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雅颂居(湘江雅颂居管理规约 修正版(公示))
湘江雅颂居
长沙市天心区湘江雅颂居
管理规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共有部分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修
第五章 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
第六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组委会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八章 规约的生效及修改、解释及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等均具有约束力。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单元委员会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申请。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具体情况以湘江雅颂居业主购房合同约定及相关政府批文为准)。
物业名称: 湘江雅颂居。
座落位置:长沙市天心区新韶西路 。
物业类型: 住宅(为主)、商业、教育。
总建筑面积: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内为基础(见小区竣工总平面图、规划平面图、物业构成明细,附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长发改[2009]105号 ;
土地使用权证证书号: 长国用(2012)第003044等 ;
土地用途: 住宅(为主)、商业、教 育 。.
第二章 业主共有部分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1、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部位,包括该栋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水池等。
2、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栋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
3、由业主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占用的房屋、部分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庭院花园、一楼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供电线路及专用配电房、电子门禁、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设置在任何单位内但与其它单位或其它部分共同使用的装置;物业区域内的市政排水设施,物业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水箱、加压水泵及其控制系统、消防设施设备、绿地、广场、水景湖泊、公用健身设施设备、道路、路灯、沟渠以及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小区共有部分的建筑。
第五条 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本物业区域内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本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按照本管理规约约定维护本区域的共有部分,维护、修缮共有部分的费用由本物业区域内业主依其所占份额比例分担。同时承担保护、不得侵占、缴纳相应费用等相应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本管理规约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业主都有义务进行维护。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如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征得业委会及单元委员会的书面同意,由业委会组织制定实际运作细则报单元委员会同意后执行,并登记备案。获取的收益,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对此收益过程提供了服务管理的,可以申请一定比例报酬分成,
其报酬分成应首先应用于支付因此增加的养护、保洁成本等,其余大部分应用于小区共有部位及设施的维护,报酬分成金额不得超过收益总金额(基数)的40%。
二、物业共有或共用部位及设施的收益(以下简称“小区公共收益”)由业委会代管,由单元委员会及监事会监督和定期查账,代表全体业主对该部分收益进行监督。
三、“小区公共收益”首先用于业主大会、业委会、监事会的会议和办公支出,其次用于业委会补贴,及组织业主活动等,最后若有结余补充维修资金,用于维修公共设施设备。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业主在小区的权利:
一、依据业主所专有物业产权的性质,业主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1、业主依法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业主依法享有按设置目的和相关规定使用物业区域共有部分的权利。
3、业主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4、业主有权根据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状况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及时进行修缮并对修缮工作进行监督。
5、业主有权要求房屋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6、有权要求业委会对侵犯其相邻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
二、有权依法通过民主程序与其他业主一起对本小区实施民主管理。具体如下:
1、业主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
2、业主有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建议权、表决权。
3、业主享有业委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业主有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工作报告等的审议权。
5、业主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请求权、亲自或委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参与权、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权等权利。
6、选举及罢免本单元单元代表的权利。
7、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利。
三、监督权。
1、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大会、业委会、单元委员会、监事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委会、单元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质询、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得到答复。
2、业主有权监督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 并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物业服务费的收支帐目。
四、业主有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
五、业主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实际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
1、业主自觉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和服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单元委员会、监事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
2、业主应接受业主大会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管理;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交纳专项公共维修资金。
业主有空置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应按相关规定均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3、业主因搬迁、装饰装修及其他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业主出租所拥有的物业时,应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签署遵守本管理规约的承诺书;
5、业主的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
6、业主在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配合。相关业主如有人为造成本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房屋及其附属部位、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7、全体业主的义务:本物业的公共诉讼责任由本区域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经业主大会或者单元委员会授权,由业委会具体实施,公共诉讼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详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8、业主转让物业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9、业主有房屋租赁的,租赁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0、业主有房屋租赁的,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允许群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不得按床位出租或转租。
11、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12、业主有违反本条相关条款约定而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业主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门面用于经营的,例如:餐饮业、棋牌室、娱乐业、卡拉OK、KTV房等;应征得业委会及单元委员会的同意。
14、业主的商铺经营:商铺悬挂招牌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不影响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整体形象,不得排放废气、油烟、制造噪音等损害相邻业主权益,临街商铺的排烟道一律经地埋通过下水道排放;商铺经营不得超线经营,越线摆卖;商铺装修不得开挖地皮,破坏原有地基。
15、业主应当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委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因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造成的后果业主自己承担。
16、业主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业主应按经本区域内业主大会总表决权的双三分之二(总人数)以上通过的续筹决议及时缴纳。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馈赠其自有单位时,所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严禁任何人挪用公共维修基金或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支付物业的保修费用(本案详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7、业主在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区域进行服务期间,应按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18、业主不得私自侵占小区公共区域(包括楼道),对公共区域进行改善有利于公共区域的利用时,应经业委会及相关利害关系业主人同意。
19、业主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修
(适用主体:业主、物业实际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合理使用本物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公共建筑和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整洁、美观和公共生活秩序。
第十条 本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1、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经业委会意并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后,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2、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3、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等有关房屋装饰装修规定,并事先书面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备案。
(1)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应在规定时间施工,在晚间20时至次日早上8时、中午12时至14时,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高于噪声的施工(具体标准由单元委员会制定)。
(2)不得拆改承重墙、不得擅自拆改各种管理线和破坏防水层等。
(3)不得擅自对该物业的任何设施或装置做出影响水、电或煤气等供应的改动。
(4)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5)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6)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扰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7)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8)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9)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决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4、安全使用水、电、气等,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按规定处理、报告。预留紧急联系方式,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5、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遵守以下规则:
(1)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并登记。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本小区地表非停车区,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小区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机动车应在专门的停车位有序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业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不得用于放置货物或其他物件;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同时遵守《湘江雅颂居停车场管理规定》。
6、业主和物业实际使用人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饲养动物,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外,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及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场所的粪便。
(3)加强管理,防止宠物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5)各业主饲养宠物不得违反长沙市有关部门关于宠物管理及环境卫生的规定。
7、其他应该遵守的规定:
(1)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屋面进行违章凿、拆、搭、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建物影响相邻关系的,相邻业主、使用人或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设计用途或将其它用途房间改造为厨房或卫生间。
(3)不得占用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等共用部分,不得侵占公用绿地、屋面作为私用。
(4)不得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5)禁止采摘小区内绿化、花等。
(6)使用电梯时,不得超载,不得在电梯轿厢内吸烟、涂画或损伤内壁。
(7)对违反规约、不文明现象,将予以定期公布、曝光。
8、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铺应依法从事相关的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
9、业主在未经相邻业主及单元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未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住宅用于商业、办公或娱乐。
10、业主不得将自己的车库车位、杂物间改变使用用途、性质和功能。杂物间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生活生产办公商业经营活动,不得改造另作他用,包括改作浴室、厨房、卫生间、盥洗室、娱乐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剧毒、放射性物品或其他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及饲养家禽等;车库、杂物间其内的结构及承重、非承重墙体、地板不得擅自拆改、打穿、增砌。
11、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12、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3、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时,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
14、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业委会或单元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全体业主所有部分,由业委会代为保管,根据涉及金额由业主大会、单元委员会或业委会决定如何分配使用,并定期公开帐目。
15、业主若因本身的疏忽导致水、气、烟或其他有关物体外溢,损害他人或及其财产而产生诉讼、索赔和要求,则该业主须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诉讼、索赔和要求负责。业主及其承租人、被许可人、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他使用者在任何时候均应遵守和履行本物业的服务规定、停车场规定及其他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需要而制定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其所有的房屋内做出或允许或容忍其他人在此做出妨碍或影响该物业或其任何部分的保养的任何事情;如对其他业主构成损失或损害的行为或疏忽行为,须负责修复或弥补,并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一切费用及支出。
16、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报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业主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一条 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利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2、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外墙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共用设备;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外墙、绿地、道路或其它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或安装构筑物,禁止种菜、种花。
3、侵占或损坏院墙、道路、绿地、围栏、平台和文娱、体育及休闲等公用部位、
设施及公共场所(地);随意堆放、遗撒、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以及高空抛物。
4、在公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自有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或其
他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5、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物。
6、影响本物业观瞻或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7、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8、未经业委会同意批复和物业服务企业许可,不得在公共场所、共用部位私设、乱设摊点,推销商品、服务设备及开展广告等宣传活动。
9、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物业服务企业有选聘权(解聘权)的主体及权限:
1、本小区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或组委会授权,可以委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即根据业主大会或组委会决定,与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变更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也可以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实行自我管理。
2、在与业委会签订的合同中,为保证受到业委会有效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向业委会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保证金(即“合同履约担保金”)与管理费(具体额度见合同)。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业委会按约定从保证金里扣除相应数额的违约金,用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工作经费。
3、对物业共有部分行使经营权,或与外方签订合同,出租物业共有位置和共有设施等共有部分时,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对共有部分应当提供物业服务,并且应当与业委会协商同意后,以获取相应所得,物业服务企业的分成不应超过40%。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或解聘)程序:
详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财务制度,做好日常收支账目管理,按季度公布主要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有权利不定期抽查物业服务企业的详细收支账目。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方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委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单元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
1、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6个月。
2、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的。
3、业委会备案后,与前期物业公司是否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事宜。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形式: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业委会应结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等,制定具体选聘标准,并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业主。选聘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
2、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及标准;
3、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二十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委会经组委会同意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自行决定并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或者选择自我管理、临时自治。业委会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业委会应于6个月内完成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对不按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方式进行催缴。催交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在业主大会指定的位置公布该业主欠费情况,逾期一年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对该业主进行法律诉讼。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私自挪用公共维修资金,不得私自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用于支付物业的保修和维修费用。维修资金的使用应经组委会同意和审核。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无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为保证业主大件物资的安全,可以对该户大件物资的出入进行控制;综合季节、时段及设备性能因素,及时调整本物业公共区域的照明时间。
第六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组委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组委会的设立和职责
详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简称业委会)
详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业委会委员资格的终止
详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委会的经费来源顺序依次是:业委会应在与物业服务企业所订物业服务合同里约定,首先从物业服务企业所同期所收的物业服务费总额的适当额度中支取(具体约定额度见合同),其次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物管商业用房等的经营收益中支取、再次是众筹经费。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委会、监事会的经费支出:首先用于大会和业委会会议、监事会活动经费,其次用于业委会成员补贴等其他方面。其支出账目必须专人负责。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业主及实际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应友好协调解决;无法解决的,可向业委会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请调解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国家有关规定或本规约相关约定,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其他利益的,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业主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向业主委员会申诉;
2、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国家有关规定或本规约相关约定,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其他利益的,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劝阻、制止。
业主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协助相关业主进行投诉或诉讼;
2、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给小区公共利害造成损害的,业委会可以报请单元委员会同意,可以限制业主投票权及被选举权(详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对不按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方式进行催缴。催交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的,物业服务公司可在在业主大会指定的位置公布该业主欠费情况。逾期一年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法律诉讼形式进行催缴。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标准,否则业主委员会经组委会同意,有权利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五条 挪用公共维修资金或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支付物业保修费用的责任人对全体业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的各项约定,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委会、单元委员会、其他业主、物业服务公司都可督促其改正。
第三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公司提出,也可向业委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委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三十八条 本物业的公共诉讼责任由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经业主大会授权,由业委会具体实施,公共诉讼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八章 规约的生效及修改、解释及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规约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表决通过。自投票通过公示之日起生效。表决具体办法按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管理规约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本规约中任一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规约的修改、补充、备案与解释
1、本规约通过或修改后,业委会应当送交街道办社区;送交区房产局物管科等相关部门的,应申请要求其予以备案,但是否予以备案并不妨碍本规约的生效。
2、本管理规约如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一致,以议事规则规定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