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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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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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90号)、《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48号)、《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52号)等文件精神,服务和支持技工院校培养技能人才,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一、试点范围
(一)安徽省正常办学、开展过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技工院校,可自愿向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试点。
(二)试点技工院校可根据本校专业设置、培训工种(项目),申报试点职业(工种)。试点职业(工种)为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0年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工种)不纳入试点范围。相关职业(工种)等级设置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技术规范。
(三)试点技工院校应具有与申报试点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评等专家队伍、考核场地设备设施等认定工作条件,具有相应题库资源或具备试题开发能力、条件。根据技工院校办学层次及条件,原则上,技师学院可备案开展各等级认定,高级技工学校可备案开展高级工及以下等级认定,技工学校可备案开展中级工、初级工认定。
(四)试点技工院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统筹规划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保留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继续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评价,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可根据学生(培训学员)实际意愿,由自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独立自主开展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也可依托校企合作、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参与人才培养评价,为学生(培训学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也可根据需要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遴选公布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合作,为学生(培训学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技工院校也可根据校企合作企业委托和双方协商,为未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校企合作企业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工作分工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全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动员属地技工院校参与认定试点,管理属地技工院校认定试点备案有关事项,指导监督属地技工院校按要求开展认定试点工作,落实有关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认定试点业务指导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认定由安徽省鉴定中心或省鉴定中心委托市鉴定中心对相关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机构备案
(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动员属地技工院校申报试点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本着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向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一对一”方式对属地技工院校备案有关事项进行指导,根据技工院校专业(学科)、培训工种(项目)实际,按备案有关要求对其申报的职业(工种)等级、鉴定条件和支撑资源等进行评估,提出技工院校可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等级的备案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复核。复核后,由省鉴定中心集中将有关备案信息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评估确认。
(三)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评估确认的技工院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省鉴定中心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向试点技工院校分配证书号段,出具备案回执。完成备案的试点技工院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全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四、认定实施
(一)计划报备。试点技工院校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具体认定批次计划报属地市鉴定中心备案,内容包括职业(工种)、认定对象、时间地点、考评督导等考务安排情况,其中面向培训学员开展的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认定计划由属地市鉴定中心备案后报省鉴定中心。
(二)实施认定。试点技工院校根据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应安排内部质量督导员全程监督认定过程,运用技术手段严肃考风考纪。各级鉴定中心结合试点技工院校报备的认定批次计划,根据需要组织抽查、监督。认定结束后,试点技工院校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结果报备。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试点技工院校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汇总表》(附件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证书信息表》(附件4),报属地市鉴定中心备案,再由属地市鉴定中心报省鉴定中心。
(四)证书办理。试点技工院校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提供的证书参考样式,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对经规范认定并完成报备的合格人员证书信息,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平台,与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接,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五、时间安排
(一)2020年2月10日前,各市进行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动员,布置属地技工院校备案申报工作。
(二)2020年3月10日前,各市完成试点技工院校备案工作,并逐级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备案信息。
(三)2020年3月至11月,各市组织属地试点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
(四)2020年12月,全面总结认定试点工作,在全省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宣传,做好支持服务,确保试点工作加快推进、规范有序。要及时指导试点技工院校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完善评价制度及工作流程,提供题库建设及试题开发、考评督导人员队伍建设等指导服务。要支持和指导技工院校全方面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突出特色,发挥优势,联合企业重点开展职工培训,面向社会扩大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帮助培训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
(二)各试点技工院校要严格执行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技术规范,科学设定评价内容,综合评价学生的能力,对于暂未颁布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技术规范的职业(工种),技工院校可积极参与标准制定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开发工作。要深化企校合作、产教融合,积极探索专业设置与职业(工种)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结合学校教学过程和结果考核,通过多种方式、途径为学生(培训学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要充分发挥以赛促学、以赛促评作用,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规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试点技工院校应在备案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评价机构监管办法等有关要求,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考务管理,按规定做好证书发放、备案和统计工作,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妥善保管报名材料、考评材料、成绩表单、公示内容、视频影像等过程性资料,做到认定过程可追溯,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和学校、社会、学生及家长等的监督。
来源:安徽省人社厅
主编:孙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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