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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文章

admin 高三作文 2020-04-22 23:01:18 离婚夫妻

篇一:《影响人一生的文章-感悟生命_父母离婚了》

虫子

高三那年,父母离婚了。我自知父母离婚是迟早的事,心中并不很悲伤,我被判给了母亲。喜欢父亲的那个女孩,我心中也喜欢,她温柔、大方、善良,不过就是脾气大点。我心中暗自为父亲庆幸,庆幸这女孩对父亲如此一往情深。我始终也搞不清父亲有什么优点能吸引她,既不帅,也不会关心人。喜欢母亲的男士也不错,对母亲真的好,照顾得无微不至,也常关心我,送我小礼物。我为他们祝福。

说来很奇怪,我父母的离异引来的是别人的悲伤,他们总觉得我可怜,觉得我一定很伤心。邻居阿姨常让我到她家玩。去了,总拉着我的手,说都是那女孩、那男的破坏了我们幸福的家庭,我应该对他们不好,赶走他们,这样我的父母又会和好。任凭我怎样解释,他们都不信。有时候我甚至想,或许我应该悲伤一下。真的有一次我伤心了。

高三下半学期,要交资料费还有其他费用,需要五百块钱。母亲在离我较远的地方做火锅生意,我便自然而然打电话给父亲,说要交五百块钱。父亲用责备的口气说,他没有那么多钱,让我打电话给母亲,让母亲寄过来。我的心被刺了一下,好痛,是的,我“忘了”父母已离婚了,我已不是父亲的女儿了。拿着电话的手颤抖着,心也同样,泪水不争气地爬满自己的脸颊,好冰。独自静静回到宿舍,想,父亲,您得到了自己的幸福就不管我了吗?这件事烙在我心里,我不肯原谅父亲。父亲常接我到他的家去吃饭。在校园我只肯走在他的后面,他对我说话,我只摇头或点头,自己也不主动跟他说话,吃饭时,我更是一言不发。直到后来„„母亲来学校看我,拉着我的手在校园里散步。她从父亲嘴里知道这一切,幽幽地告诉我:其实她和父亲都感激我,感激我不反对他们的抉择,感激我的真心祝福,父亲那次是做生意赔了本,的确没那么多钱,那阵他的心情不好,父亲是个爱面子的人,肯定不会向我道歉。母亲说父亲为我对他的不理睬感到难过,人也显得憔悴了。他知道我喜欢洋娃娃,说等高考完,一定买给我最漂亮最大的洋娃娃——这是喜欢父亲的那个女孩告诉我的,听着听着我低着头只是流泪。对不起,父亲,我不该那样。

第二天,父亲又来接我到他家吃饭。我静静地走在他的后面,注视着父亲的背影,父亲真的有些驼背了,脚步也不那么矫健了,让我感觉到岁月的无情。

吃饭的时候,我依旧静静地不肯说话,只是夹了父亲最喜欢的猪耳朵放在他的碗里,我注意到父亲忽然停了一下。

我写的不知道算不算故事,只知道那段记忆像洗得发白的牛仔裤——有了岁月的深刻,那段记忆也像无味的一朵野花——看起来那么平淡,但它的确让我长大了。长大了,多一些理解给父母。

篇二:《离婚有关法律文章》

题 目:姓 名:学 号:学 院:专 业:年级班级:指导教师: 2014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研究 华亚伟 201010010031 政法学院 法学双学位 2011级 刘森

年 5 月 4 日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本人完全了解有关保障、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有关毕业论文管理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同意省级优秀毕业论文评选机构将本毕业论文通过影印、缩印、扫描等方式进行保存、摘编或汇编;同意本论文被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和查阅。

本毕业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

论文题目: 作者单位: 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目 录

引言 …………………………………………….. 1 一.离婚经济帮助的概述 …………………………….. 2 二.离婚经济帮助的问题 …………………………….. 3

(一)离婚经济帮助的对象问题………………………………….. 3 (二)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问题……………………………… 3 (三)离婚经济帮助适用的方法问题……………………………… 4 (四)离婚经济帮助的数额问题…………………………………. 4 (五)离婚经济帮助变更和终止问题……………………………… 5

结语 …………………………………………….. 6 参考文献 …………………………………………. 7 致谢 …………………………………………….. 8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研究{关于离婚文章}.

摘 要: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夫妻双方离婚时,生活宽裕的一方对生活困难的一方的经济救济。该制度设立的为了使得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人,可以得到配偶的经济帮助以便能够正常的生活。但是,通过这几年婚姻法实践中出现许多经济帮助制度中的帮助对象、适用条件、适用方法、帮助数额、变更和终止情形等问题,因此需要立法完善,以解决社会生活中很多问题。 关键词:离婚;经济帮助;帮助数额

Divorce economic help system research

Abstract:Divorce financial assistance system is such a kind of divorce remedy system which is for the sake of respecting the couple’s personality independence and equality and devoting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weak and for the purpose of achieving the balance of the damage and the relief effectively. That is to say, this system is the form that the law provides right relief and helps to the party whose right was damaged or at a time of hard economic times in the process of divorce. The initial purpose of the system is to make those living a hard life when divorces can get financial assistance from the original spouse so as to maintain normal life demand. However, from recent years’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marriage law, it reveals that the financial assistance system still needs to standardize and perfect to solve more difficulties and hot issue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divorce;economic help;the amount of help;change and termination

引言

如今社会离婚现象存在较为普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关于离婚文章}.

不断提高,大家对婚姻的质量要求也提高了,也希望自由的婚姻选择。离婚就是宣告婚姻关系的结束,是男方和女方依照法律解除夫妻关系的的合法行为,它不

篇三:《离婚有关文章》

一、离婚和离婚的基本要求

离婚,是指配偶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其基本要求有四个方面:一是在时间上,离婚只能发生于配偶双方生存期间,如有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则不存在离婚;二是在主体上,离婚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自己行使。即只有夫妻才能提出离婚,任何人都不能对他人的婚姻关系提出离婚主张;三是离婚的前提,应该是有合法婚姻关系存在,非法同居关系,或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结婚证的无效婚姻,不能按离婚来解除;四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履行法定的离婚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自愿离婚,在财产和子女抚养方面取得一致的意见,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户口、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双方虽然自愿离婚,但因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或是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可直接向被告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对双方要经过调解,如调解无效,则以判决方式解决

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离婚条件.《婚姻法》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那么,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

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此条与新婚姻法第32条二款四项规定不同,已不再适用--编者说明)。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关于离婚文章}.

四、离婚财产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伴随着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应分清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既要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也要保护家庭关系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的财产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不能受到侵害。在离婚时,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家析产。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1980年《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现行《婚姻法》

第18条增加规定了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第19条增加规定了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家庭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和全家共有的财产。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因离婚而离开

家庭的一方可以以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资格,分得其应有的份额。未成年子女通过继承、受赠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属于其本人所有,有离婚后负责抚养该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

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受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

对于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在离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有约定的,离婚时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对于口头形式约定,必须双方无争议,方按口头约定的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规避法律。如果规避法律,则该约定无效。所谓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指该约定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例如,夫妻一方为了转移财产,避免个人所负债务,在离婚时约定把所有的财产归于另一方所有,使其债权人难以获得应得的财产,或者进行假离婚以逃避债务,这样的约定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约定无效。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按照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时,应当做好调解工作。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在互谅互让的原则上得到合理的解决。如果当事人有争执,法院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2、离婚财产分割要把握以下三点:

(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没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区分,然后再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对究竟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一是男女平等;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三是照顾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四是对尽家庭义务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予以补偿;五是约定优先于法定;六是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七是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

抚养权是基于家庭关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此种亲子关系下权利对象,为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乙而《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虽然有法学专家指出,亲权应与监护相区别,但在制度未设立之前,在现有的立法结构下并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调整。在我国,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大类,一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和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的关系;二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以及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

所以,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权(或称抚养义务)的对象,从血亲关系的分类上有四种情形: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受其抚养教育形成抚养事实的继子女。

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抚养权的归属或责任的归结较少引起争议。只是在夫妻离婚时,基于法律规定的在达成离婚的合意或判决离婚时,必须对财产分割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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