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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真凶丨记者调查记者,警察刑讯警察

发布时间:2021年2月7日责任编辑:周小树来源:新民晚报

编者按:记者李文浩、警察董昀、村支书之女李慧,在一起凶杀案发生三年后,被逮捕……央视万茵,耗时近四年,深入调查了山西翼城“10.2”凶杀案,出版了20万字的调查报告《真凶并未走远》,详解背后种种隐情。11月19日,央视新闻频道【新闻调查】栏目以《谁是真凶》播出其中一部分调查内容。以下为节目内容实录。

13年前,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一起惨烈的杀人案震动一座小县城。县公安局从事现场勘查工作的技术员董昀,被控为包庇凶手而伪造了现场。2020年2月13日,农历正月初五,山西省沁水监狱董昀结束10年刑期出狱。10年服刑期间直到刑满出狱,他一直坚称自己无罪。

在看守所和监狱度过10年时光的董昀,回到家中,他学会使用智能手机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和自己的申诉代理人取得联系,并在出狱当天,他就请申诉代理人写好了一份新的刑事再审申请书。

董昀,1975年出生,从1996开始,在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公安局技术科从事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2020年涉嫌犯罪被捕,2020年2月13日刑满释放。

董昀:在监狱里面填写认罪悔过书,我从不写“认罪服法”这个词语,我觉得对我来说,让我认罪,那简直就是无法形容的事。

记者:“认罪不是能够减刑吗?减刑你早点出来,当时没想到吗?”

董昀:“我宁肯一天不减,我也不会认罪,因为我就没有罪。”

1警察喊冤十年

时光倒回到10年前,2020年,董昀因涉嫌帮助两名杀人犯罪嫌疑人毁灭和伪造证据而被逮捕。

2020年,董昀作为同案犯和两名被控杀人的被告人一同接受审判,案件经过四次开庭审理,直到七年后的2020年,山西省高院才最终裁定董昀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另外两名被控故意杀人的被告人则双双被判处死缓。

这起案件经历3年侦查、8年审判才走完诉讼程序,而且,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一直坚持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这起案件背后所隐藏的争议一度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

董昀说,将他的命运抛进一个巨大漩涡的就是马朝晖和李慧夫妇。案发时,马朝晖在翼城县计生局工作,李慧在翼城县唐兴镇财政所担任会计。

2003年10月2日晚,马朝晖在翼城县紫藤巷2号的家中惨遭杀害。警方的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身中49刀,脖颈处约4/5离断,也就是说,死者头颅与躯干之间只剩下部分表皮和软组织相连。

通过参与庭审的辩护律师以及案件当事人,我们获得了有助于了解案情的相关材料。

法院查明,案发当晚,李慧外出归来,发现丈夫倒在血泊之中,她先后给三位亲戚朋友打了求救电话。董昀是第三个接到电话的人,而他却第一个赶到了现场:

董昀:“李慧在电话里说,冬冬,你在哪儿呢?我说在家,她说快来我家看看你哥咋啦。”

董昀说,他和李慧上中学时就认识,后来通过李慧,他和马朝晖又成了牌友。当时他家住的地方和李慧家就隔着一栋楼,走路过去也不过就5分钟。

董昀:我就从她家大门往进走,刚进大门就发现大门底下有一滩血,这血有大约八九十厘米(到)一米宽的一个血印子,从这个血迹一下就延伸到客厅去了,客厅里的血迹一下又延伸到楼梯间去了,所以我一直顺着血迹的左侧走到楼梯间的门口,就看见马朝晖在地下躺着,脸是那种铁青色、灰青色的。

法院查明,当晚,是董昀在案发现场用手机向翼城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了案。董昀坚称,案发当晚他只在报案时到过凶案现场一次,但法院认定,大约在董昀报案的两个小时之前,也就是李慧和她的情夫李文浩刚刚将马朝晖杀害时,董昀已经去过李慧家,并且和李慧、李文浩共同清理和伪造了作案现场。

李文浩是2003年马朝晖被杀案中另一位重要的当事人。李文浩当时是翼城县报社的记者,他和李慧之间因为产生婚外情,决定各自离婚,再共同组成新的家庭。

李慧和丈夫马朝晖在感情上本来就有裂痕,很快,夫妻俩就拟定了离婚协议,并商量好在国庆假期结束后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不想,就在10月2日晚上,马朝晖被杀害了。

那场凶杀案将当晚曾出现在现场的董昀卷入其中。起初,他被指控的罪行是伪造和破坏现场。曾经在县公安局技术科从事了10年现场勘查工作的董昀说,当年那个认定被自己伪造过的杀人现场并没有达到伪造的效果。

董昀:如果真的是让我伪造现场的话,这些血衣、指纹、足迹都还存在,怎么伪造现场了?稍微有点常识的人他也不可能把作案的衣服和这些脚印不处理了就走了,那何来伪造呀?

在2020年山西省高院认定董昀有罪的二审裁定书中,法院查明董昀伪造现场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处理现场的痕迹、凶器、血衣等。

山西高院的终审裁定书在第一组证据中就列举了案发现场“门庭西南角有一带血的拖布”,并且认定,董昀在凶手杀人后为了破坏现场,曾经用这把拖布擦拭了地上的血迹和脚印。

董昀:判决书认定我们在伪造现场的时候用墩布把地下的血迹给拖了,完了以后,二审开庭的时候不是阅读过一个鉴定书吗,墩布上说是连人类基因都没有,何来血迹?

这就是董昀所说的二审开庭时阅读过的鉴定书。 这是在2004年,案发一年后,由山西省公安厅做出的技术鉴定。这个鉴定涉及当时从凶案现场提取的一把拖布,警方送检时描述这把拖布上“有血痕少许”,山西省公安厅后来对拖布的鉴定结论是:拖布上未检见人类基因型。

他说他没有检到人类基因型,实际上他是没有检出DNA的特征来。

“未检出人类的基因型,它意味着,这个检验他没有得到人类遗传标记的遗传特征,因此就没法儿拿这些遗传特征跟受害人的遗传标记的遗传特征进行比对。”鲁涤,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主任法医师、中国法医学会物证委员会委员

换句话说,这次检验并没有在拖布上检出死者马朝晖的血迹。而在山西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上,认定董昀用拖布擦拭脚印和血迹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口供。

董昀的口供说:“我到了案发现场以后李文浩在客厅,(我)安排李慧、李文浩把尸体抬到客厅后面的楼梯下以后,我们三人就擦地上的血。”

李文浩的口供说:“在擦拭地面脚印时,我拿了一个沙发靠垫擦,李慧拿了拖布交给董昀擦。董昀让从里向外擦,人倒着走,不要留下新的脚印。”

“从1979年以来的刑诉法就有这样的规定,叫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马朝晖被杀案一审宣判之后就开始跟踪关注案件审理的进展。

“证据不能自我证明真假,一定要有一个事实,至少要有两个证据,才能够构成相互印证,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来指向一个事实,那么这个事实才能够变成我们法律上能够认定,能够采纳的一个事实,这是证据学上基本的原则和原理。所以说关于这个问题,这个我倒是可以说当事人董昀就凭着这一点就可以去请求对他这个案件进行再审。”洪道德说。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这起杀人案,公安机关始终没有找到凶器的下落,而董昀和李文浩的口供对凶器的下落有着不同的说法,并且,他们两人的说法同时出现在了山西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中。

董昀:“凶器的去向,当时他们让我做有罪证供的时候,我做的是李慧、李文浩给了我,我把衣服烧了,把凶器扔到河滩了,李文浩做的是他把凶器拿走,扔到工地给埋了。”

洪道德:“两个人承认,那是各自的,如果就他一个人承认也都不能够定他,就是说现在别说两个人承认,就是他一个人承认,比如说这个刀我说是我扔的,你呢也没有说是你扔的,现在整个卷里,就我一个人说是我扔的,但是你找不到这把刀,怎么能够认定就是我扔了,不还是孤证吗,我说是我扔的是不是还是一个孤证呢。”

虽然指控董昀犯罪的客观证据疑点重重,但是,法院认定这些证据和董昀等人的口供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2020年,山西省高院终审裁定董昀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但是,董昀说,最终给自己定罪的重要证据:口供,内容都是虚假的。

2刑讯与假口供

2003年在马朝晖被杀害之后,李慧、李文浩曾经两次作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最终都因证据不足而告终。

直到2020年2月14日,警方在同一天对李慧、李文浩和董昀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这是案发近3年来,董昀第一次成为马朝晖被杀案的犯罪嫌疑人。

董昀:“我所有的有罪证供全是他们2020年的2月14号把我抓了之后,把我关到临汾一个(叫)绿苑度假村的宾馆(做出的),从2月14号一下关到3月16号。”

董昀所说的临汾市绿苑度假村已不复存在,如今它的原址已变成了一片商品房。

董昀:“他们把我关到房间里面,一间房子里面,就是一个铁椅子,派两个武警、两个公安看着我,不许我说话,不许我睡觉,只要我一瞌睡,他们就开始对我提审。”

根据法院的裁判文书显示,警方把董昀关押在绿苑度假村的同时,被关在其他房间的还有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李慧、李文浩。这是当年专案组提审李文浩的录像资料:

2020年3月3日,绿苑度假村。

警察:“李文浩,我们是临汾市公安局10·2案件专案组侦查员,我叫李小强,这是朱平,今天你找我们有什么事?”

李文浩:“今天我找两个领导来,主要是想主动如实地坦白一下10·2杀人案中我和李慧杀害马朝晖的这个过程。”

警察:“好的,欢迎你有这个态度啊,我们将对你的供述过程全程摄像,希望你如实供述,争取政府的宽大处理。”

董昀说,李文浩和李慧的招供,使得在身体上正处于忍耐极限的他改变了应对的策略:

“大约是3月9号,他们去了以后,突然去了五六个人,他们拿着李慧和李文浩的亲笔供词,放在我坐的那个小铁椅子上面,说你看一下,这是李慧和李文浩的亲笔供词,李慧和李文浩连杀人都承认了,你一个伪造现场的,你有什么不敢承认的,又死不了人。我说我没有做过,他说你没有做过,我刚开始一直不承认,他们就轮番打我,我实在坚持不住了,我就给他们说,我说你别打我了,你们想知道什么,我说,我认了,因为我知道如果我再不认,我身体已经接受不了了。他们说那你真认了假认了,我说真认了,他们把我弄到椅子上,弄到椅子上让我认,我说他们怎么说的我就怎么认。”

董昀说,为了留下线索将来把真相说清楚,他在笔录上签名时,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写错了:“一旦承认自己有罪,以后后果会很严重的,所以我在做有罪证供签字的时候我就故意把我的名字,董昀的昀字,这个日字旁故意写成目字旁,区分开来。签了这个凡是带有目字的有罪证供,全是刑讯逼供得来的。”

董昀说,那时,在屋子里24小时轮流看守他的,除了两名警校学员外,另外还有两名武警战士。通过留意他们之间为数不多的日常交谈,董昀已经记下了好几位战士的名字,当时他希望有朝一日这些战士能够为他在度假村的遭遇作证:“我记得3月9号让我承认有罪证供的那一天,当时打得我特别狠,我身上疼得不行。我给看押我的人说,我想拿毛巾擦一下,他们也同意了,我当时把衣服全脱了以后在里面用毛巾擦身体的时候,是武警孙玉圣和叶锦佳两个人在卫生间看我的,他们看到我全身都伤痕累累。”

而在这起案件的四次庭审中,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慧、李文浩和董昀一样,一直也宣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并且由此当庭翻供。针对这种情况,翼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向法庭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否定了三名被告人的说法:

“当时此案由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办理,本案四名侦查员已死亡,其余侦查员已作出情况说明,在此案中没有刑讯逼供行为”。

法庭最终采信了健在的侦查人员自证清白的书面材料。

10年过去了,今天的董昀,有什么办法证明自己当年遭受到了刑讯逼供呢?

在董昀出狱三个月后,记者再次来到他家。这次,董昀和当年看押过他的一位名叫孙玉圣的武警战士取得了联系。如今,孙玉圣已经退伍回到了山东老家。

董昀:“大圣。”

孙玉圣:“哥。”

董昀:“挺忙的嘛,现在?”

孙玉圣:“不忙,现在不忙了。”

“大圣”,是十几年前当兵时战友们给孙玉圣取的绰号,他对当年看押董昀的情况还有印象。在董昀的引荐下,孙玉圣愿意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接受记者的采访:

记者:“想问一下你,你是哪年在那儿执行任务,就是在度假村?”

孙玉圣:“对,我记得就是一个度假村。”

记者:“哪年?”

孙玉圣:“具体叫什么名我忘了,因为时间太久了,现在一晃11年是吧。”

记者:“对,你在那执行任务时间有多长?”

孙玉圣:“有一个多月吧,接近一个半月左右,我记得。”

记者:“他们房间里有没有床?”

孙玉圣:“房间里没有床。一张桌子,一张桌子、一把凳子,还有一把铁凳子。”

记者:“被讯问的人员,平时坐在哪儿呢?”

孙玉圣:“他就坐在那屋里,就在那屋里一直。”

记者:“具体是坐在什么地方?”

孙玉圣:“铁凳子上嘛。”

记者:“铁凳子,24小时都在那里?”

孙玉圣:“那怎么着?一直那样坐着呗。说起来,回想了一下确实,是谁坐在那儿谁都难受。”

记者:“据董昀说还发生过,殴打的情况,你了解吗?”

孙玉圣:“他殴打,我们不在现场,但是我给他擦过身上。”

记者:“身上是什么情况?”

孙玉圣:“有淤青。”

不过,当年由于缺乏证据,董昀对于刑讯逼供的控告并没有被法庭所认定。

最终,董昀在看守所被关押了8年多之后,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是我国现行《刑法》对包庇罪所能判处的最高刑期。

出狱后,董昀不仅对自己所犯的包庇罪不服并进行申诉,而且,作为一名从事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技术员,他对李慧、李文浩所犯的故意杀人罪也心存疑点。

3疑点重重的证据

法院认定,凶案现场虽然经过董昀他们三人的伪造和清理,但仍然留下了足以确定李慧、李文浩杀人的物证。

凶案现场证明李慧有罪的物证是一件沾有血迹的女式风衣和一只带血的旅游鞋。这两件物证都是李慧的衣物。

2020年,专案组把血衣送往山西省公安厅进行检验,得出的结论是:女式风衣上的血迹“符合穿着未系衣扣状态下形成”。也就是说,经检验,这件衣服上的血迹是有人穿在身上时沾染上去的。

此后,侦查机关获得了李文浩的口供称,李慧在案发当晚就是穿着这件衣服出现在了杀人现场的。

法院结合血衣的检验结果和李文浩的口供,最终认定这件血衣就是李慧杀人的物证。

山西省高院的二审裁定书引用检验报告的内容,描述送检的这件风衣的血迹分布在衣袖、胸部、口袋等处,这些地方的血迹都可以解释为是在穿着状态下形成的,但是,检验报告最后还提到:“上衣内里背部有62×45厘米血迹浸染形成的痕迹”。这个“上衣内里背部”指的就是衣服的里衬。

山西律师胡晓勇参加了马朝晖被杀案的三次庭审,他在法庭上曾亲眼近距离地观察过这件风衣。

胡晓勇:“大量的血迹是在风衣的背部,里衬里面,形成两个A4纸大小那么大的一个圆,我当庭就向公诉人和主审的审判长指出来,按照公安的指控,李慧应该是抬过尸体,抱过尸体,那么这个血迹应该是在前面,比如说,袖子上,前面的胸部,不可能跑到后面去。”

根据胡晓勇律师对这件血衣的褶皱程度以及血迹分布的观察,他对衣服上的血迹形成做出了自己的推断。

胡晓勇:“在其他地方的血迹它是有褶皱的,如果在正常穿着的状态下,风衣是避风避雨的,不可形成这种褶皱,只有在擦拭的状态下才能形成这种褶皱。在我后来的辩护词里面也特别提到了这样一个矛盾的地方。”

胡律师认为,凶手在杀人后曾经用李慧风衣的里衬擦拭过血迹,这不仅仅是他个人的主观臆断。在案卷中,还有一份抬头写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意见印证了胡律师的观点。这份检验意见完成于2004年7月,它比山西省公安厅的物证检验意见书早了一年多。它对血衣的鉴定结论是:“送检上衣的血迹为擦试作用形成”。同一件衣服的血迹,出现两种互相排斥的鉴定结论,作为被控杀人的李慧一方,他们当然希望这份疑似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鉴定意见能够被法庭采信。但是由于未加盖公章,这份意见书并不产生法律效力,也始终未被法院采用。

记者来到翼城县向当事人求证这份手抄的检验意见书的来历。

在这份没有加盖公章的检验意见书上,标明的送检人是徐运生和翟铭晋。

徐运生在案发时是冀城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的中队长。马朝晖被杀案发生后,翼城警方具体的侦办单位正是刑警一中队。

经过打听,我们在翼城县找到徐运生的家。目前徐运生已经从翼城县公安局纪委书记的岗位上退居二线,因为身体原因,正在家休养:

记者:“这么一个鉴定,(送检人)写的是您的名字吧,是吧?”

徐运生:“嗯。”

记者:“最后他怎么没有出鉴定报告呢,就一个手抄的东西。”

徐运生:“呀,我不知道怎么回事,翟铭晋他在职的,你先问他,我真不知道。”

随后,我们来到了翼城县公安局,找到了当年把血衣送到北京检验的另外一名送检人:翟铭晋。案发时,他担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办公室主任:

记者:“这个报告是一份手抄的,是吧?我们去问了徐运生,徐运生,你送检了一个物证,一个血衣,为什么不拿鉴定报告,而且这个鉴定是有利于嫌疑人的。”

翟铭晋:“实际上,我当时考虑,人家要是给我出正式报告,我也不会抄去,这么长的字,又不是几个字。我也想拿到原件,我也想拿到原件,是我拿不到原件。”

记者:“送检人是谁,就是您和徐运生吗?”

翟:“对。”

记者:“就是两个人。”

翟:“对。舒永康草稿已经出来了,正式件儿不给我,我回来总要给领导说我出去干了哪些活儿。我在公安部就手拿人家的纸抄的。”

记者:“那当时这个事跟徐运生商量过吗?”

翟:“他就在,抄这他就在场。”

记者:“你抄这个,他就在场。”

翟:“对,对。”

现在来看,翟明晋亲笔抄录的这份鉴定意见非常关键,它有可能成为被告人申请再审的重要依据之一。那么,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当年为什么就没有出具一份正式的鉴定意见书呢?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案子未破,在侦查阶段,大量的检验工作都是给侦查提供线索和方向的,我们的检验,有时候很大一部分都是口头意见。”

洪道德:“这一点在本案当中很奇怪,一下子就先送最高一级的鉴定机构做,得不出结论,或者得出结论自己不太满意,开始往下走,又到下级公安机关去申请鉴定。”

“对这个背部的血迹忽略不做,恰恰表明这场鉴定的最有效的部分被他给忽略了,那么这种忽略显然不是因为水平低,不是因为水平低。”

法院认定李慧杀人的另一个物证,就是现场遗留的一只沾有血迹的白色旅游拖鞋。李慧在法庭上只是“确认”这只鞋和那件送检的风衣一样“系其个人衣物”,她并不承认在案发当晚她穿过这两件衣物。但在李文浩做出有罪供述的视频中,我们听到了他对那双鞋的描述:

李文浩:“李慧脚上穿的是一双白色的坡跟没有后帮的旅游拖鞋。”

警察:“没有后帮?”

二审法院正是结合李文浩的口供和物证,最终认定:“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现场遗留的血衣和鞋子系案发当晚上诉人李慧所穿。”

但是,李慧的申诉代理律师认为,这只带血的鞋子在现场呈现的状态让人有些费解。

李慧的申诉代理律师许荣:“这只被提取的作为证据的鞋位于一楼通往二楼的楼梯口,根据警方绘制的案发中心现场图可以知道,这只编号为9的鞋的位置,离死者的头部不远,并且位于客厅到楼梯口长长的血拖痕终点附近。而李慧的那只鞋在哪儿呢?这只编号同样为9的鞋子就紧挨着冰箱放着,并且干干净净,没有血迹。两只鞋为什么会处于分离状态,我们可以这样推测,被提取的这只鞋放在这三只鞋的最外侧,当凶手向楼梯间拖动尸体时,把这只鞋裹挟着带到了楼梯间。”

“有一只鞋底沾满了血迹,一只鞋没有血迹,如果李慧是穿着这双鞋去杀人,我不知她是怎么能做到这一点,难道她是单腿跳形成的?”

虽然存在上述证据疑点,最终,终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维持了对李慧的死缓判决。

此外,李文浩的哥哥李文涛曾经在案发后第二天向公安机关证明,案发当晚,李慧、李文浩在他家看完了中央电视台连播两集的电视连续剧《归途如虹》,离开的时间应该是在10:30分左右,而警方确定的案发时间是9:45分许,李慧、李文浩并没有作案时间。但是,李文涛说,到了案发3年之后,办案人员反复传唤李文涛,要求他更改从前的证言:

“他就给我说,你必须说成9:30,我还跟他在里面说的,说成9:30,你就把李文浩判了死刑了,你们就是为了把李文浩判成死刑。我当初跟他在里面辩论的时候,他不愿意的,要么他动手打我呢,他说我说的不对,我说你们说的不对,你们为什么不把时间,不把这种重要的东西,我说的就是假的?你非要把我说的真的,按你们的逻辑,按你们的思维说成9:30,这是上面领导派的案子,就是这话,姓杨的就是给我说的,上面领导派的案子。”回忆这一切,李文涛一度失声痛哭。

李文涛说,他当年是在面临办案人员强大的精神压力下才违心作了伪证。这份关于敦促马朝晖被杀案中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是2020年办案人员传唤他时向他出示的,李文涛至今一直保存着。当时,李文涛的妻子张永红因为拒绝作证而离家出走,一直杳无音讯,后来警方以她涉嫌伪证罪为由还将她列为了网上逃犯;最让李文涛揪心的是,那一年就要参加高考的儿子也已经被办案人员传唤。

至于指控李文浩杀人的证据,除了他本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之外,公安和检察机关提交的客观证据就只有一份足迹鉴定书。

2004年,经临汾市公安局技术鉴定,凶案现场留有李文浩的脚印。李文浩对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5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新的检验意见认为:“不能确定现场鞋印是否系犯罪嫌疑人李文浩所留”。

2020年1月,临汾中院的第三次一审判决认为,有关现场鞋印是否为李文浩所留的两份鉴定意见“矛盾,且彼此排斥,故均不予采纳”。

否定了这份足迹鉴定之后,临汾中院是在没有客观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李文浩的口供对他做出了死缓判决。

洪道德:“仅凭着口供就能给人定罪,而且还判处了死缓,很可笑的,可是话又说回来,给他判处死缓也恰恰说明这个案件,它是站不住脚的,为什么呢,因为一直以来我们的司法机关都有一种做法叫作疑罪从轻,司法机关内心已经很清楚,这个案子如果这个案子真的像他们认定事实这样的话,那么李文浩,还有另外叫李慧,他们两人都可以犯死刑的,为什么呢,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你把人杀了把脑袋基本上给砍掉了,对不对。”

目前,终审一同被判处死缓的李慧、李文浩正在山西省不同的两个监狱里服刑。虽然两人已经入狱服刑,但马朝晖被杀案并未因此而尘埃落定。

案件从侦破阶段一直到现在,有一个传闻在翼城县广为人知,那就是案发不久,曾经另有他人向警方供认过杀害马朝晖的事实。

4真凶未远

马朝晖被杀案经过两次发回重审,于2020年在临汾中院迎来了第三次一审。

在开庭之前,律师们在案卷中第一次看到了这样一份笔录,翼城青年周某某在2004年就供认,是他和另外一名姓马的翼城青年将马朝晖给杀害了。

这两名青年曾经是警校的同学,他们从在校期间开始,就分别实施过抢劫、盗窃和敲诈等犯罪行为。

首先纳入警方视线的是周某某,他在案发不久后给李慧的家人寄去了一封敲诈信。

李慧的大姐李翠仙:“发案大概一星期左右,有人写了封恐吓信,恐吓信寄到北关村,北关村村主任拿到北关宾馆给了我,叫我看了一下,是敲诈我爸的。”

李慧的父亲名叫李纯泰,到案发那年,他在北关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已经长达16年,并且还曾经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

根据周某某因敲诈而被判刑的判决书显示: 2003年10月8日,也就是马朝晖被杀六天后,周某某以提供马朝晖被杀案的杀人线索为由,给李纯泰寄去一份勒索20万元的敲诈信,并要求李纯泰按期给他的银行卡打款。

翼城警方从敲诈信中留下的银行卡号以及敲诈信的笔迹入手,很快将周某某抓获。2004年3月,周某某因犯敲诈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周某某在翼城县看守所继续因为马朝晖被杀案接受警方的讯问,这时,他供认了伙同翼城青年马某某杀害马朝晖的事实。

在周某某供认参与杀人的案卷中,不仅有他的口供,而且还有周某某当时凭记忆画出的凶案现场的平面图。通过和警方绘制的现场平面图相比较可以看出,周某某手绘图上的沙发和茶几,以及电视机、电脑和空调的摆放位置,与案发现场的实际情况高度吻合。

这张手绘的案发现场平面图带给人们最常规的推测有两种,要么是周某某真的到过案发现场,要么就是讯部人员在笔录上弄虚做假。

周某某这张手绘的平面图上标明的时间是2004年3月14日。当时,李德宝正是翼城县公安局的副局长兼刑警大队大队长,目前,他已退休多年。

记者:“你看,周某某把现场图画出来,这个现场图跟警方画的现场图是很吻合的,那您看这个图您会得出一个什么结论呢?或者是什么推断?”

李德宝:“我是这么想的,如果确实他到过现场我们也不会,就是他能把现场的情况说得恰如其分,面面俱到,我们也不会把他轻易放过去的。”

记者:“可事实他说得很清楚。”

李德宝:“这个事实,有待于……”

看来,李德宝对于这份手绘现场图的真实性存在疑虑。但是,就在马朝晖被杀案的漫长审理过程中,有关周某某和马某某是否就是真凶的讨论从未间断。到了二审期间,随着一份证据的出现,马某某的作案嫌疑突然间又上升了。

在山西省高院的二审法庭上,律师当庭看到了一份以前从未见过的足迹鉴定。这份足迹鉴定完成于2004年1月,从时间上看,它是马朝晖被杀案中最早的一次足迹鉴定,它所指向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李慧、李文浩和董昀,而是马某某等人,而马某某正是画出凶案现场平面图的周某某所供认的杀人同伙。

常小林当时是翼城县公安局技术科的科长,当年就是他把足迹样本送去检验的。

常小林:“当时公安部足迹(鉴定)条件不是很好的,(去)公安部以后,他们当时(对)这个鉴定拿不准,所以建议我们去内蒙(古)看看,当时内蒙(古)就是咱们全国,可以说内蒙(古)当时足迹鉴定效果比较好一点,所以我们直接跑到内蒙(古)。”

记者:“这份鉴定带回山西之后,怎么处理了呢?”

常小林:“当时带回来以后,我记得是交给专案,专案组。”

李德宝:“你像到内蒙(古)那个时候去找人家内蒙鉴定,这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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