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发布 | 2020-2020年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1年3月29日责任编辑:刘小强来源:环球报
2020-2020年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四川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20年5月1日之后2020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最新数据计算赔偿项目。一、各项指数: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0727元;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2227元;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1991元;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397元;二、死亡赔偿金:1、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A 年龄 X≤60岁30727元/年×20年=614540元B 年龄60岁≤X≤75岁30727元/年×(80-X)年=★元C 年龄 X≥75岁30727元/年×5年=153635元2、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A 年龄 X≤60岁:12227元/年×20年=244540元B 年龄60岁≤X≤75岁12227元/年×(80-X)=★元C 年龄 X≥75岁 12227元/年×5年=61135元三、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四、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五、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六、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50元/天】七、交通费:《最高院人损解释》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八、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20]227号】2020.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九、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十、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A 年龄 X≤18岁:21991元*伤残系数*(18-X)年=★元B 年龄60岁≤X≤75岁 21991元/年×(80-X)年=★元C 年龄 X≥75岁 21991元/年× 5年=109955元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A 年龄 X≤18岁: 11397元*伤残系数*(18-X)年=★元B 年龄60岁≤X≤75岁 11397元/年×(80-X)年=★元C 年龄 X≥75岁 11397元/年× 5年=56985元十一、精神抚慰金:《最高院人损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