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空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在国际法上,一国领土中领空的范围和高度是
更新时间:2023-07-21 04:17责任编辑:钟先生关键词:
领空高度现在还没有国际法规定。
“领空”应当指有大气的高度,但是大气没有明显的界线,从稠密到稀薄到外太空的近似真空,没有明确的界线。一般认为,领空应当是飞机和气球等“航空器”(不是“航天器”)上升的最高处,这个高度,现在最高是35km左右。
超过100km的高度,一般就认为是“太空”了。一般认为太空不属于领空。
在和平时期,如果是间谍飞机和间谍气球侵入领空,哪怕是在36km,只要能打,把他揍下来,对方也只好认了。可是对于高度150km的间谍卫星,哪怕有能力打下来,也不好随便打。
当然,一旦双方开战了,这些约定就不存在了。
国家领空与国际空域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空域可分为国家领空和国际空域。其中,国家领空是指一个国家的陆地、内水、群岛水域和领海上的领空;国际空域是指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公海和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土地(如南极洲大陆)上的空域。
一个国家对其领空可行使惟一、完全的主权。在国际航行规则中,希望进入主权国领空的飞机必须表明其国籍和意图,以求得到同意过境飞行或着陆,并且必须服从相关的飞行规定,否则将有可能被视为“入侵”。1983年9月3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007号国际航班从美国阿拉斯加飞往汉城,途中被认为“入侵”苏联领空,“经多次警告无效”,最后被苏联空军战斗机击落。
目前,与领空安全相关的一个重要文件是1944年签署的《国际民航公约》。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民航公约》的规定,一国的军用飞机只有在公海上飞行的自由,在事先未经过专门授权或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飞越另一个国家的领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