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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通论》之自然人篇读书笔记
一、 权利能力之概念对权利能力之泛定古往今来各国学者随语词所用常有不同但大体意境多有共识。拉氏于《通论》中将法律上之权利能力定义为“一个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也即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法律义务的承担者的能力”。[1]因德国民法典于近代大陆各国民法典制定影响甚巨德国法学家于近代大陆法系各国法学家之影响亦甚巨。职是之故各国民法均仿效之。析言之首先权利能力须有载体犹如大厦之地基...