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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下发重要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2月7日责任编辑:林小果来源:新华网

近日,湖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一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 号),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中小学补课乱收费

各地要切实落实《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教发

〔2020〕21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违规办学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20〕12号)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学校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进行成建制补课,确因设置高考、自考、成考、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耽误的课时,学校可在学期内节假日或寒暑假按实补足,但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学校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二、坚决制止择校乱收费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20〕13号)要求,切实规范招生入学政策,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行为,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以及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三、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中小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借家委会之名强制摊派或统一收取空调安装费、饮水装置费等。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军训(含军训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超标准收取校车费、伙食费、住宿费、校服费等;坚决制止强制学生购买各类商业保险以及违规收取保险公司保险费返还款等违规收费行为。

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362号)和《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20〕4号)规定,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中小学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工作,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每学期初需主动向家长告知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收费事项、费用开支等工作方案,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收费。中小学校不得借校内课后服务之名违规补课、违规乱收费。

四、加大中小学有害APP进校园、违规征订教辅材料、中小学食堂管理等整治力度

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102号)文件要求,进入校园的学习类APP不得向学生收费或由学生支付相关费用。

各地要建立健全中小学违规征订教辅材料问题整治的长效机制,严禁违规指定选用、征订教材版本,违规订购和使用盗版、盗印教材;严禁强制向学生推销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教辅资料及其他学习用品;学校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要重点整治违反教辅材料选用“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原则的问题,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和学生课业负担,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教学环境。

各地要根据带量营养食谱确定的质量标准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0〕30号)明确的成本核算标准,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学生伙食费收费标准,为科学营养供餐提供支撑,严禁家长委员会收取伙食费。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禁强制学生搭餐,严禁学校在校内商店和食堂违规牟利。

五、规范高等学校收费

规范高校校企合作收费,企业承担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教学任务,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学校、企业都不得再以其他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不得变相以企业或民办学校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不得将学费与企业其他名义费用捆绑收费,不得强制、组织学生向企业缴纳额外费用。

规范高校培训收费,不得将学费与培训费等捆绑收费。收取培训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影响正常教学,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

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收费管理,落实高校收费监管主体责任,坚决制止函授站违规乱收费。

六、规范民办学校收费

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457号)要求,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监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参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审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据实收取(不以盈利为目的),报同级发改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坚决查处民办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建校费”“择校费”“资源费”“信息费”“坑班费”“捐资助学款”等其他费用的行为。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教育、发改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无论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七、加大教育收费监管力度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要加强对本地区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管,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要继续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把治理教育乱收费纳入办学行为专项整治和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通过专项检查、公开曝光、重点约谈、行政问责等手段,推动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严肃纪律,加大责任追究。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范围、超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企业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问题,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到位,并严肃查处,严肃问责。对情节典型、性质严重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取消相关学校“文明校园”等评选资格,强化警示震慑功能;对学校负责人、教师违反规定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取消相关人员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对于屡查屡犯、屡纠不改、多次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还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省级教育和发改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地收费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结果通报全省。

来源: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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