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相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3月22日责任编辑:林小果来源:百度新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20〕62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20年第1号公告发布的《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我局制定四川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并明确相关问题。现公告如下:一本公告适用于《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纳税人。二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其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计算公式为: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用水量(吨/月)×行业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三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1)能够确定用水量的,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计算公式为: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用水量(吨/月)×行业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2)无法确定用水量的,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计算公式为: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病床数÷污染当量值四施工扬尘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计算公式为:(1)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2)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扬尘排放量÷污染当量值五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六纳税人在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时应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中填写“是”,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对纳税人采用核定计算方法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七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并依需要附报佐证材料。八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九兼营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应按照每一行业对应的污水排放系数分别计算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污水排放系数。十本公告施行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附件:1.小型三产污水排放系数2.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20年1月29日(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公告要点解读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公告》。《公告》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对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的适用对象、计算方法、程序要求、兼营行为处理和施行时间等进行了明确。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适用对象。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环保税纳税人。二《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了第三产业小型排污者的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公告》中所指的用水量依据水费缴费单据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量设施确定,行业排放系数依据《抽样测算方法》执行,污染当量值按照环保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确定,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为准确计算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量,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能够确定用水量的依据用水量计算,不能确定用水量的按照病床数计算。三《公告》第四条明确了施工扬尘的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公告》中所指的施工扬尘的产生系数和削减系数依据《抽样测算方法》执行,其污染当量值按照环保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的一般性粉尘确定,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拆迁)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拆迁)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公告》中所指的一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扣减。四《公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分别明确了纳税人首次申报、日常申报和应税污染物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的程序要求。五《公告》第九条明确了兼营行为的计算方法。根据《抽样测算方法》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确定污水排放系数的规定,《公告》明确兼营行为按行业分别适用污水排放系数,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污水排放系数。《公告》第十条明确了施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与环保税法同时生效,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