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学省级教学名师和骨干教师评选条件
一、中小学省级教学名师
中小学省级教学名师从特级教师或省级骨干教师中选拔,任特级教师或省级骨干教师以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践行“贵州教育精神”、“贵州教师誓词”和“贵州教师自律歌”,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精通业务,教育理念先进、教学特色鲜明,在教育教学中能全面贯彻落实新课改要求。关爱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在学生、家长、教师中评价优秀。对违反规定进行有偿补课、体罚学生及其他有损教师声誉等行为并查实的,实行一票否决。
2.长期在教学一线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按时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年龄在55岁以下(即1959年9月1日以后出生)。校长所占比例不超过30%。
3.教育教学思想先进,学科专业知识系统扎实,教学经验丰富,有改革创新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担任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术讲座(提供主办单位文件通知书、教案等有关材料)等教研、教育学术活动的主讲教师或评审专家2次以上,并积极承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课程2次以上,效果显著。同等条件下优先遴选全省“名师工作室”团队成员或者参加过跟岗研修的学员,以及承担“国培计划”、“省培计划”教学任务的教师。
4.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在教学设计和教学方法上具有特色。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提供经学校验证的2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上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教学设计能体现新课程改革的理念,有案例分析,有教学反思。
5.关心中青年教师成长,近三年培养指导本地区或本校本学科5名以上教师,所指导培养的中青年教师至少有1人在教师成长梯队中提升,或成为某一方面公认的“知名教师”。
6.围绕“立德树人”的目标,在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特长等方面做出成绩。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技能竞赛及汇演、体育比赛等活动有3人(次)以上获省级二等奖、市(州)级一等奖以上。
7.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强,在新课程改革中起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探索本学科教育教学、课程改革中的问题,并取得显著成绩且同行认可。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与任教学科一致的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或独立编写经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在全县(市、区)学校内使用过二届且效果好的补充和选修教材;或获省级教育科研、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以上均要求主持完成1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8.积极推动新课程改革,是学校思想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的实践者,获得过1次市(州)级或2次县(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可累计)。
9.教学研究机构人员,除符合上述1-5项外,还须具备:主持完成本学科的市(州)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学科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对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有实际的应用价值和较好指导作用(提供佐证材料),且组织教研活动每年不少于5次。
10.学前教育人员,除符合上述1-5项外,还须具备:开展县级公开交流活动3次以上,并获得技能、教学、游戏、半日活动、玩教具制作等评比县级一等奖以上。
二、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
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应优先从市(州)级骨干教师中遴选,少数不足部分可从县级骨干教师中择优选拔。任骨干教师以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本通知中第四款《推荐选拔条件》(一)中的第1条。
2.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中小学高级(小学教师可为原小教高级、中小学一级)。教学工作量饱满,按时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3.对任教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知识水平,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长期在教学一线工作。获优质课教学评比县级一等奖或市(州)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主讲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等1次以上,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1次以上。同等条件下优先遴选全省“名师工作室”团队成员或者参加过跟岗研修的学员,以及承担“国培计划”、“省培计划”教学任务的教师。
4.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能熟练担任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提供2份经学校验证的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上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案例。
5.关心青年教师成长,指导、培养3名以上青年教师,并取得明显成效。
6.围绕“立德树人”的目标,在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特长等方面做出成绩。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及汇演、体育比赛等活动有3人(次)获市(州)级二等奖以上。
7.具有一定的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能力。参编与任教学科一致的(应注明本人执笔章节),县级以上发行并使用的教材,其中本人撰写5000字以上;或在公开刊物发表1篇以上与任教学科一致的教育教学论文。以上均要求参与完成1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8.校级领导除具备上述条件外,须兼任一门与专业技术职务一致的课程教学工作。
9.教学研究机构人员,除符合上述1-5项外,还须具备:主持完成1项本学科县级教科研课题。并在市(厅)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学科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对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有实际的应用价值和较好指导作用(提供佐证材料),且组织教研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
10.学前教育人员,除符合上述1-5项外,还须具备:开展县级公开交流活动2次以上,并获得技能、教学、游戏、半日活动、玩教具制作等评比县级二等奖以上。
以上条件基层学校教师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