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译事繁荣,对于提高国内学术研究水平,助益良多,对谁的不信任?——评Ely《民主与不信任》中译本。本站也曾经多次刊发文章,绍介最新出版的译著,并对译者致以由衷的感谢和敬意。但是,毋庸讳言的是,有许多译著由于各种原因,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种问题。本着批评、交流和提高之宗旨,我们也刊发了一些探讨性的文章,比如薛军先生的《关于庞德<法理学>的中译本的几句话》、张大卫先生的《李约瑟被误读与错译的语文和非语文原因探究之一》,对一些重要的学术著作的翻译提出批评和商榷。本期我们特别推荐的,也是一篇书评文章。作者对美国重要的宪法学家Ely的重要著作《民主与不信任》的中译本,提出了若干批评。作者和编者一样,希望能够通过严肃认真的批评,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共同促进译事进步。我们也衷心期待和欢迎您的参与。
《民主与不信任》是美国宪法学领域最重要的专著之一。作者John Hart Ely教授曾经担任哈佛大学教授、斯坦福大学法学院院长,2003年逝世前任职于迈阿密大学法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Henry P. Monaghan曾赞誉该书对“二十世纪美国司法审查理论做出了最重大的贡献”(见该书英文版封底)。翻译这样一部开创司法审查理论新领域1的著作,对于司法审查在操作层面尚未建立、在理论层面也还处于引介西方学说阶段的中国,其意义怎样说都不为过。
这样一部经典著作中文版的面世本来是一件颇值称道的事情。可惜的是该书中文的翻译质量低下,近乎不堪卒读。必须感谢出版者和译者的勇气,排出了中英文双语版。尽管作为该书整体不可分割之一部分的长达82页的注释和索引都被删除了,其理由是并不怎么站得住脚的技术上排版的困难,法学论文《对谁的'不信任?——评Ely《民主与不信任》中译本》。
在这篇书评中,我将首先介绍作为Ely的理论背景的解释主义和非解释主义以及Ely对这两种理论的批评,随之在第二部分详细分析Ely所主张的程序主义司法审查观。第三个部分则指出对于任何制度,不仅包括司法审查制度,而且包括民主制度的不信任是现代社会制度设计的一个基本前提。Ely的理论令人耳目一心,在美国的司法审查理论史上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Ely的理论并不是无懈可击的,第四部分则是对Ely理论的批评。另外,Ely的理论是针对美国的政治实现和学术问题提供的解决方案。它对于宪政研究方才兴起、宪政实践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意义,是本文第五部分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文章的最后但不是最不重要的部分则是对中文译本出现问题的具体评论。
一、 司法审查的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
司法审查的最大缺陷在于,它以一个非民主产生的司法机构去审查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在一个民主已经成为民情的社会中,从规范层面来说,司法审查之存在首先就要解决其正当性问题。Ely将此前的司法审查理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概括成解释主义和非解释主义两种模式。
在他看来,所谓解释主义的司法审查理论,指的就是将宪法之条款看成自足的单元,所有的宪法判决都是从宪法条款的含义出发,而不是从宪法条款的四维之外寻找宪法判决的基础。而非解释主义则是从个人对有关社会价值之理解而非从宪法文本的广泛主题中寻找宪法判决的原则依据。(页88中文下注。)
表面看来,解释主义的司法审查理论缓和了有关司法审查非民主性的指责。法官遵循的乃是依据最高民主制定的宪法行事。耶鲁法学院的Bruce Ackerman教授认为,美国宪法是在广泛的政治参与下创造出来的,它比常规情况下的立法具有更深刻的民众基础。在他看来,依据宪法而进行的司法审查就是为了保护宪法不受常规立法的侵蚀。而在这些常规立法的过程中,人民的参与显然没有在宪法制定时刻那么高涨,其对常规立法的关注也显然不如他们对宪法的关注那么集中。2因此,在这种理论之下,司法审查实际上是保证已经体现在宪法中的人民意志在日常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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