宗旨就是自由。后来黑格尔则把法与自由溶为一体,把自由看成是法的灵魂。他说“法的基地一般来说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后来他干脆把法定性为自由,他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来说,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以自由作为基本精神的法,它必须体现对自由的关怀。难怪马克思把法比喻成“人民自由的圣经”。不言而喻,法总是体现一定自由,而以法铸造而成的法治,自由又无疑是它永恒的主题。所以法治无论是从制度方面还是从精神方面而言,自由既是它产生的根源,又是它始终关怀的目标。
这是因为人类是富于理想的群体,而理想又总是与现实是相伴而行的。理想是铸造现实的模型和方向,现实是贯彻和体现理想的行动。人类任何有价值的创造性活动,都是理想与现实相统一的产物。这表明作为人类理想的自由追求在每个历史阶段和生命段落中都有其具体实在的内容。就法治而言,真正的人文关怀是在任何条件下终极关怀与现实关怀的统一。这意味着当自由作为法治的理想目标之时,必定存在一个具体实在的现实目标。这一现实目标不会是别的,只能是与人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权利。这是因为,第一,法律上的自由一般演化为权利;第二,自由的权利化是自由现实化的基本途径;第三,自由往往是泛化而不确定的,只有权利化的自由才是明确具体的,才最有保障和意义。在此意义上,自由实质上是指人类可以按照自由的意志在社会关系中活动的权利。自由必须通过法并在法律的范围内实现。就此,康德说“权利是把每一个人的自由限制在个人自由与个人自由之间达到调和境界的条件上的,只要每一个人的自由能依照一个普遍法则,则这境界便可以达到”。孟德斯鸠也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在哈耶克看来,权利是获得或实现自由的方式,只有获得权利才能得到自由。权利是承认自由的结果和争取自由的依据。因此,现代任何类型的法治都在自由目标的指导下,去关注社会中的权利。无论是以自由主义作为思想理论基础的英、美法治模式,还是以国家主义作为思想理论基础的法、德法治模式,无论它们在形式上有多么大的差异,但在有一点上总是一致,那就是对人的现实权利的深切关注。如在奠定美国法治基础的《独立宣言》中,杰佛逊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某些不可出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卫这些权利才成立政府,而政府是经过受其治理的人民的同意才获得权力的。任何形式的政府若成了这些目的的破坏者,人民就有权加以变更。”同样,对大陆法系法治模式有奠基作用的法国《人权宣言》宣称:“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可见,保障和实现人的社会权利不仅是国家或政府的根本职责,也是法治的基本价值所在。正因如此,一系列为确保人的现实权利的法治原则出现在现代西方的法律文献之中,如人民主权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等等。也正是因为西方一些国家把自由和权利作为追求的目标,才形成了今天令人瞩目的西方法治传统。
从表象看,人治似乎是一种关怀人类自身的治国方式,因为它是以“重人”和突出人主体性的面目而出现。但从实际看,人治只不过是践踏人性的特权之治,人只能成为利用的工具和蹂躏的对象,最终无法成为关怀的主体。如古代西方的人治就常常表现为终极关怀与现实关怀的背离。它昭示人们在未来的极乐世界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幸福,但必须在现实世界含辛茹苦,忍受一切苦难。而传统中国的人治关怀却从来未能朝向人的价值,它的终极关怀——对完美德性的追求,总是违背人类的本性——对自由的追求;它的现实要求——道义责任的承担,却总是与人的基本需要——欲望、权利或利益相对立。况且,人治所关怀的“人”是狭义的,而非广义的;是大写的“人”而非小写的“人”。这个“人”要么就是掌握众人生死大权、异化为权力象征的君主;要么就是虚构的“圣人”。所以,人治并非真正意义上众人之治,实质是个人之治和权力之治,众人只不过是权力的奴隶。在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才会真正关心那些普通的、具体的人,它的使命就是矫正个人对众人、权力这个人的奴役,是提升人的价值的重要手段。因此,法治作为人类完善自身的理想,是人类精神追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凭借制度模式表达人类的精神关怀的向度,旨在追求人类的外在行为的有序与内心世界的至真、至善、至美的统一。我们不能忽视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是人类关怀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所创立的制度模式。无论何种模式的法治都是以人为核心、完善人类自身需要的价值追求,都无法忽视对“人的自由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的深切关怀。
三、 法治视野中的权利问题
(一)法学与权利
权利,一直是近代以来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早在十七世纪,德国法学家莱布尼兹(voleibnize)就直截了当地提出了“法学乃权利之学”的著名命题,为权利在西方法学研究中的核心地位奠定了基础。从此,权利问题不论在法律理论,还是在道德理论和政治学说中向来居于重要地位。而在中国,古代法学一直束缚在“刑名法术”之中,而与权利绝缘。到了近代,一些法学家才开始提倡把权利作为法学的核心范畴。尽管近代法学家并未最终把中国法学改造为“权利之学”,但是他们对权利的关注,并致力于使中国法学走出“刑名法术之学”而成为一门科学所作出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当代西方对权利理论有着卓越贡献的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就曾用激烈的言辞提醒政府:“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重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忽视法律同野蛮的命令的区别,它就不能重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对待权利,那么它也就不能认真地对待法律。”在这里,德沃金无非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个道理:法律与权利密切相连,政府对待权利的态度直接表明它对待法律的态度,它将直接影响着民众对待法律的态度
。因为“宪法、法律和实施权利的机构有意或无意、自觉或不自觉地反映着一个权利观念。”这种“权利的观念影响法律和保障权利实施的机构以及个人在事实上对权利的享有。”可见,法律中关于权利的规定和政府所拥有的权利观念既是法律获得或丧失人们尊重的基础,也是权利实现的保障。
其实,德沃金对政府应当认真对待权利的告诫,对法学研究也有同样的警示作用。因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与以权利作为核心内容的法律一样,忽视权利的研究同样会影响人们对法律遵从,对权利的尊重和法学的命运。一方面,法学对权利的关注程度表明一个社会对法律和权利的信念程度。因为“权利理论说明一个社会的信念,或相信作为自己信念的信念。”这个“信念”既是法律的,也是权利的。因而注重对权利的研究无疑既有助于法律信念的树立,也有利于权利观念的增强。如果法学不关注权利,就难以建立起政府和民众的权利观念,引起政府和民众对权利重视,正确指导他们对权利的认知、尊重和实践;如果它不导向和督促法律对权利的捍卫,那就难以建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依赖;如果它不致力于权利的呼唤和追求,它将因泯灭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而难以立足社会。
另一方面,权利是法学与现实社会连接的纽带,因而研究权利既是法学关注现实社会的重要方式,也是法学使命和价值的集中体现。社会本身是人的关系的网络,而人的关系往往又是基于权利或以权利为内容
而衔生。虽然构成社会关系往往又是基于权利或以权利为内容而衔生。虽然构成社会关系核心要素的权利不可能都在法律的调整的范围内,属于法学所涉猎的对象,但是社会最基本的、最实在的权利不受法律的调控和保护,属于法学研究对象。因此,关注权利既是法学本身的职责,也是社会赋予法学的使命。同时,法学注重对权利的研究也是法学自身发展的需要,是法学的立身之本。因为在权利的探索中,法学不仅能获得社会的信赖和支持,而且将获得发展的动力和创新的能量。总之,关怀权利和捍卫权利不仅是法律永恒的目标,也是法学研究永恒的主题。
权利作为我国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的确实中国法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并且一些学者以全新的思维和方法审视权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总体而言,无论在研究的层面、方法论上仍存在诸多局限,一种类同西方国家认识高度的、系统的全方位的权利理论体系远未建构,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
1.研究的进路单一,致使研究视野受限。从当前我国法学对权利研究的现状来看,主要局限在两个层面中进行:(1)法律关系层面,即把法律权利定格在法律关系之中、仅仅作为法律关系结构中的一个要素进行研究。其实我们并不否认在法律关系这一层面研究权利的意义,而是说仅仅把权利当作法律关系的一个要素,则不能统摄权利的各种现象。因此,在法律关系中研究权利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是十分明显的。(2)权利与义务关系层面,即仅仅局限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研究,而忽视权利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密切联系的研究。不可否认,权利与义务是关系最密切的一对范畴,但不是惟一的一对范畴。在权利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中,权利还与权力、文化、社会物质条件等众多范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对这些范畴的关系的研究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从权利研究的倾向来看,当代中国法学对权利的研究存在重价值研究、轻本体研究,重宏观研究、轻个案研究的倾向。目前人们热衷于谈论权利的价值、权利的保障问题,却极少探讨权利的本质、来源、演进、属性、结构、功能等问题,不是先埋头搞懂权利为何物,而是大谈权利的意义,使得对权利的研究逻辑倒置,形不成逻辑研究与实证分析齐头并举的研究风格。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学当前权利义务的研究中,应着力于以下问题的探讨:权利的来源,权利的演进,权利的结构,权利的实现,权利的冲突与协调,权利与权力、权利与利益的关系,权利的限制,权利的配置,权利推定,公权力与私权利问题等等。
(二)法律权利的构造
在一个国家或社会尊重权利的时代,理论之于实践的使命无非是:提醒人们有哪些权利、并怎样使用权利,同时还将告诉人们什么是权利。尽管要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来表达权利,并准确地回答“权利是什么”并非易事,但是作为理论探索却不能回避这一权利的基本问题。纵观古今中外的权利界说,都无法得出一个较为实证的回答。这除了权利要领的内涵和外延十分复杂外,另一原因则是对权利本身的剖析不够。因此,从权利结构分析入手,把握其基本构造,是权利分析的必经程序。
1.传统的权利结构分析
构造,作为某一事物的组织方式或基本结构,它必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该事物是由哪些因素构成的;二是它们之间的构成方式和状况如何。据此,权利的结构无非是指权利是由哪些因素构成,以及这些因素是按何种方式联系一体的。
我国法学对法律权利结构的研究尚早,但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到目前为止,主要确立了两种类型的权利结构:其一,由各种权利内容构成的权利结构,即权利体系。如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权利的结构由三部分组成:(1)自主行为的权利,即权利人自己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请求他人行为的权利,即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可能性;(3)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即在义务人违反法律,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他所应承担的义务时,权利人诉诸国家,要求协助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也有学者认为法律权利的结构由五个行为要素构成:(1)权利主体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2)权利主体可以不作出一定的行为;(3)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4)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不作出一定的行为;(5)权利主体受到不法侵害可以作出请求保护的行为。其二,由各种权利因素构成的权利结构,即任何一项权利的构成必须包含五要素: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
从上述第一种权利结构来看,如果可以称之为结构的话,那就只能把它称之为权利的外部结构。从该结构的源流关系看,明显受到前苏联法学的影响。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它所展示的并非真正的权利结构,而只是根据权利的表现形式或实现方式——自由行为的种类对其进行的划分,然后由划分出的各项权利所构成的权利整体。与其把它称之为权利结构,还不如把它称之为权利体系或权利系统更为恰当。从第二种权利结构来看,它把权利进行实质性的解剖,真正为人们展示一幅权利的内部结构图景,它是权利结构研究的重大突破。但是必须指出的是,通过意思表示或其他行为来表达的“主张”本身就是“自由”的一部分,它应包含在“自由”中,不应单独作为权利的一个要素。此外,作为权利的共同要素,“权能”并非包含在其中。因为:第一,有的权利存在并非包含“权能”这一要素,如人的生命以、名誉权等则无权能要求。第二,如果权利要求“权能“这一必备要素的话,就会剥夺一部分权利主体的权利,如精神病人和婴幼儿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不应把“主张”和“权能”作为权利的结构要素。
2.权利的结构要素
法律权利作为社会权利的一种,它与其他权利(如道德权利)的显著不同的根源就在于它的特有构造,即由特定的权利要素、按照特定的方式构成的。由于权利与法律权利并非等同的概念,法律权利仅仅只是权利体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种”。而且任何一项法律权利在形成之前,它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权利(如道德权利)而实际存在。所以,法律权利实际就是一种“原权利
”的派生权利。也就是说,法律权利的构造就是在一种“原权利”的基础上的再构造。那么,从法律权利的形成机制看,任何一项法律权利的形成都是其结构的内部要素和外部要素的整合。
(1)权利的内部要素。一项权利在成为法律权利之前,它已经以一种权利而存在。这意味着它本身就包含一定的利益追求、资格限制和自由行为的尺度。因此,从法律权利内部构成来看,它是由利益、资格和自由行为三大要素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笔者姑且把它称之为法律权利的“原权利体”。
(2)权利构成的外部要素。法律认可是法律权利的保障性因素。它充分体现了法律权利的权威和能力,是法律权利区别于其他权利的重要特征。因为具备利益、资格、自由行为三要素的权利可能是道德意义上的,也可能是宗教意义上的,况且并非在任何时期或任何条件下都能符合社会的价值标准,并被现实制度所容纳,所以国家和社会对权利的肯定是权利存在的基础。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律认可权利实质就一种权利选择。任何一项权利要成为法律权利都必须经过法律认可,即必须以法律确认为前提,没有相应法律认可的权利,就只能是一般权利而非法律权利。
(3)权利构成要素的关系。由利益、资格、自由行为和法律认可所构成法律权利结构不是要素的随意拼凑,而是一个相互支持的有机体。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第一,利益是资格、自由行为法律认可的目的性要素,处于权利构成要素的核心层面。因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第二,资格是利益要素的条件要素,是利益存在和实现的前提。第三,自由行为是权利中利益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法国著名哲学家勒鲁说过:“人的整个一生就是一系列的行动,即使人只在思想,他也在行动。那么用什么词来表达人的表现的权利,……这个抽象的词,就是自由。自由就是有权行动。”第四,法律认可是通过资格和自由行为来确定利益正当性的依据。
(三)权利的限制
1.权利的限制根据
从权利的表现来看,它是现实社会中人们从事社会行为的自由,这就表明权利的存在和实现都具有社会的属性。因为,作为权利主体——人不是孤立的,而是社会共同体中的一员。人之所以是人或所以是真正的人,仅仅由于人或个人是人类中的一分子。马克思也曾指出:“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但由于从他们彼此不需
要发生任何联系这个意义上说他们不是惟一的,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两性关系、交换、分工),所以他们必须发生相互关系。”可见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必须相互联系、相互依存。这就决定了权利必须存在和行使于社会关系的网络之中。这也就完全可能导致权利之间、权利与社会的其他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当权利主体追求一定利益而实施某种行为时,就可能影响他人或整个社会利益。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就对权利限制的理由进行了充分地揭示:“人民行使权利及自由时,仅应受法律所定之限制,且此种限制之惟一目的,应在确认及尊重他人之权利与自由,并谋符合民主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需要之公允条件。”很显然,权利限制是权利的相对性所决定的。
2.权利限制的基本方式
从限制的层面来看,法律对权利的限制往往是对权利的结构要素的限制。具体讲,包括两个层面的限制:第一,从表层看,法律对权利的限制是通过对权利的二要素即资格和行为自由的限制来表现和实现的。第二,从深层看,法律对权力的限制是一种利益的限制。法律对权利主体资格和行为自由的限制本身不是目的,而仅仅是手段。因此法律对权利限制的实质,是对权利包含的利益本身进行限制,限制利益是限制权利的目的所在。
3、权利限制的价值准则
权利为什么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是为了避免或消除权利冲突。为什么要消除权利冲突,是为了做到尊重和保障权利。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卢梭曾断言:无法律,则无自由。法律至于权利,即保护又限制,并且对权利的限制不在于取消权利,而在于实现权利;不在于削弱或缩小权利,而在于扩大权利。因而对权利进行限制的价值准则就在于“限制一定的权利仅仅是捍卫更大权利所付出的代价而已”。
4、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
(1)正当性原则。要使限制的权利不偏离保障权利的价值目标,那么对限制权利的正当性要求就是必须的。德沃金认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准备证明他所作的任何事情的正当性,特别是当他限制公民权利的时候。”该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第一,限制权利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上的依据。第二,作为依据的法律本身必须是正当的。
(2)不贬损原则。限制权利是以保障权利为精神底蕴,因此限制权利的基本前提不得损害权利。为了不损害权利,法律对权利限制的度量的把握就显得尤为重要。尽管现实中确定一个具体的度量标准是困难的,但确定一个总的原则还是可行的,这个原则应包括这样的内容:第一,法律对权利限制的最大限度是不能剥夺权利。否则权利就不能称其为权利,而沦为了义务或责任。第二,法律对权利的限制应以消除权利冲突为基准。第三,法律对权利的限制应以不妨碍权利的实现为主要指标。因为限制本是不是取消或缩小权利,而是确定权利行使的合理边界。
(3)最低性原则。法律始终以权利为基本的价值追求,它应站在客观、正义的立场上,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权衡来设定社会成员的具体权利。一般说来,权利受约束或限制越小,权利的存在和行使的空间就越大,反之亦然。因此,确立一个权利的最低限制原则就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当代,如何最低限度地限制权利已不是一个制度难题,而是一个技术难题。因为要确定一个统一的最低限度的限制标准,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笔者认为,最大限度地拥有权利与最低限度地限制权利是彼此消长的,那么权利的最低限制度就应该以权利的实际享有程度作为评价参数;权利的实现程度越高,权利的限制度就越低。
追求作文 篇7
懂得追求的人可以登上人生更高的阶梯,而不懂追求的人永远只能在原地逗留。比成功更宝贵的是追求本身,追求诚可贵!
小童是舍友的一位好朋友,今年读高二,第一次见到她就觉得她应该是个学习挺刻苦的孩子。一天中午,我和往常一样回到宿舍。只见小童坐在舍友床边无精打采,唉声叹气。小童愁眉苦脸地说着:“唉,英语又考低了,选择题部分才得68分。”舍友一脸惊奇的问道:“不错啊,难道有人比你更高?”“是啊,我们班有个人比我多3分呢!唉……”“不错不错,挺好的嘛,也就少个三四分,相信你一定会考到前几名的。”当时的我真是羡慕小童,敬佩小童,虽然她比我低一级,但是她这样有上进心,真的是个好学生啊!小童走了之后,我便好奇地向舍友打听她的消息。舍友说她是物化小班的,每次都考年级前几名。话音未落,便有这样的感觉:越好的人就越想追求更好的。
几天后,小童再次来到了我们的宿舍。看到小童,她还是那样愁眉苦脸,无精打采。我心想:成绩那么好,况且英语考得不错,排名应该还在年级前几吧!但她怎么还是这种表情?舍友说道:“向你贺喜了,考得不错吧!”而小童却低声下气地说:“班级第八,考得太差了!”我想这些话要让那些成绩不好的同学听到会气个半死吧!都这样了,还不知足?“别不开心了,这不挺好的,物化小班里排前几名,考大学稳当当的!”“那要看考什么样的大学了!”“南大,东南还是……”“我也不知道,我只觉得这次对自己的成绩特别不满意,其实……。”这句话,是小童靠近舍友的耳边说的,事后,对舍友死缠烂打,舍友终于说出了小童靠在她耳边的那句话,“其实我最想上的是清华。”当时的我再次被小童那股不服输,勇于追求的精神所打动。试想,物化小班前几名,考南大应该没问题,但人家就是想考清华。
或许对别人来说,她的成绩真是特别的好,但是真正成绩好的人是永远不会满足于自己当下所取得的成绩的。我们的老师也时常说:“如果你想考个三本,就把目标定到二本,如果你想考个二本,你也要把目标定到一本,当然想考一本的同学就要有更高的追求。”所以,拥有更高的追求才能帮助你实现自己的理想。
比成功更宝贵的追求本身,不管结局如何,追求诚可贵!
追求作文 篇8
我很平凡,平凡得就像那大海中的一滴水,没有光辉的历程,没有显赫的业绩,但就是在这些平凡的日子里,我的心却实实在在感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与充实。如果说非要找出什么原因的话,我想,那便是因为心中有爱。爱是人们身上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需求,爱能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而师爱则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特殊的爱。比起人类最本能的一种爱——母爱,师爱则体现为一种社会的、政治的高级情感。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教育技巧的全部奥秘在于如何去爱护学生。”的确,热爱学生是教师最为可贵的职业感情,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师爱更体现出不可估量的作用。有时一个微笑、一个动作,能打开学生的心门,能融化学生心中的坚冰。作为教师,我的职业理念是:以爱心育人,育有爱心之人。
“爱”源于高尚的师德,“爱”意味着无私的奉献。教师对学生的爱,不是出自个人的感情,而是出自社会的需要、教育的需要,这种爱是稳固的、深厚的,是与教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紧密相连的,这种责任和爱能超越一切,汇聚成一股无可阻挡的力量,创造出我们光辉和伟大的事业。
因为有了爱,世界才变的如此多彩。因为有了爱,人类才有了巨大的进步。而我们教师所奉献出来的爱,使我们的学生在爱的滋润下能够健康成长。但是光有爱心,而缺乏爱的能力,那又会出现什么样子呢?
还记得我班上有个叫小刘的男孩子,大大的眼睛,黑黑的皮肤,可总好像长不大似的。平时课堂上总是漫不经心,从不举手发言。作业本总是乱七八糟,东西丢三落四,几次单元测验,成绩相当差。各科老师都为他着急,可他总好像没事人一样。有时,真让人哭笑不得。几次找他谈心,发现他对自己很没信心,甚至有些自暴自弃。偶尔有一次,我在批改他的周记时,我知道了他的父母工作特别忙,平时无人关心。他的周记中的一句话,让我的心为之一颤。“我今天过生日,我想和爸爸和妈妈一起去公园,可是那是不可能的,我的爸爸和妈妈从来没有带我去过。我是一个没有人喜欢的孩子??”他的话深深触动我的心。
课后我找小刘谈心,与他谈心后才知道,他的之前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得到他父母的重视。于是,我在班上为他组织了一次活动,让他感受集体的温暖,知道大伙儿都很在意他,还在平时处处关心他的学习生活,并与他父母取得联系希望能尽量抽出时间关心孩子。小刘非常感动,决心把自己的功课补上去,我利用午休的时间,给他补习。没想到的他还挺聪明的,没有多久,成绩就赶上来了。他的脸上有了灿烂的笑容。教师节那天,他亲手做了一张卡片送给我,悄悄的放在我桌上。上面写着:老师我爱你。我在想,只有老师自己用心去爱学生,才能教会学生如何去爱别人,使学生更成熟懂事。在学生整个成长过程中,老师时刻都要伸出热情之手帮助其向上攀登,用自己的真诚感化学生,用爱心去换取学生美好的人生。
作为一个德育工作者,作为一个教师,对学生负责是我们最应有的工作。有人说:“如果一个教师把热爱教育和热爱学生结合起来,他就是一个完美的教师。”由此看来,“德”是赋予人类灵魂的基石,道德的培养和提高,不管是对教师自身还是对学生都是尤为重要的。只有热爱学生,才能去关心他们的成长,才能去
教书育人,才能尊重学生人格、引导学生成才。谁爱孩子,孩子就爱他,只有爱孩子的人,他才能教育孩子,教师应用自己博大的爱去温暖每一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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