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咨询营改增的一百三十个热点问题汇总二(截止日期:2020年6月6日)
81、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投资入股获得分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的企业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投资入股分红属于上述情况的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不需要缴纳。
82、代理公司租用天然气公司铺设好的天然气管道,天然气公司需要按照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服务”还是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合同签订的内容来确定。运输合同按照“管道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租赁合同按照“有形动产租赁”专用设备租赁缴纳增值税。
83、总公司向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总公司向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合同约定的具体服务项目缴纳对应的增值税,如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等。
84、私募基金公司根据和消费者签订的投资收益分红协议取得投资收益分成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答: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85、2020年以前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20年,全面营改增之后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根据2020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税。
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税。
86、自然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5%)×5%(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 5%)×5%。第七条规定: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87、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88、什么是娱乐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规定,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89、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了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导致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此种情况能否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3号中明确: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营改增试点实施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90、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91、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92、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规定,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税。
9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哪些服务和无形资产,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电信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4.鉴证咨询服务;5.专业技术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8.无形资产。
94、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如何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得开具。
95、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如何确认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规定,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0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9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能否汇总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98、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的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99、住宿送早餐是否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赠送早餐,不属于无偿提供服务。
100. 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101、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住房的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10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是否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03、什么是金融机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规定,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104、保险公司哪些保费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10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06、某劳务派遣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扣除工资后的余额征税,是否按照收入减去工资后乘以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文件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7、村镇银行(一般纳税人)能否选择简易办法计税?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文件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因此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税。
108、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能否抵扣高速通行费,如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7号)文件规定,2020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因此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可以抵扣高速通行费,2020年5月1日至7月31日,暂不需要取得专用发票,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暂凭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
109、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110、纳税人的湿租业务,是按照航空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的规定,纳税人的湿租业务,属于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111、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112、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3、给企业提供翻译服务应按照什么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114、建筑总包方将部分项目分给工程分包方,分包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建筑安装行业“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
答:一般纳税人分包的工程符合建筑工程老项目,清包工工程以及甲供工程条件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115、汽车事故后发生的“拖车服务”应该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生活服务业的“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116、出租土地使用权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1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允许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存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符合条件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分不同情况同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建议计税方法。
118、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被服务方取得货币、货物以及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企业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应当缴纳增值税。
119、甲供工程中的“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120、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21、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20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22、选择差额征收的旅游业纳税人,其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附件2规定,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从销售额中扣除的金额,取得的合法有效的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2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面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在5月1日之前,但是分包合同是在5月1日之后,那么分包方能否按老项目简易征收?
答:如果总包合同对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面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的,相应的分包合同签订在5月1日之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124、酒店客房使用收费项目,如方便面、矿泉水、洗衣等,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兼营缴纳增值税。
125、商家购进电影票再销售,按照什么交税?购进电影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按照转售电影播映服务缴纳增值税,商家为一般纳税人的,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26、劳务派遣符合简易征收计税方式的项目,不同的合同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吗?
答:纳税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服务,不能分不同的服务对象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127、贷款业务不收取利息(无息贷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外,无息贷款需要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率缴纳增值税。
128、航空积分换里程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航空积分换里程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129、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当月收到的预收款小于分包款的,还需要到税务机关去预缴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130、垃圾清运属于什么行业?
答:居民日常服务。
信息来源:四川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