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0位教师联名起诉紫云县政府,贵州安顺中院已受理
陆惠等860位紫云县教师,为争取教师与公务员同等工资待遇,联名起诉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8月1日在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案号是(2020)黔04行初223号。
起诉状部分内容截屏
此前,贵州紫云县教师陆惠等人,为争取教师与公务员同等工资待遇,依法向政府提出诉求提高教师法定工资待遇,但遭到当地紫云县教育和科技局的疯狂打击报复。
告状讨薪教师或调动或开除
陆惠老师再过几年就将退休,她长期在艰苦农村任教,任劳任怨,恪尽职守,积劳成疾。想不到这次为讨要教师的合法工资待遇,教科局领导明知陆老师身体有病,还以工作需要为名,强调她去更为边远艰苦的学校任教,那里医疗条件差,交通不便,而陆老师患有有脑梗塞,难道这不是领导们借病杀人么?用心狠毒,官德何在?
陆惠老师不服教科局随意调动,已经依法提出申诉,已经向相关部门递交了教师申诉书,但相关行政部门一直保持沉默,不予理睬。
申诉书内容如下:
被申诉人:紫云自治县教育和科技局,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松山街道城墙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杨习勇,局长。
申诉请求:
1、责令被申诉人撤回紫教科人(2020)17号文件。
2、确认申诉人与格凸河镇二关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事实理由:
2020年,申诉人与格凸河镇二关学校续签了聘任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该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真实有效。申诉人在格凸河镇二关学校任教期间,遵纪守法,恪尽职守,爱党爱国,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2020年5月,被申诉人突然向申诉人送达“紫教科人(2020)17号”文件,通知“格凸河镇二关学校陆惠同志调宗地镇戈枪小学聘用……于2020年5月20日前办理完相关调聘手续。”申诉人不服该调动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规定:“行政机关对属于其管辖的教师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认为,履行教师聘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职责,被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随意调动教师正常履职,没有法律政策依据。申请人没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聘的情形,被申诉人不顾聘任合同,随意调动,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提出申诉,请求紫云县领导依法公正予以处理,并把教师申诉处理的书面决定书送达给申诉人。
紫云县教育和科技局得知告状申诉消息后,打击报复疯狂升级,严密监控教师们手机微信,通过威胁恐吓瓦解支持告状的教师,以孤立陆惠等维权教师代表。
陆老师的脑梗塞病需住院继续治疗,但她的工资被教科局停发了,现在无钱交纳住院费。病情如火,陆老师提出请假治病,而紫云县教科局相关领导互相推诿迟迟不予准许,还威逼9月份必须到岗教学。冷血无情啊!
教师要求享受与公务员同等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待遇,是否有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31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根据以上三部法律的3条法律条文,和中央国务院意见中的明确规定,通过逻辑推理分析,教师要求享受与公务员同等奖金、补贴、津贴等待遇,是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
教育部陈宝生部长说:确保中小学教师的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
陈部长还说:提高教师待遇、提高教师地位、荣誉感,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确保政策真正落实,落实到教师的心里面去,让他们脸上充满笑容。
依法治国,何时才能真正实现?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何时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全国教师翘首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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