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校园新闻

关于加强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2月7日责任编辑:林小芳来源:新京报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20〕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9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中小学)的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方向,全面实施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凝聚优秀人才。发挥单位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实现我省“两个跨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动力支撑。

2.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坚持优惠政策向四大片区和农村中小学倾斜,增强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和农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激励更多优秀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从教;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中小学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问题;坚持分级管理,以校设岗,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维护中小学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3.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以优化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为重点,以加强聘用管理为核心,通过构建合同用人机制、公平竞争机制、绩效评价机制、分配激励机制、人员退出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逐步形成充满生机、富有活力、公平高效,更加符合中小学特点和工作人员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岗位总量、类别、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

4.公益一类中小学,在审批编制内设岗,以核定的人员编制数为设岗基数;公益二类中小学,在备案编制内设岗,以备案的人员编制数为设岗基数。

5.中小学岗位可以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类岗位之间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其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按省的统一规定执行。

6.根据学校发展和工作需要,中小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按有关规定设置。

7.中小学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根据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中小学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量,按核定的学校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设置; 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

8.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办学规模、办学水平和教师队伍建设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不同办学层次、不同办学水平的中小学,实行不同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具体控制标准见附件1)。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总量按国家分配给我省的正高级教师数量确定,由省上统一分配至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

9.完全中学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根据学校高中、初中任课教师数量之比,按普通高中的办学层次和初中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统筹确定。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根据学校初中、小学任课教师数量之比,按初中和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统筹确定。

10.中小学可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适当调低上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对调低的上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以用于增设下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

11.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教研室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0%。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中小学教师岗位为单位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

12.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四大片区88个县(名单见附件2)的中小学、其他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按本《指导意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未能设置中、高级教师岗位的,确因工作需要,在教师岗位总量内,可以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申请设置1个一级教师三级岗位、1个高级教师三级岗位。

13.未经核准,中小学工作人员不得同时聘用两类岗位。其中,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为“双肩挑”岗位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岗位职责实行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双肩挑”,在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占管理岗位数,不占专业技术岗位数。

14.中小学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工作需要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设置。其中,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鼓励中小学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5.对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单位,可由主管部门按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结构比例集中设置岗位,岗位设置结果按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结构比例统筹配置到相应单位。

16.中小学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分设、合并、变更机构规格、增减人员编制、办学水平发生变化、实施改革等情况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变更岗位设置方案。

三、竞聘上岗、交流轮岗和考核培训

17.中小学应当建立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制度,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竞聘上岗可以采取民主推荐、考试考核、评价考察等方式进行,程序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岗位条件设置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基础,兼顾工作量、考核结果、资历、聘用年限等。

18.中小学内部产生岗位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实行竞聘上岗:

(1)新设岗位、出现空缺岗位;

(2)晋升岗位等级、转聘其他类别岗位;

(3)聘用合同期满重新聘岗;

(4)分设、合并、改革或职能调整重新聘岗;

(5)缩减岗位数量,现有人员超过核准岗位数需要分流人员。

19.中小学内部没有合适岗位人选的,可以面向其他中小学在岗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开展跨校选聘。跨校选聘具有岗位聘用资格的教师,被选聘到岗后应当及时办理聘用手续;选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结合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进行,被选聘人员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后,应当及时办理岗位聘用手续。选聘的程序可以参照竞聘上岗的程序进行。

20.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的教师,在交流轮岗到的现学校岗位总量内,在无相应岗位空缺的情况下,首次按原学校所聘岗位聘用,超过现学校相应岗位等级数量的,逐步消化;符合现学校岗位等级晋升条件的,可以按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晋升岗位等级。

21.按管理权限由组织安排交流轮岗的中小学校长、副校长,按组织安排聘用管理岗位。原聘有专业技术岗位的,首次按原学校所聘岗位等级聘用,超聘的,逐步消化。

22.中小学应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考核评价标准,加强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分配、表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的主要依据。考核要以聘用合同约定和岗位职责任务为依据、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全面考核中小学工作人员的表现。

23.切实加强兼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双肩挑”岗位聘用工作人员的考核。教育部门要结合学校班子考核,考核其履行管理岗位职责情况; 学校要按照同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标准,考核其完成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任务情况。对未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量的,不再兼聘专业技术岗位。

24.建立中小学工作人员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制度,实行学校、学生、教师、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考核评价机制。中小学在实施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时应当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结果低于80%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结果低于50%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25.中小学工作人员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当年不计算为岗位聘用年限。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以及违法违纪后受到处罚处分的,年度考核档次确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26.中小学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岗位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中小学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岗位聘用、实名制和聘用合同管理

27.中小学聘用工作人员,应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进行。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实施岗位聘用时,应预留一定数量的高等级教师岗位,用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的学科专业人才。

28.中小学应根据职能职责、公益目标任务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别各等级岗位职责,编制岗位说明书,做到岗位名称明确,岗位条件清晰,岗位任务具体、岗位考核有据。

29.中小学工作人员取得教师职称资格后,首次聘用在相应层级最低等级的教师岗位。续聘时按国家和省关于竞聘上岗的规定,参加竞聘上岗,实行能上能下,符合岗位等级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岗位等级; 对未完成聘用合同约定工作任务等情况的,可以低于原层级、原等级岗位聘用,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调整到其他类别岗位。

30.中小学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本单位设置的相应层级内部最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的,可以直接竞聘本层级内部最高等级的岗位: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学术称号;

(2)教育教学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主研人员;

(3)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结果连续三年高于90%;

(4)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档次。

31.中小学教师聘用现等级教师岗位以来,从事的教学工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岗位等级聘用年限。其中,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

32.中小学教师在所聘岗位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竞聘高一等级岗位:

(1)实施国家人才项目引进的教师;

(2)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优秀档次一次及以上的教师;

(3)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结果高于90%的任课教师;

(4)组织安排交流轮岗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满3年且继续留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

33.中小学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从结果被确定的次月起,应当调整岗位,并低于原岗位等级聘用:

(1)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档次的工作人员;

(2)有严重失德行为、师德考评不合格的教师;

(3)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结果连续两年低于60%的任课教师;

(4)其他应当低于原岗位等级聘用的情形。

34.除按省委省政府规定,经组织选派并按管理权限批准报教育、人社部门备案外,不在教师岗位工作连续时间满1年的中小学教师,不计算为教师岗位聘用年限,不得晋升学校教师岗位等级。

35.在所聘岗位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档次,且符合学校岗位具体条件,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竞聘同一职务层级内部上一等级教师岗位时,可不受教师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1)在农村中小学同一等级教师岗位聘用满10年及以上;

(2)在农村中小学连续工作20年及以上的教师聘用城镇学校教师岗位;

(3)在农村中小学工作累计满30年的教师聘用农村中小学教师岗位。

36.中小学具有下列情形的教师聘用岗位,不受同一职务层级内部相应等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取得教师职称资格,首次聘用相应层级最低等级的教师岗位;

(2)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聘用一级教师三级岗位满两年及以上竞聘一级教师二级岗位;

(3)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聘用二级教师二级岗位满两年及以上竞聘二级教师一级岗位。

37.中小学聘用正高级教师,占学校教师岗位总量,不核减学校高级教师岗位数。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二级岗位条件的教师,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聘用。聘用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一般应在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聘用满三年及以上,且不超过正高级教师总人数的30%。

38.中小学领导人员的聘用和管理,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39.建立中小学工作人员实名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小学工作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实名管理应包括中小学工作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身份证号、进入单位方式、参加工作时间、聘用岗位、聘用期限、合同订立等基本信息。

40.中小学与人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确定工作岗位,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包括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期限、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作任务等基本内容。聘用合同管理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新聘人员从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学校订立聘用合同。

41.中小学工作人员实行聘期管理,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符合有关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42.中小学工作人员聘期内原则上不得变动工作岗位,不得转聘其他类别岗位。其中,符合岗位等级晋升条件的,可以按照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晋升岗位等级;有降低岗位等级情形的,应当降低岗位等级聘用。

五、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43.中小学专业技术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校外教育机构、参照执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教育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以及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程序和权限等事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20〕19号)等规定执行。

44.在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工作中,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学校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学校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的方式,做好岗位设置方案拟订、聘用办法细化、实施人员聘用等工作;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审核报备等工作;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岗位设置方案备案、聘用结果认定和实名制落实等工作,加强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45.各地、学校主管部门和中小学要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认真执行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执行本《指导意见》的,学校主管部门不予审核,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备案岗位设置方案、不予认定岗位聘用结果,不予兑现有关人员岗位工资,并应按人事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46.本《指导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州)、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热门关键词

  • 1、独宠罪妃
  • 2、拆兑
  • 3、欧亚商都官方网站
  • 4、济南卫生学校
  • 5、神魔杀
  • 6、家有仙镯
  • 7、联合突袭
  • 8、期待冒险
  • 9、藏宝图相册
  • 10、娜美2年后h
第一中学——为您搜集全国各地一中网站信息联系方式。
网站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14 www.15033.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