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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做了哪些规定?

更新时间:2023-05-25 21:24责任编辑:郑果果关键词: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在 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的建立,需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 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 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两 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常规程序审批。建立海上自然保 护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自然保护区建立以后,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査和评价的基础上,拟 订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 国务院批准实施。
  自然保护区一般包括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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