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云南省红河州又一黑社会老大被判“死刑”,揭秘红河州黑老大“发家致富”及落网的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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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云南个旧市马志保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其他罪名一案,8月30日至31日在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马志保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十一项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成员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及罚金。
据悉,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长达220页,共计117600多字。
组建涉黑团伙 强迫他人交易
据法院介绍,自1991年,被告人马志保为争夺矿源,从邀约他人在个旧殴打左明浩起,开始纠集或伙同他人,在个旧地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一系列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扩大个人的犯罪影响。后马志保通过发工资,给提成、股份、高额奖励和出场费等方法,进一步纠集、拉拢大量“两劳”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其为首,以被告人赵永桓、陈勒斗、赵永久、薛勇、普锐、陈维、钟进前、肖红、朱岳、车建彬、唐恒云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姚润、吴斌、何斌、杨明、蒋天勇、普文伟、姚刚、王华、杨力华、兰敏、李沙咀、任伟等人为参加者,组织结构清晰、内部分工明确,并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此过程中,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马志保于2020年9月注册成立“个旧市宝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公司),并以此为掩护,以其经营的采矿点为依托,长期在红河州个旧市、石屏县、建水县、元阳县等矿产资源集中区域,通过提供地下保护收取保护费、强行入股、霸占矿山、非法买卖矿源等方法,聚敛了巨额资产。马志保通过其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骨干和成员,在红河州区域内大肆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贩卖、运输毒品,容留吸食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拘禁等一系列严重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致使当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缺乏安全感,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在社会上形成了重大影响。此外,为逃避司法机关的查处,马志保一方面通过安排出逃资金、线路等方式,帮助组织成员作案后潜逃,另一方面通过指使王清明等人收买个旧市公安局民警韩志远、袁生为其提供非法庇护。
2020年12月11日聚众斗殴伤害万祥红案件发生后,马志保多次找到罗林(时任个旧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已判处)打探案情,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马志保在潜逃过程中,还指使薛勇通过兰敏、孙建琼、马继明、马福保等人转移涉案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志保起初参与熊进文等人犯罪团伙作案,继而纠集赵永桓、赵永久等多人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从中逐步发展壮大,形成了参与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年来,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倒卖矿山、敲诈勒索、霸占他人矿源,收取地下保护费,强行入股、贩卖、运输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聚敛大量钱财,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犯罪;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他们无视法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多人伤亡;聚集多人持械斗殴致人重伤,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财物;利用其犯罪影响,强行介入他人纠纷,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非法剥夺公权力,提供黑保护,强行收取保护费;公然藐视法律,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谋取暴利,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藏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妨害司法;采用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在红河州部分矿区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据介绍,被告人马志保纠集该犯罪组织的成员,并对骨干成员进行分工和指挥,系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应对其组织、领导的犯罪及其成员为组织利益而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赵永桓、陈勒斗、赵永久、薛勇、普锐、陈维、钟进前、肖红、朱岳、车建彬、唐恒云直接接受马志保的指挥和安排,为了该犯罪组织的利益多次积极参加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加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所得数额巨大,或者与马志保关系密切,在违法犯罪活动中直接听命于马志保,在犯罪组织中地位、作用突出,系该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被告人姚润、吴斌、何斌、杨明、蒋天勇、普文伟、姚刚、王华、杨力华、兰敏、李沙咀在马志保及其骨干成员的领导、管理和指使下,多次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犯罪组织的成员。被告人马志保及上述42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中,被告人马志保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行贿罪。被告人车建彬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唐恒云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其余被告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窝藏等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并被处予金额不等的罚金。同时,判处各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给予相应的民事赔偿。
宣判后,马志保、车建彬、唐恒云等表示要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